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市場監管局公布2024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4年,甘肅省市場監管局以“護民生”為中心,突出“保安全”、“反欺詐”和“查痛點”三個主題,聚焦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危害性大、社會輿論關注的違法活動,堅持監管與辦案協同聯動,綜合運用市場監管工具箱,以執法帶動監管、監管推動執法工作機制,持續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查辦了一批民生領域違法案件。現將2024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第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01、嘉峪關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列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的產品(化肥)案
2024年5月6日,嘉峪關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列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的產品(化肥)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停止生產列入管理目錄的產品(化肥),沒收違法生產的化肥,罰款22176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3月19日,嘉峪關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現場檢查,該公司生產車間內存放有云天化云農配方肥料。肥料已封口,包裝袋上標簽標注氮19-磷17-鉀4,標注配肥廠名稱、地址,沒有標注生產許可證編號,當事人現場不能夠提供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經立案調查,當事人存在沒有取得生產許可證生產摻混肥料的行為。根據市場價計算現場存放的摻混肥料貨值金額14784元,當事人不能夠提供生產記錄、銷售記錄,違法所得無法計算。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構成未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生產列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產品的違法行為。嘉峪關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作出上述行政處罰決定。
02、酒泉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甘肅某物流(集團)有限公司液化氣銷售分公司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案
2024年1月3日,酒泉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甘肅某物流(集團)有限公司液化氣銷售分公司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9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1月18日,酒泉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甘肅某物流(集團)有限公司液化氣銷售分公司進行現場檢查,該公司已充裝的30只液化石油氣鋼瓶,經現場查詢,無充裝追溯信息,也沒有氣瓶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存在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的行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酒泉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作出行政上述處罰決定。
03、天水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天水市麥積區某商行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案
2024年3月18日,天水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天水市麥積區某商行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的違法行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作出沒收并銷毀侵權商品,罰款3574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0月27日,天水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天水市麥積區某商行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其銷售的“五糧液”“劍南春”白酒疑似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經立案調查,并經鑒定,上述白酒屬假冒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當事人未建立供貨臺賬,現場發現上述侵權商品共23瓶,涉案金額合計1787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天水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作出上述行政處罰決定。
04、白銀市市場監管局查辦的蘇州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檢驗檢測案
2024年4月26日,白銀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蘇州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檢驗檢測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并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8月,白銀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白銀某發電公司檢查時發現,蘇州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在白銀某發電有限公司場地內開展離線校驗安全閥共計88臺。經立案調查,蘇州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經核準的安全閥離線校驗場地為蘇州,其在未經核準的校驗場地內開展安全閥離線校驗工作,違反了《特種設備檢測機構核準規則》的規定,且該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該公司檢驗檢測工作的主管負責人員,未嚴格履行其主管負責的工作職責,應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負重要責任。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構成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檢驗檢測的違法行為。白銀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作出上述行政處罰決定
05、蘭州新區市場監管局查辦生產、銷售不合格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案
2023年12月27日,蘭州新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成都某農資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化肥、長沙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邵陽某農化科技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化肥的違法行為依法移送蘭州新區公安局。2024年1月3日,蘭州新區公安局對上述違法行為立案偵辦。3月19日,蘭州新區公安局提請蘭州新區人民檢察院對實際生產企業邵陽某農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逮捕。
2023年9月18日,蘭州新區市場監管局對省市場監管局轉辦長沙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成都某農資有限公司銷售的化肥涉嫌為不合格產品案件線索進行立案調查。經委托甘肅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對涉案產品進行檢驗,均不符合NY/T1107-2020標準要求,為不合格產品。同時組織對涉案產品進行產品質量鑒定。鑒定結果:該產品不符合NY/T1107-2020《大量元素水溶肥料》要求,為不合格產品。成都某農資有限公司在蘭州新區2次銷售不合格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涉案金額256860元,違法所得71350元,外包裝標注生產廠家為長沙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經核實,長沙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銷售的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為邵陽某農化科技有限公司生產。長沙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邵陽某農化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產、銷售不合格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總銷售金額為240500元,違法所得為18403.05元。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涉嫌構成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2023年12月27日,蘭州新區市場監管局將上述案件移送蘭州新區公安局。
06、平涼市靜寧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靜寧縣某果品專業合作社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生物有機肥案
2024年3月19日,靜寧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靜寧縣某果品專業合作社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生物有機肥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沒收不合格生物有機肥和違法所得,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1月2日,靜寧縣市場監管局對靜寧縣某果品專業合作社銷售的生物有機肥進行監督抽查。經抽樣檢驗,該產品所檢項目中有效活菌數不符合NY884-2012標準及產品質量明示要求。經立案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構成了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靜寧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作出上述行政處罰決定。
07、金昌市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發布損害國家的尊嚴或者利益及違背社會良好風尚廣告案
2024年2月6日,金昌市金川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金昌市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發布損害國家的尊嚴或者利益及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消除影響,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1月15日,金昌市金川區市場監管局接到金昌市市場監管局轉來省市場監管局互聯網廣告監測云平臺監測情況,顯示金昌市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在淘寶網-甘肅味道網店發布的“藜麥米面雜糧”商品廣告頁面中的中國地圖漏繪了中國臺灣省、南海諸島、釣魚島等重要島嶼;在“西涼果啤、浙伍氏杏皮茶、云曉養生保健醋、蘭州萬合胡蘿卜素”網頁廣告均含有“送領導,不是因為其他,而是一種感謝,感謝領導在工作上給予的關懷和幫助,讓我們快速的成長。”等內容。當事人從2017年5月以來,自行制作發布網頁廣告,未產生廣告制作發布投入等費用。截至2023年11月24日整改前,當事人在淘寶-甘肅味道及淘特商城網店的“藜麥米面雜糧”“西涼果啤、浙伍氏杏皮茶、云曉養生保健醋、蘭州萬合胡蘿卜素”等商品銷量累計3494單,廣告點擊瀏覽量在淘寶-甘肅味道、淘特商城無法查詢。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的規定,構成發布損害國家的尊嚴或者利益、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違法廣告的行為,金昌市金川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參照《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作出上述行政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