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回收的舊啤酒瓶灌裝啤酒銷售但未對原商標標識有效遮擋,屬于商標侵權
山東省威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使用回收再利用啤酒瓶侵犯“青島啤酒”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關鍵詞
商標侵權 回收再利用 浮雕商標
案件要點
回收舊啤酒瓶再利用,灌裝與商標權利人相同或類似的商品并重新投入市場進行銷售,但未對啤酒瓶上他人注冊商標的浮雕文字進行有效遮擋,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于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商標侵權行為。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青島啤酒(榮成)有限公司向威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反映威海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侵犯“青島啤酒TSINGTAO”注冊商標專用權。經查,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在32類“啤酒”等商品上注冊了第1304176號“青島啤酒”商標和第1351701號“TSINGTAO”商標。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啤酒酒瓶瓶頸處均有“青島啤酒”“TSINGTAO”浮雕文字。當事人按照行業慣例長期使用回收的舊酒瓶作為自己的啤酒容器,其中600ml舊酒瓶中包括瓶頸烙有“青島啤酒TSINGTAO”浮雕文字的青島啤酒瓶,但在使用過程中貼上自己的商標及包裝進行銷售,沒有對瓶頸上“青島啤酒TSINGTAO”浮雕文字進行有效遮擋。
處罰決定
當事人在從事啤酒生產銷售過程中,使用其回收的帶有“青島啤酒TSINGTAO”浮雕文字的啤酒瓶作為其啤酒容器,在將青島啤酒酒瓶原有的紙質標簽清洗后,貼上自己的商標及包裝進行銷售,卻沒有對酒瓶瓶頸處的“青島啤酒TSINGTAO”浮雕文字進行有效遮擋,易使相關公眾對產品的來源或者當事人與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之間是否存在特定聯系產生誤認,對“青島啤酒”“TSINGTAO”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了損害,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七)項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辦案機關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給予行政處罰。
指導意義
本案涉及回收帶有他人注冊商標的容器進行再利用領域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保護。根據國家資源循環利用政策和行業慣例,允許對玻璃容器回收再利用,但還應當依法使用。利用回收他人的容器進行重新灌裝銷售的,往往是與權利人商品相同或類似的商品,如果不對容器上難以去除的浮雕文字等標識進行有效遮擋就再次投入市場,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或商品生產者與容器上注冊商標權利人之間是否存在特定聯系產生誤認,從而對注冊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應該予以制止和糾正。
本案明確認定利用回收的舊啤酒瓶罐裝啤酒銷售但未對原商標標識進行有效遮擋的行為屬于商標侵權行為,解決了類似案件認定難、定性依據條款不明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