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又丰满大屁股BBBBB,日本又黄又爽gif动态图,任我行被困西湖牢底多少年,国精品人妻无码一区二区三区牛牛

歡迎訪問:中國品牌質量網-由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指導、中國防偽行業協會主辦國家級中央在京科技期刊《中國品牌與防偽》雜志的官方網站。全國產品質量網絡投訴聯盟智庫平臺,消費品執法打假協作聯盟專家智庫建設平臺,重點產品、重點行業、重點區域產品質量問題摸排平臺。

產品出廠時未對霉菌和酵母項目進行檢驗,未能對霉菌和酵母項目進行有效的質量控制

發布時間:2024-07-29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瀏覽量: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24)蘇09行終121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建湖縣xx淀粉分裝廠,住所地建湖縣建陽鎮水源路68號。

  經營者孫X,性別,××族,居民,住鹽城市城南新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建湖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建湖縣向陽西路666號。

  法定代表人左XX,該局局長。

  出庭負責人周X,該局副局長。

  委托代理人沈X,該局法規科科長。

  委托代理人馬X,該局綜合執法大隊中隊長。

  上訴人建湖縣xx淀粉分裝廠(以下簡稱xx淀粉廠)訴被上訴人建湖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建湖市監局)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一案,不服江蘇省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2023)蘇0903行初260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xx淀粉廠系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孫海,經營范圍為淀粉分裝、銷售、預包裝食品銷售,xx淀粉廠持有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類別為淀粉及淀粉制品。

  2021年11月8日,鹽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中,對好又多超市銷售的“喜伴生粉”進行了抽樣(抽樣單編號為DC21320900272662848),規格型號300克/袋,存放條件陰涼、干燥、通風、無污染;2021年11月11日對新吾新超市銷售的“銀相鄰淀粉”進行了抽樣(抽樣單編號為DC21320900272663938),規格型號250克/袋,存放條件陰涼、干燥、通風;上述兩產品信息為生產日期2021年10月3日,廠名xx淀粉廠,保質期為十二個月。鹽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普研公司對上述兩產品進行檢驗。2021年12月7日,普研公司對上述食品檢驗后,分別出具了編號為SH21SD09442和SH21SD09739的《檢驗報告》,判定原告生產的上述食品霉菌和酵母項目不符合GB31637-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用淀粉》要求,檢驗結論均為不合格。2021年12月14日,被告建湖市監局向原告送達了上述檢驗報告。2021年12月21日,被告建湖市監局對xx淀粉廠立案調查。因涉及xx淀粉廠的同類案件正在訴訟中,建湖市監局于2022年2月14日中止調查,收到類案終審判決后,于2022年11月9日恢復調查。2022年12月12日,建湖市監局延長辦案期限30日;2023年1月9日,建湖市監局再次延長辦案期限。

  2021年12月24日、2021年12月30日、2022年1月7日、2022年11月9日、2022年11月24日、2023年1月3日,被告六次對原告經營者孫海進行詢問,孫海多次陳述其生產了上述兩種產品,后銷售喜伴生粉25袋給好又多超市(后召回15袋)、銷售銀相鄰淀粉120袋給四方調味品經營部(后召80袋),后四方調味品經營部又銷售該批次銀相鄰淀粉40袋給新吾新超市。建湖市監局針對好又多超市、新吾新超市的銷售場所、四方調味品經營部運輸工具等進行了調查,符合產品包裝上標注的存放條件要求。經好又多超市、新吾新超市確認,案涉被抽檢喜伴生粉、銀相鄰淀粉包裝完好,無破損、無污染,并在抽樣單上予以確認。建湖市監局認為案涉喜伴生粉、銀相鄰淀粉在好又多超市、四方調味品經營部、新吾新超市的儲存、運輸環節不足以造成食品不合格。原告生產車間僅有簡單的紫外線滅菌燈對生產環境進行滅菌,化驗室沒有對霉菌和酵母項目進行檢驗的能力,原告生產的上述涉案食品出廠時也未對霉菌和酵母項目進行檢驗,原告實際未能對霉菌和酵母項目進行有效的質量控制。建湖市監認為原告xx淀粉廠的行為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已構成違法。因原告單位一年內就同一性質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被處罰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五)項的規定,屬于情節嚴重的情形,但鑒于原告單位生產經營的涉案食品貨值較小,交代出涉案食品原材料的合法來源,積極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在檢驗報告送達前積極召回未銷售的不合格食品,主動消除危害后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認定為從輕情節。

  建湖市監局于2023年1月10日作出建市監處告字〔2023〕0009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xx淀粉廠擬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給予沒收違法所得13.5元,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以及xx淀粉廠享有進行陳述、申辯及要求聽證的權利。xx淀粉廠于2023年1月17日向建湖市監局提交申辯書并申請聽證。2023年2月16日,建湖市監局召開聽證會。2023年3月2日,xx淀粉廠再次向建湖市監局提交《報告》,請求減輕處罰。建湖市監局認為原告生產經營的涉案食品貨值較小,交代出涉案食品原材料的合法來源,積極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積極召回未銷售的不合格食品,主動消除危害后果,且案件發生時正處于疫情最嚴重的時期,考慮到企業實際情況,于2023年3月23日作出建市監處罰〔2023〕0007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xx淀粉廠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3.5元及罰款20000元的處罰決定。xx淀粉廠不服,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

  原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七條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八條規定,縣級、設區的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職權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行政處罰案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的,從其規定。根據上述規定,被告建湖市監局具有對原告生產行為進行查處并作出行政處罰的職權。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適用普通程序辦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因案情復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案情特別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決定繼續延期的,應當同時確定延長的合理期限。第八十一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規定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本案中,建湖市監于2021年12月10日收到普研公司出具的不合格檢驗報告兩份,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調查,經中止、恢復、延期等程序后,告知原告xx淀粉廠擬對其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事實、理由及依據、享有進行陳述、申辯及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在聽取原告xx淀粉廠陳述、申辯后,于2023年3月23日作出案涉行政處罰決定書,并于次日送達原告,上述程序均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符合前述規定,案涉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程序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規定,禁止生產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六)生產經營未按規定注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七)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以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九)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本案中,普研公司作出No:SH21SD09739號《檢驗報告》可以證明原告生產的銀相鄰淀粉中霉菌、酵母項目不符合GB31637-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用淀粉》的要求,為不合格產品。普研公司作出的No:SH21SD09442《檢驗報告》可以證明原告生產的喜伴生粉中霉菌、酵母項目不符合GB31637-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用淀粉》的要求,為不合格產品。被告提供的現場筆錄、詢問筆錄、照片等可以證實案涉食品的運送工具、銷售場所符合產品包裝上標注的存放條件要求,不足以造成案涉食品不合格。原告認為抽樣不規范,抽樣單上超市購買價為2.23元不符合事實,經查,該價格與抽樣時購買小票、經營人葉富強陳述相吻合,故對原告該陳述意見,不予采納。原告認為被告作出的案涉行政處罰不規范,原審法院認為被告建湖市監局綜合考慮原告生產銷售的案涉食品貨值較小、交代原材料的合法來源、積極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積極召回未銷售的不合格食品,主動消除危害后果及疫情影響,對原告公司從輕處理,作出案涉處罰,適用法律正確,量罰適當。

  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建湖縣xx淀粉分裝廠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建湖縣xx淀粉分裝廠負擔。

  上訴人xx淀粉廠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被上訴人并沒有將上訴人案涉產品的銷售流程完整的調查清楚,對上訴人在劉杰(調味品批發商)倉庫中貯存的實際情況也未調查,退貨清單更不是本人所寫,所蓋公章也不能辨認清楚。上訴人生產的銷售產品價格圖片與被上訴人抽檢銷售小票售價不同,不能認定是同一產品,上訴人的產品在其他檢測機構均合格,不能認定是上訴人生產環節的原因導致產品不合格,還存在其他運輸、貯存及銷售的環節。被上訴人提交的相關證據證明與事實不符,也前后矛盾,另被上訴人在辦案過程中隨意改變行政處罰數額,以公報私。綜上,被上訴人作出的案涉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處罰不當。一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錯誤,依法應予撤銷。懇請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一審的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負擔。

  被上訴人建湖市監局辯稱,一、對于上訴人訴稱的產品流向問題,在答辯人向上訴人經營者孫海六次調查過程中,其均陳述涉案產品系其生產并銷售至慶豐鎮好又多超市連鎖店,從未提及該產品存在中間商。好又多超市連鎖店在答辯人調查詢問中,也陳述上述產品系上訴人銷售的。故案涉產品流向清楚,不存在其他情況。二、對于上訴人訴稱的退貨單出處不清問題。答辯人一審提交的退貨(配送)單、《不合格產品召回報告》和《不安全產品召回/處置記錄表》(均附有上訴人公章)、對兩個銷售產品超市的調查筆錄,均載明上訴人就不合格產品的退貨及召回情況,且孫海在調查過程中,均提及不合格產品的退貨情況,本案的退貨情況清楚明晰。三、對上訴人就案涉抽簽產品與所銷售產品是否為同一產品問題。答辯人提交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單》中,有好又多超市連鎖店委托代理人葉富強的簽字及公章,且其在詢問筆錄中亦予以確認以相應的價格予以銷售,兩者就是同一產品。綜上,答辯人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上訴人的違法事實,答辯人依法作出的案涉行政處罰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自由裁量得當,程序合法。一審法院判決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當事人在一審審理期間提出的證據、依據,原審法院已隨卷移送本院。本院對事實、證據的認定與原審法院一致。

  本院認為,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六條第二款、《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被上訴人建湖市監局具有對上訴人生產行為進行查處并作出行政處罰的職權。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規定,禁止生產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本案中,上訴人于2021年10月3日生產的案涉產品“喜伴生粉”、“銀相鄰淀粉”經檢驗霉菌、酵母項目不符合GB31637-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用淀粉》的要求,為不合格產品的事實清楚。本案爭議焦點為案涉產品“喜伴生粉”、“銀相鄰淀粉”霉菌、酵母項目不符合標準要求是否系上訴人在生產環節導致。對此,本院認為,上訴人生產的案涉產品是普通的預包裝食品,外包裝注明的存放條件為“陰涼、干燥、通風、無污染”。被上訴人立案后,根據其調查好又多超市和新吾新超市貨架及四方調味品經營部運輸車輛及談話筆錄等證據,能夠證實在運輸、存儲、銷售環節的條件符合案涉產品的存放要求,不足以導致案涉產品霉菌、酵母超標,且案涉產品被抽檢時包裝完好、無破損,處于保質期內。結合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單位的現場檢查筆錄及經營者孫海的談話筆錄,證實了上訴人在案涉產品出廠時未對霉菌和酵母項目進行檢驗,未能對霉菌和酵母項目進行有效的質量控制。被上訴人認定系上訴人原因導致案涉產品檢測不合格,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對于上訴人訴稱被上訴人隨意變更處罰數額,處罰不規范的問題,被上訴人建湖市監局根據查明的事實,綜合考慮上訴人生產銷售的案涉食品貨值較小、交代原材料的合法來源、積極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積極召回未銷售的不合格食品,主動消除危害后果及疫情影響,被上訴人在經集體討論后,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案涉行政處罰決定并送達,對上訴人予以從輕處理,該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罰適當、處罰程序。上訴人要求撤銷案涉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不足。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建湖縣xx淀粉分裝廠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馮殿明

  審判員  梁 悅

  審判員  秦廣林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陳 磊

主站蜘蛛池模板: 古浪县| 房产| 隆安县| 化德县| 庄河市| 安龙县| 津南区| 定兴县| 宁晋县| 连山| 北川| 宁陕县| 保德县| 黔东| 周至县| 江油市| 耒阳市| 新乡市| 宁都县| 虹口区| 怀柔区| 丁青县| 石首市| 界首市| 三河市| 焦作市| 台北市| 茶陵县| 白山市| 云龙县| 荆州市| 巴楚县| 红安县| 云林县| 开平市| 新民市| 红原县| 绥中县| 邛崃市| 通辽市| 德江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