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執行標準廢止的產品,是否屬于銷售不合格產品行為?
嘉興市秀洲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嘉秀政復〔2023〕69號
申請人:趙某。
被申請人:嘉興市秀洲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趙某不服被申請人嘉興市秀洲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19日對其關于嘉興市某服飾有限公司的舉報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復,向嘉興市秀洲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經補正,本機關于2023年9月30日依法受理。2023年11月27日,因情況復雜,依法延長行政復議期限30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于2023年7月19日對其關于嘉興市某服飾有限公司的舉報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復,責令被申請人限期重作。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6月13日在某購物平臺商家“某品牌專賣店”店鋪購買了一件某品牌2022新款輕薄羽絨服女短款大碼薄款輕便時尚修身秋冬外套,買回來發現執行標準GB/T14272-2011在2022年4月1日已廢止,被GB/T 14272-2021替代。銷售執行標準廢止的服裝,屬于銷售不合格產品行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進行處罰,包括沒收這些不合格商品,沒收不合格商品的利潤,并根據不合格商品的貨值的倍數進行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條規定,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銷售者應當保證產品的質量,因產品質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該承擔賠償責任。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向銷售者或生產者要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致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2023年7月6日,申請人在12315市政府熱線舉報了商家違法行為。2023年7月19日,被申請人通過12345平臺回復不予立案,回復內容:經查,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理由,經調查,嘉興市某服飾有限公司銷售的訂單編號為3392329791589XXXXXX的該款服裝由平湖市某制衣有限公司生產,當事人已提供生產廠家營業執照及進貨票據,進貨時間為2022年2月1日。該批量商品為新標準實施前按照原有標準生產的庫存商品,不認定為不合格產品,不予立案。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進程規定》第十九條“經核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立案:(一)有證據初步證明存在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二)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應當給予行政處罰;(三)屬于本部門管轄;(四)在給予行政處罰的法定期限內。決定立案的,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由辦案機構負責人指定兩名以上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辦案人員負責調查處理”之規定,申請人認為申請人提供線索已經能初步證明商家違法行為并符合立案要求,應當立案,被申請人不予立案,涉嫌進程違法,被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同時也是對違法商家變相的保護。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進程規定》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中止案件調查:(一)行政處罰決定須以相關案件的裁判結果或者其他行政決定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或者其他行政決定尚未作出的;(二)涉及法律適用等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暫時無法調查的;(四)因當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暫時無法調查的;(五)其他應當中止調查的情形。中止調查的原因消除后,應當立即恢復案件調查”之規定,被申請人應當先立案調查后,有其他符合應當中止調查的情形再依法中止調查,這才符合正常進程流程。被申請人侵犯申請人知情權,未告知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應當告知其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申請期限”之規定,被申請人涉嫌進程違法。
故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認定事實不清,未完全履行法定職責,構成行政不作為,請求依法支持申請人的全部復議請求。
被申請人答復稱:一、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舉報事項的處置進程合法。2023年7月6日,被申請人收到民呼我為平臺登記的舉報信息(轉至12315平臺舉報單編號513304000020230706XXXXXXXX),舉報內容為“來電人投訴某品牌專賣店,訂單編號3392329791589XXXXXX,金額79.9元,公司名稱嘉興市某服飾有限公司,地址嘉興某紡織城某棟某號某樓,該公司執行標準廢止了但還在賣東西,希望相關部門盡快查處”。2023年7月19日,被申請人決定不予立案,當日通過12315平臺轉至民呼我為平臺反饋申請人。處置進程符合《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進程規定》第十八條對有關舉報事項的處置進程要求。
二、被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符合相關規定且具有合理性。申請人曾于2023年6月17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就同一次消費行為進行投訴(編號:13304110020230617XXXXXXXX),投訴內容為:“買回來后發現執行標準已廢止。銷售執行標準廢止的服裝。屬于銷售不合格產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申請人申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來進行索賠。希望貴局幫忙調查處理。”針對該投訴事項,被申請人依法進行了調解并對涉嫌違法的線索進行了核查。核查中,被申請人制作了詢問筆錄并提取了相關證據材料。核實嘉興市某服飾有限公司(網店:某品牌專賣店)銷售的案涉產品進貨時間為2022年2月1日,產品上注明的執行標準為GB/T14272-2011,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2021年3月9日發布的GB/T14272-2021《羽絨服裝》標準實施日期為2022年4月1日。GB/T14272-2011與GB/T14272-2021均為推薦性國家標準,非強制性國家標準。嘉興市某服飾有限公司銷售的案涉產品系GB/T14272-2021實施日期之前生產的庫存產品。法律沒有規定新的推薦性國家標準實施前按照原推薦性國家標準生產的產品在新的推薦性國家標準實施后不能銷售。故被申請人不認為嘉興市某服飾有限公司銷售的案涉產品屬于不合格產品,嘉興市某服飾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不成立,其行為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進程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立案條件,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進程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于2023年6月30日決定不予立案。2023年7月3日被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進行了反饋。
2023年7月6日申請人通過民呼我為平臺對嘉興市某服飾有限公司進行舉報,被申請人接到舉報后,通過核查,發現該舉報事項與申請人2023年6月17日的投訴事項系同一消費行為(訂單編號均為33923297915XXXXXXXX)引發,且指向同一違法線索,故被申請人于2023年7月19日決定不予立案,并于當日反饋申請人。
綜上,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舉報事項的處理進程合法,事實清楚,申請人提起行政復議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請求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
本機關查明:2023年6月13日,申請人在被投訴舉報人嘉興市某服飾有限公司經營的淘寶店鋪“某品牌專賣店”購買了一件羽絨服,執行標準為GB/T 14272-2011,訂單編號為33923297915XXXXXXXX,付款金額79.9元。2023年6月17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的投訴,內容為:“衣服買回來后發現執行標準已廢止,嘉興市某服飾有限公司銷售執行標準廢止的服裝,屬于銷售不合格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申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來進行索賠,希望貴局幫忙調查處理。”2023年6月30日,被申請人對被投訴舉報人嘉興市某服飾有限公司進行詢問,制作詢問筆錄,并提取了被投訴舉報人的營業執照、銷貨清單、案涉服裝生產商營業執照等材料。被投訴舉報人出具《拒絕調解書》,認為案涉服裝不屬于不合格產品,對申請人提出的訴求拒絕賠償、調解。被申請人經調查后認定,案涉服裝的執行標準為GB/T 14272-2011,該標準于2022年4月1日廢止,新標準GB/T 14272-2021于2022年4月1日起實施。被投訴舉報人銷售的案涉服裝為新標準實施前按照原有標準生產的庫存商品,不認定為不合格產品,不予立案,并將不予立案決定告知申請人,同時告知申請人對其訴求,商家表示無法協商,終止調解。2023年7月6日,申請人就上述投訴事項向被申請人進行舉報,內容為:“投訴某品牌專賣店,訂單編號33923297915XXXXXXXX,金額79.9元,公司名稱嘉興市某服飾有限公司,地址嘉興某紡織城某棟某號某樓,該公司執行標準已經廢止了但還在賣東西,希望相關部門盡快查處。”2023年7月19日,被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內容為:“經查,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經調查,嘉興市某服飾有限公司銷售的訂單編號為33923297915XXXXXXXX的該款服裝由平湖市某制衣有限公司生產,當事人已提供生產廠家營業執照及進貨票據,進貨時間為2022年2月1日。該批量商品為新標準實施前按照原有標準生產的庫存商品,不認定為不合格產品,不予立案。”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復不服,引發本案爭議。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案涉商品照片、購買憑證、全國12315平臺反饋信息截圖、浙江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舉報單、投訴舉報執法反饋單、詢問(調查)筆錄、銷貨清單、營業執照、身份證明、《拒絕調解書》等。
本機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之規定,本案中,被申請人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市場監管領域的投訴舉報事項,具有依法處理的法定職權。
本案中,案涉服裝執行的GB/T14272-2011屬于推薦性國家標準,雖已有新標準GB/T 14272-2021,但推薦性國家標準不具有強制性,故無法因為案涉服裝標注GB/T14272-2011便認定該服裝屬于不合格產品,因此被申請人認為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案涉服裝屬于不合格產品,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無不當。
被申請人接到申請人的舉報后,在法定期限內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告知申請人,進程合法。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嘉興市秀洲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19日對申請人趙某關于嘉興市某服飾有限公司的舉報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復。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嘉興市秀洲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嘉興市秀洲區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