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場監管局發布“鐵拳”“執法亮劍護民”第四批典型案例
今年以來,浙江省市場監管局緊緊圍繞助企發展、保障民生安全,部署開展“鐵拳”“執法亮劍護民”專項行動。6月20日,省局發布“鐵拳”“執法亮劍護民”行動第四批典型案例,劍指食品非法添加、保健品虛假宣傳、互聯網虛假違法廣告、電動自行車質量、醫療價費違法、美容美發預付卡陷阱、電子計價秤作弊、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銷售未經檢驗特種設備、殯葬服務價費違法等亂象,深度剖析案件危害,震懾違法行為,提升執法成效。
# 食品非法添加 #
食品安全無小事。無論是使用過期食品原料還是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都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尤其是長期食用的食品更容易導致有害物質在體內的積累。
2024年4月29日,龍游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超過保質期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和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等違法行為作出沒收相關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劑,并處罰款27.04萬元的行政處罰。
前期,龍游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舉報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使用超過保質期的原料生產食品,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自2022年6月7日至2023年7月18日,購入涉案焦糖色食品添加劑189桶,在冷凍米面制品生產中用于著色,根據《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焦糖色不得添加在冷凍米面制品中。此外,自2023年6月27日起,當事人使用部分過期糯米加工制作冷凍米面制品。截至案發,當事人共使用焦糖色161桶,糯米粉117袋,違法貨值金額9.01萬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
# 保健品虛假宣傳 #
不少商家利用老年人關注健康但信息渠道單一等特點,通過宣稱獲國家級科研成果、概念炒作等虛假宣傳手段,讓老年人深信不疑,紛紛購買。如未結合自身實際情況隨意服用,可能保健治療甚微,甚至造成身體危害。
2024年5月8日,湖州市吳興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吳興某食品商行對保健品進行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1月29日,湖州市吳興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線索,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店內保健品的宣傳資料冊含有涉嫌虛假的宣傳內容,并立案調查。
經查明,2023年12月初,當事人從湖北某醫藥有限公司購入“壽年寧”牌“希遞康免疫膠囊”進行銷售,并按宣傳資料冊內“國家863科技攻關科研成果”“壽年寧免疫膠囊 唯一含有超級免疫球蛋白”、“增強免疫力抗病毒抗疾病益壽延年”等內容對上述保健品進行宣傳,當事人無法提供宣傳的相關依據。至案發時止,當事人共計售出91盒,違法經營額4.53萬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
# 互聯網虛假違法廣告 #
互聯網廣告針對婦女、老人及有減肥等特殊需求人群,往往通過捏造專家推薦、虛構產品功效等手段宣稱顯著療效,消費者在購買后發現產品效果與廣告描述不符,甚至可能危害身體健康。
2024年2月4日,海寧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海寧市某食品店發布違法廣告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1月7日,海寧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對當事人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發布普通化妝品涉及疾病治療功能的廣告,并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自2023年10月14日起通過網絡發布某面膜商品團購信息,并宣稱該面膜為“協和醫院皮膚科專家推薦!稱霸320家+三甲醫院18年”及“免洗,只有三種成分,用于重度痤瘡、燒傷輔助治療”等廣告內容。該面膜實為普通化妝品,不具備疾病治療功能,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相關規定。
# 電動自行車及配件質量不合格 #
電動自行車作為日常出行代步工具,質量安全尤為重要。但是一些廠家偷工減料、以次充好、以舊充新,導致電動自行車性能差,故障多,配件易老化,不僅增加了使用成本,還會存在安全隱患。
2024年6月5日,臺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公司生產銷售以次充好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電動自行車、罰沒134.87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0月27日,臺州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生產場所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正在使用舊電機、舊減震器等舊配件生產電動自行車,予以立案。
經查明,當事人使用舊配件和新配件組合生產電動自行車1546輛,其中銷售給某使用單位1464輛,另外82輛被查封。案發后,已銷售的1464輛電動自行車已全部召回。調查期間,該局對上述電動自行車進行抽樣送檢,依據《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 17761-2018)檢驗,結果均符合要求。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
# 醫療價費違法 #
醫院多收費、重復收費等現象,無形中提高了人民群眾看病就醫的門檻,造成一些患者無法獲得必要的醫療服務,影響醫療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2024年1月24日,三門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三門縣某衛生院違反物價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沒17.5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8月16日,三門縣市場監管局根據線索對三門縣某衛生院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加收、多收“計算機圖文報告”“CT重建”費用,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經查明,自2015年1月1日起,當事人擅自將心電圖檢查項目納入計算機圖文報告收取范圍,按8元/人次向患者收取心電圖檢查計算機圖文報告費用;自2018年10月15日起,當事人未執行“三維重建不另收費”的相關規定,仍向就診患者收取50元/人次CT三維重建檢查費用。至案發時止,當事人違法所得均已沒收。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相關規定。
# 未經備案銷售美容美發預付卡 #
商業預付卡應當經商務部門備案后銷售,但某些不良商家不經備案,或利用“先充值、后消費”的模式,讓消費者掉入“商家易主”和“閉店跑路”等消費陷阱,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024年4月25日,縉云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袁某某違規發放單用途商業預付憑證且拒不改正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2月28日,縉云縣市場監管局收到縣經濟商務局的案件移送函,對當事人涉嫌違規發放單用途商業預付憑證且拒不改正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明,2023年10月10日,當事人從他人處轉入一家美發店,在未新辦營業執照的情況下于10月22日起開展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充值活動,12月15日,經濟商務局向當事人下發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當事人拒不改正且繼續開展充值,總額達28.48萬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的相關規定。
# 電子計價秤作弊 #
電子計價秤作為日常交易計量器具,維護了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一些不法商家非法改裝、增加電子秤作弊功能,不但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而且破壞了公平的市場環境,更侵蝕了整個社會的誠信體系。
2024年5月11日,臺州市路橋區市場監管局對金某為計量器具增加作弊裝置或者作弊功能等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作弊秤31臺、合計罰沒10.96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9年5日,臺州市路橋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案件線索,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執法檢查,現場發現有31臺涉嫌具有作弊功能的電子秤,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明,自2021年1月份起,當事人通過替換主板或者刷寫電子芯片的方式將正常電子秤改裝成作弊電子秤,還購入大量已改裝完成的作弊電子秤,同時在線下店鋪和網店進行銷售。至案發,當事人已銷售各類作弊秤209臺,銷售金額6.3萬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浙江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
# 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
高檔酒類因售價高昂,在巨大利益的誘惑下,一些不法分子通過印制假冒包裝材料、用低檔酒灌裝等手段仿冒高檔酒類獲取非法利益,不僅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更破壞了誠實守信的市場秩序。
2024年3月28日,龍港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李某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因當事人行為涉嫌構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機關。
2024年3月27日,龍港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對當事人位于龍灣的一處經營場所開展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正在從事“海之藍”等酒盒包裝材料的糊盒加工,涉及商標數量達17023個,當事人現場無法出示授權材料。
之后,該局對當事人位于龍港市另三處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共查獲50613個標注“天之藍”“海之藍”“劍南春”等商標酒盒包裝材料及商標加工設備。經商標權利人辨認,上述查獲的物品均為侵權商品。
鑒于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產品數量巨大,該局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辦理。
# 銷售未經檢驗特種設備 #
壓力管道如蒸汽管道、燃氣管道等,數量多、分布廣,具有高溫高壓、易燃易爆的特點,如未經檢驗就投入使用,安全性無法保障,容易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024年1月12日,寧波市北侖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北京某技術有限公司銷售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沒13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8月14日,寧波市北侖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執法檢查結果依法對當事人涉嫌銷售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于2022年10月與寧波某材料有限公司簽署供貨合同,由當事人向該客戶提供160臺壓力管道元件組合裝置,用于該客戶聚丙烯裝置的壓力管道的施工,根據《特種設備目錄》,壓力管道元件組合裝置屬于目錄內的特種設備。至案發時止,上述壓力管道元件組合裝置未經檢驗,也未取得特種設備登記證。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的相關規定。
# 殯葬服務價費違法 #
殯葬服務業價格虛高、額外收費等問題日益受到關注,一些殯葬服務業企業不按規定收費,缺乏事前告知,不僅損害了群眾利益,也會助長白事大操大辦、鋪張浪費的不良社會風氣。
2024年5月22日,寧波市奉化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寧波奉化某禮儀服務中心違反物價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沒63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1月9日,寧波市奉化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奉化區民政局移送的線索,對當事人涉嫌高于政府定價制定價格、自立收費標準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明,自2021年2月19日起,不制冷遺容罩(俗稱水晶棺材)已不再列入當地定價文件的殯儀服務項目,改為殯儀館遺體接送的附帶項目,不需單獨付費。當事人未執行相關文件要求,仍在提供殯葬服務過程中收取不制冷遺容罩出借費,還額外收取從未列入殯儀服務項目的遺容罩消毒費和遺容罩車費。此外,當事人按30公里標準收取基礎車費,高于當地定價文件10公里的標準。至案發時止,當事人違法所得13.13萬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