新《產品質量法》修改建議
作者系中國品牌與防偽執法打假協作聯盟專家委員會專家
湖南省祁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王龍
1.第二十八條【產品貯存、運輸經營者保持產品質量的義務】從事產品貯存、運輸的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保持貯存、運輸產品的質量。建議修改為:不得貯存、運輸來源不明的產品。
理由:自體制改革成立市場監管總局以來,市監系統一直沒有打擊“走私”的法律武器,在實際工作中,一經查處,走私產品便成為了“來源不明的產品”,違法運輸者也會因法無禁止而成為“無辜者”而脫責。此條修改是對本法第二十六條“不得銷售來源不明的產品”在環節上的補充。為打擊走私工作提供可用的法律依據。
2.第三十一條【服務業經營者的義務】建議修改加上:工程建造業、服務業經營者不得在經營性生產、服務中使用不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產品。
理由:工程建造業經營者違法使用不合格建材等違法行為比較普遍,擴大經營性使用范圍,有利于打擊此類故意違法行為,有利于本法第二條第三款在新法實施中得到落實。
3.第八十四條【違反質量安全義務的處罰】生產、銷售產品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或者明知產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仍然生產、銷售的,責令生產者、銷售者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直至吊銷許可證或者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產者、銷售者違反本法第二十條,未依法取得許可或者強制性產品認證而生產、銷售產品的,適用前款規定處罰。
修改建議:
1.參照《食品安全法》的修改模式,將“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修改為“產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產品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2.參照《藥品管理法》的修改模式,將“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修改為“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以一萬元計。”
理由:《產品質量法》實施以來,都是以違法產品貨值金額作為罰款處罰的基礎,處罰幅度相對《食品安全法》《藥品管理法》而言明顯太輕,執法技術要求高而震懾力略顯不足是實踐中的短板,以致于近年來《產品質量法》效力不斷弱化。特別是物流快遞業興起之后,流通環節產品的庫存量一般都比較少,如果監督搜查不合格,或者有其他違法問題,違法貨值金額也比較小,對當事人處罰常常是不痛不癢,達不到震懾的效果。作上述修改后,適當提高處罰門檻,便于執法操作,也考慮與許可和認證相關法律處罰基本匹配。
3.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的罰則修改理由和措施均參照第八十四條。
4.第九十二條【服務業經營者責任和經營中提供贈品、獎品的產品質量責任】工程建造業、服務業經營者將本法第八十四條至第八十七條規定的產品用于經營性生產、服務的,責令停止使用;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使用的產品屬于本法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的,按照違法提供的產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產品)的貨值金額,依照本法對銷售者的處罰規定進行處罰。
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業經營者對提供的贈品、獎品未履行本法規定的質量義務,應當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理由:與三十一條配套,有利于打擊工程建造業經營者違法使用不合格建材等違法行為,有利于本法第二條第三款在新法實施中得到落實。
5.第九十六條【違反禁止生產、銷售產品規定的其他主體責任】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于本法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而為其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的,或者為相關產品提供生產技術、信息技術的,沒收全部運輸、保管、倉儲或者提供生產技術、信息技術的收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為來源不明的產品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的,沒收來源不明的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理由:與二十八條配套,為打擊走私工作提供可用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