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藥品安全領域違法典型案例
為深入貫徹落實省、市、縣委政府關于加強藥品安全的決策部署,慶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按照甘肅省藥監局工作部署,扎實開展藥品安全鞏固提升行動,嚴厲打擊藥品領域違法犯罪行為,依法查處了一批行政處罰案件,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用藥安全?,F將第一批6起藥品領域違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柳某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銷售藥品案
2024年4月2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日常檢查時,發現城區一經營場所掛“柳某診所”門頭及“診所”字樣的門簾,執法人員遂進入檢查,發現少量藥品,當事人不能提供《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等有效證件。為制止違法行為,執法人員匯報主要負責人批準后,依法對現場的藥品采取扣押強制措施。當事人經營期間不開具處方,不使用診療手段,屬于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銷售藥品的違法行為。當事人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2024年5月27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對柳某未經許可經營藥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罰款108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慶城縣某護膚品店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和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案
2024年1月30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慶城縣某護膚品店開展日常檢查時發現該店貨架上和柜臺內擺放的草本睛采通調套等23種化妝品均已超過使用期限,當事人無法提供檢驗合格證明、備案信息、供貨方資質和進貨查驗記錄等證明資料。執法人員匯報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對以上23種化妝品采取扣押強制措施。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之規定。2024年3月12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六十條第五項之規定,依法對慶城縣某護膚品店經營超過使用期限化妝品和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沒收23種(貨值1384元)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和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某醫藥有限公司驛馬分公司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和未經執業藥師審核處方銷售處方藥案
2024年1月29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某醫藥有限公司驛馬分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店執業藥師不在崗未掛牌告知,且未經執業藥師審核銷售處方藥,執法人員現場下發了《責令整改通知書》,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2024年4月16日,執法人員再次對該店進行檢查時,隨機抽取兩種藥品的銷售情況,能查到有銷售記錄且均屬處方藥,但無法提供經執業藥師審核的處方單,構成了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和未經執業藥師審核處方銷售處方藥的違法行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五款之規定。2024年5月31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對某醫藥有限公司驛馬分公司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和未經執業藥師審核處方銷售處方藥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85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鄭某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銷售藥品案
2024年4月12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日常檢查時,發現縣城一門店門牌上的字被人為刮掉,門簾有紅色十字標志,執法人員遂進入檢查,發現少量藥品,當事人不能提供《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等有效證件。為制止違法行為,執法人員匯報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對現場的藥品采取扣押強制措施。當事人經營期間不開具處方,不使用診療手段,屬于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銷售藥品的違法行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2024年5月28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依法對鄭某未經許可經營藥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經營的藥品和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慶城縣某百貨店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化妝品和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案
2024年6月8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在慶城縣某百貨店貨架上發現“家有好老公”牌植物精粹柔順洗發露25瓶,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該產品的進貨票據、化妝品注冊或者備案情況、供貨方資質資料及產品檢驗報告,執法人員匯報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對上述產品依法采取扣押強制措施。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五)項和第三十八條之規定。2024年8月2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對慶城縣某百貨店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化妝品和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25瓶(貨值33.75元)違法經營的化妝品,沒收違法所得760元和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慶城縣某衛生院使用劣藥和過期醫療器械案
2024年5月10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慶城縣某衛生院進行監督檢查時,在該院藥房中藥飲片柜和檢驗室冰箱內分別查獲過期中藥配方顆粒7種批和過期醫療器械一盒(48人/份),執法人員匯報主要負責人批準后,現場對上述藥械實施扣押強制措施。當事人使用過期藥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五)項之規定。使用過期醫療器械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之規定。 2024年6月13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九條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對慶城縣某衛生院使用劣藥和過期醫療器械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過期藥品7種批、過期醫療器械48份(總貨值336.752元)和罰款13000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