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水區市場監管局典型案例曝光(二)
發布時間:2024-07-12 來源:渝水區市場監管局 瀏覽量:
中國品牌與防偽雜志/中國品牌質量網訊 渝水區市場監管局聚焦人民群眾關切的問題,以大力度、多角度、全方位之手段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通過“鐵拳”行動等專項整治活動,查辦了一批貼近民生、影響廣泛的案件,有效維護民生領域市場秩序和消費者權益。
1、新余某商貿公司發布含虛假內容的食品廣告
2023年12月起,渝水區市場監管局城南分局陸續接到投訴舉報,稱新余某商貿公司在京東平臺銷售的食品涉嫌虛假廣告宣傳。經查,該公司在京東平臺店鋪銷售的“甘草片”“九味酸棗仁片”“桃金娘稔子酒”等食品的廣告內容中含有“療程”“助睡眠”“活血化瘀通經絡活”等字樣,且“桃金娘稔子酒”這款產品中未含有“桃金娘”成分,相關宣傳圖片均系該公司從其他網絡平臺商家處復制截取而來。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之規定,構成了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事實。渝水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2、新余某轉供電主體向終端用戶加價收取電費
2024年3月,渝水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轄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期間,發現某轉供電主體涉嫌加價向其園區內的轉供電終端用戶收取電費。經查,當事人作為轉供電主體對入駐戶(終端用電戶)以1.00元/度的價格收取電費,超過了《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清理規范轉供電價格行為的通知〉(贛發改價管〔2022〕472號)》規定的定價標準。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之規定,構成了進行價格活動時未執行法定價格標準的違法事實。渝水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及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3、新余某美容機構銷售無中文標簽的進口化妝品
2024年5月,渝水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轄區進行化妝品監督檢查期間,發現某美容機構的推車貨架上一套“SKINCEUTICALS”牌進口化妝品(共11瓶)中的2瓶產品外包裝無中文標簽標識。經查,當事人共購進一套“SKINCEUTICALS修麗可”牌進口化妝品(共11瓶),因收貨后未仔細核對而導致其中2瓶產品在外包裝未貼上中文標簽的情況下便上架售賣。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化妝品的最小銷售單元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內容真實、完整、準確”之規定,構成了銷售無中文標簽的進口化妝品的違法事實。渝水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2瓶無中文標簽進口化妝品及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4、新余某衛生所以非法渠道購進中藥飲片
2024年5月,渝水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轄區內進行藥品監督檢查期間,在某衛生所的中藥柜及倉庫內發現5種中藥飲片有外包裝但未標明廠名廠址。現場查驗時,當事人無法提供相對應的進貨憑證以及供貨方的資質證明。經查,上述5種中藥飲片為當事人從江西省樟樹市的藥材市場購進后尚未售完的存貨,且均無相應的進貨憑證及供貨方資質證明。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但是,購進未實施審批管理的中藥材除外”之規定,構成了以非法渠道購進藥品的違法事實。渝水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