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2023年度地理標志行政保護典型案例
2023年度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典型案例共30件。其中,專利行政保護案例10件。案例涵蓋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類專利,包括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行政調解等案件類型;涉及藥品、食品、環保、印刷、設計等領域。商標行政保護案例10件。案例涵蓋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涉及農資、服裝、數碼消費、質量認證、日用化工等領域,并涉及電子商務、短視頻平臺等流通渠道。地理標志、特殊標志和官方標志保護案例10件。地理標志行政保護案例涵蓋地理標志產品和以地理標志注冊的證明商標,其中包括國家知識產權局轉辦的中歐互認互保第一批清單產品“慕尼黑啤酒”等相關案例;官方標志行政保護案例涉及擅自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案例;特殊標志行政保護案例涉及侵犯杭州亞運會、成都大運會會徽、名稱、吉祥物等特殊標志專有權案例。
發布的典型案例彰顯了我國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嚴厲打擊各類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決心,在跨區域、跨部門的協同保護,對民營企業、外資企業等各類知識產權主體同保護、快保護等方面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下一步,國家知識產權局將進一步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為持續優化創新和營商環境,高質量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撐。
1.廣東省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南山監管局查處擅自使用“南山荔枝”地理標志產品名稱案
【案情簡介】
2006年10月,“南山荔枝”獲得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保護范圍為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現轄行政區域。第7104300號“”商標為深圳市南山區西麗果場在第31類“荔枝”商品上注冊的證明商標,經續展,專用權期限至2030年3月27日。
2023年4月10日,廣東省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南山監管局對微信公眾號“南山荔枝”的注冊運營主體深圳市某荔枝發展有限公司立案調查。2023年4月23日,南山監管局依據《深圳經濟特區知識產權保護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先行發布知識產權行政禁令決定書,責令當事人停止使用相關地理標志產品名稱的行為。經查,2022年7月至2023年4月,當事人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直接突出宣傳使用“南山荔枝”地理標志產品名稱,以及“深圳南山荔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等,并銷售產自產地內但不符合《地理標志產品 南山荔枝》地方標準的荔枝產品,違法經營額共計2754元,違法所得2754元。
2023年7月3日,南山監管局認定當事人違反《廣東省地理標志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五項規定,依據《廣東省地理標志條例》第二十六條,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754元、罰款826.2元的行政處罰。
【專家點評】
該案中,當事人利用互聯網和社交媒介實施侵權行為,違法行為較為隱秘,影響面較廣、調查難度較大,知識產權行政保護部門在掌握初步證據后先行發布全國首張地理標志知識產權行政禁令,及時制止侵權行為。該案依據地方性法規《廣東省地理標志條例》進行查處,根據產品是否符合地理標志產品標準和管理規范來判定地理標志產品名稱的使用是否合法,為提升地理標志保護水平提供了良好范例。(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 朱謝群)
2.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查處擅自使用“慕尼黑啤酒”地理標志產品名稱案
【案情簡介】
2021年3月,“慕尼黑啤酒”獲得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人為慕尼黑釀酒廠協會。
2023年10月18日,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轉辦的“慕尼黑啤酒”有關違法線索,對珠海市某商業有限公司某購物中心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從安徽某啤酒有限公司購進其生產的、名稱為慕尼黑黑啤酒、慕尼黑精釀原漿啤酒等7種啤酒288瓶,并對外銷售,違法經營額共計2448元,違法所得共192.87元。
2023年12月14日,珠海市香洲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當事人違反《廣東省地理標志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依據《廣東省地理標志條例》第二十六條,作出沒收涉案啤酒223瓶(罐)、沒收違法所得192.87元、罰款700元的行政處罰。
【專家點評】
為有效履行《中歐地理標志保護與合作協定》,國家知識產權局加大對清單產品的保護力度,及時轉辦相關案件線索,加強專業指導,省級知識產權局組織相關地市開展執法檢查。“慕尼黑啤酒”是中歐協定第一批保護清單產品,具有較高國際知名度,在中國市場廣受消費者歡迎。該案當事人銷售的“慕尼黑啤酒”并非產自德國慕尼黑地區,易造成混淆誤認,侵害了慕尼黑啤酒地理標志產品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該案準確適用《廣東省地理標志條例》進行查處,為中歐互認互保清單產品提供高水平保護提供了良好范例,進一步營造了良好的營商環境。(山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王笑冰)
3.浙江省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查處侵犯“舟山帶魚”證明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第7481931號“”商標為舟山市水產流通與加工行業協會在第29類“帶魚片、帶魚(非活的)”商品上核準注冊的證明商標,經續展,專用權期限至2029年12月13日。
2023年6月8日,浙江省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依法對舟山某食品有限公司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經查,2022年10月,當事人委托安徽某包裝廠制作印有“”證明商標的包裝袋20500個,使用該包裝袋生產“舟山帶魚段”產品成品1440袋,貨值金額共計15607.4元。
2023年9月25日,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認定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作出沒收侵權包裝袋20243個、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專家點評】
在本案的辦理過程中,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調查取證,對涉嫌侵權商品先行登記保存,為違法行為的進一步查處奠定堅實基礎,有效維護了相關權利人合法權益。對案件中發現的其他涉嫌違法侵權行為線索,依法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保護部門,閉環處置,展現了嚴厲打擊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堅定決心。(中國計量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副院長 冀瑜)
4.江西省景德鎮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查處侵犯“景德鎮”證明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2005年4月,“景德鎮瓷器”獲得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原產地域產品保護),保護范圍為江西省景德鎮市珠山區、昌江區、樂平市、浮梁縣現轄行政區域。第1299950號“”商標為景德鎮陶瓷協會在第21類“瓷制工藝美術品、瓷制茶具、瓷制酒具、日用瓷器、瓷器、瓷器裝飾品、瓷制藝術品、咖啡具”商品上注冊的證明商標,經續展,專用權期限至2029年7月27日。
2023年4月12日,江西省景德鎮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在省督辦專項行動中對珠山區某陶瓷店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從福建省德化縣某廠家成套購入底款加注“景德鎮”“景德鎮制”“景德鎮彩”的陶瓷產品960件,銷售213件,貨值金額共計4.24萬元,違法所得1022元。
2023年6月21日,景德鎮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認定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作出沒收侵權陶瓷產品747件、沒收違法所得1022元、罰款16.96萬元的行政處罰。
【專家點評】
該案中,當事人在陶瓷底款突出使用了“景德鎮”文字起到標識產品來源作用,具有商標性使用效果,會使相關公眾據此認為涉案產品原產于景德鎮地區,認為該商品符合“景德鎮制”瓷器所具有特定品質而進行購買,嚴重侵害相關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為加強“景德鎮制”陶瓷保護,江西省專門出臺地方性法規《“景德鎮制”陶瓷保護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該案的查處嚴厲打擊了以產地外產品冒充地理標志的侵權行為,對加強地理標志保護管理,統一和規范地理標志名稱使用,保證地理標志產品的獨特品質,維護景德鎮瓷器的良好聲譽,促進陶瓷產業傳承、創新和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景德鎮陶瓷大學知識產權教研室主任 張俊發)
5.四川省宜賓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查處侵犯“宜賓芽菜”證明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2004年1月,“宜賓芽菜系列產品”獲得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原產地標記保護)。第10891979號“”商標為宜賓市食品工業協會在第29類“芽菜(腌制)”商品上注冊的證明商標,經續展,專用權期限至2033年3月20日。
2023年5月31日,四川省宜賓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根據權利人舉報,聯合眉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對凌某生產經營場所進行聯合檢查。經查,當事人從成都周邊及綿陽等地收購大頭菜、腌制過的青菜葉子、榨菜皮等作為原材料生產芽菜產品,并在產地范圍外的眉山市進行生產,在其外包裝上使用“宜賓芽菜”相關字樣,共銷售產品128304件,違法經營額共計370.6892萬元。
2023年9月15日,宜賓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認定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作出沒收侵權商品4085件、包裝紙箱18607個、塑料包裝袋361780個,罰款56萬元的行政處罰。
【專家點評】
該案當事人使用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外的原材料,并在產地范圍外生產相關產品,其對地理標志產品名稱的使用既可能造成消費者對產地誤認,也會因與注冊商標近似而構成商標侵權。為完善“宜賓芽菜”地理標志保護標準體系,宜賓市制定《地理標志產品 宜賓芽菜質量要求》《地理標志產品 宜賓芽菜生產技術規范》等多項地方標準,對“宜賓芽菜”產品保護范圍、加工技術等方面作出標準化規定。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部門從嚴查處地理標志侵權違法行為,有力維護了地理標志相關從業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體現了嚴監管、強保護、高標準,起到了良好的法治宣傳教育作用。(西華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教授 張利國)
6.廣東省廣州市、江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查處冒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系列案
【案情簡介】
2019年10月1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第三三二號公告,確定并發布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官方標志“”,原相關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同時廢止,原標志使用過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同日,發布第三三三號公告,對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官方標志G2019002號)予以登記備案,并納入官方標志保護。
2023年6月2日,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根據江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移交的案件線索,對廣州某陳皮有限公司(當事人一)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一在其網店銷售頁面展示了與“”近似的標識,共銷售陳皮商品58份,銷售金額共計8584元。2023年7月4日,江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根據廣州市番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案件移送函,對江門市某陳皮有限公司(當事人二)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二從廣東省某食品有限公司購進陳皮(代用茶)24罐,自行在產品的外包裝上張貼帶有某公司社會信用代碼的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在網絡平臺銷售上述產品1罐,違法所得118元。
2023年9月20日、9月26日,廣州市番禺區和江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認定當事人一和當事人二分別違反《廣東省地理標志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項和第五項規定,依據《廣東省地理標志條例》第二十六條,作出沒收當事人一違法所得8584元、罰款2146元,沒收當事人二涉案產品23罐、沒收違法所得118元、罰款2145.6元的的行政處罰。
【專家點評】
該案執法依據清晰明確,直接適用地方專門法規對當事人予以處罰,實現了以往對地理標志專用標志違法行為處罰缺乏直接法律依據的突破,既增強了執法的力度與效果,為行政執法提供了可操作性的依據,又對地理標志專用標志違法行為起到了震懾性作用。同時該案發生在互聯網領域,行政保護部門通過“線上追溯”與“線下打擊”結合從源頭上打擊了知識產權違法行為,體現了區域知識產權協同保護機制建設持續加強。(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原校長、文瀾資深教授 吳漢東)
7.海南省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龍華分局查處冒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案
【案情簡介】
2019年10月1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第三三三號公告,對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官方標志G2019002號)予以登記備案,并納入官方標志保護。
2023年8月29日,海南省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龍華分局根據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違法線索移交函,對存放有海口某淀粉有限公司產品的倉庫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1月委托招遠市某龍口粉絲有限公司生產龍口粉絲產品,在其產品外包裝正面印有包含生產商社會信用代碼的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截至2023年8月29日,當事人違法所得合計為134元。
2023年10月24日,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龍華分局在海南省知識產權局的指導下認定當事人不屬于《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第五條規定的經公告或備案的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合法使用人,在其產品上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行為違反《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保護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依據《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保護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作出沒收涉案商品203包、沒收違法所得134元、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專家點評】
該案知識產權行政保護部門根據外地部門移交的案件線索,第一時間查實當事人冒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違法行為及違法所得金額,及時阻止了冒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產品流入市場。該案適用《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保護條例》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展現了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行政執法的高水準,對優化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營商環境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海南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 蔡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