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案件貨值金額和違法所得如何認定?判例來了
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
(2020)蘇1202行初85號
原告:興化市戴窯鎮明鳳化妝品店
被告:興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原告興化市戴窯鎮明鳳化妝品店訴被告興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督行政處罰一案,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于同日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6月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興化市戴窯鎮明鳳化妝品店(以下簡稱明鳳化妝品)的經營者韓明鳳,被告興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興化市監局)的出庭負責人馮翔及訴訟代理人蘇劍、謝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興化市監局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興市監案字[2019]妝6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為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取得營業執照,開始從事化妝品零售及美容服務活動,當月從昆山市XXX美容院從業人員衛XX處,通過微信支付貨款方式購得涉案化妝品,并以票面金額三折的扣率結算。到貨后當事人對具體產品及數量進行查點,但未查驗產品的合格證明文件。當事人銷售涉案化妝品,系偽造、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生產的產品,構成銷售偽造、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生產產品的行為。“XXX凈白無瑕煥顏霜一”汞含量超出標準規定的限度要求,構成銷售不符合《化妝品衛生標準》的化妝品行為。當事人銷售的化妝品銷售金額合計30339元,其中不符合《化妝品衛生標準》的“XXX凈白無瑕煥顏霜一”獲違法所得3648元;其他偽造、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化妝品銷售金額26691元,扣除成本后實際違法所得18683元。綜上,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尚未銷售的產品(具體品種詳見《物品清單》);2、沒收違法所得合計人民幣22331元;3、罰款合計人民幣44865元。
原告明鳳化妝品訴稱,2019年10月9日被告送達興市監處聽告字(2019)妝61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將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告知,原告要求聽證,被告舉行聽證,原告進行了申辯。被告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的興市監案字(2019)妝6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原告有五點異議。一是被告應出示“XXX凈白無暇煥顏霜一”的檢驗結果,并根據產品質量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檢測機構出示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出具的考核合格證明。二是原告認為從衛XX處購入的涉案產品就是正品,不是仿冒產品,故請求被告出示涉案14種次產品經生產廠家所在地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實的書面結論。三是即使“XXX凈白無暇煥顏霜一”經檢驗為不符合化妝品衛生標準的產品,違法所得并非為標價228元乘以16盒所得的3648元。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本案中購進價為標價3折,違法所得應為標價的70%,故“XXX凈白無暇煥顏霜一”產品的違法所得應為2553.6元,處以四倍罰款應為10214.4元。四是即使涉案14種次產品為冒用他人廠名的產品,應沒收違法所得,此處計算違法所得,仍要扣除購進價款,違法所得應是18683乘以70%所得的13078.1元。五是原告不存在違法的故意,即使違法也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并且已經說明進貨來源,且通過合法購買取得,行政機關應予以減輕處罰,且原告很少產品以標價售賣,多數產品是低價售賣以及部分產品免費送給親友,故實際違法所得比推算的要低很多。綜上,原告的違法情節輕微,違法所得甚少,請求依法撤銷被告作出的興市監案字[2019]妝6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告興化市監局辯稱,被告具有查處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冒用他人廠名產品行為的職權。根據《產品質量法》第八條第二款、《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三條的規定,被告是興化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行政部門,具有依據事實和法律查處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冒用他人廠名產品行為的職權。針對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化妝品行為,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XXX凈白無暇煥顏霜一”具備特殊用途化妝品的要素,應屬祛斑類化妝品,應取得特殊用途化妝品許可證。原告經營的該化妝品經泰州市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報告編號TZ2018HS0002),檢出汞含量為2193mg/kg(標準規定:不得過1mg/kg),超出規定限度的2193倍。泰州市食品藥品檢驗所具備化妝品檢驗條件和能力,并取得了江蘇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和計量認證證書。依據《衛生部法監司關于如何計算化妝品生產經營行為的違法所得請示的復函》(衛法監食發[2000]第16號,《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所稱的違法所得,是指違反《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全部營業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潤)。本案中,案涉產品銷售標價228元/盒,已銷售16盒,合計3648.00元,即為違法所得。原告所銷售的標示廣州市維納化妝品有限公司生產的XXX控油祛痘潔面啫喱、XXX洋甘菊舒緩修復露、XXX玫瑰香滋養純露、XXX控油祛痘無印精華、XXX真皮斑專用煥顏霜、XXX透潤嫩肌保濕乳、XXX凈白無暇煥顏霜二、XXX薄荷褪敏修復冰晶等化妝品,經標示生產廠家屬地監管部門廣州市花都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復函(函號花食藥監稽[2018]98號),系偽造、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產品。原告所銷售的標示廣州九弘醫藥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XXX凈白無暇煥顏霜一、XXX倍護防曬隔離乳、XXX深層滋養玻尿酸水、XXX葡萄袖控油祛痘水、XXX控油祛痘無印霜、XXX氨基酸凈白保濕潔面乳、XXX美白神仙水、XXX金尊彈力蛋白霜等化妝品,經標示生產廠家屬地監管部門廣州市白云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復函(函號云食藥監復[2018]332號),系偽造、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產品。原告銷售偽造、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產品,被告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作出“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正確。案涉產品貨值、違法所得所計算,依據的是《產品質量法》第七十二條及《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一條,合法有效。原告收到《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興市監處聽告字[2019]妝61號)后,提出聽證申請,被告舉行聽證,聽取陳述、申辯,但對該內容不予采納。被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程序合法。原告銷售的化妝品有害物質“汞限量物質”超出規定限度的2193倍,且銷售偽造、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產品,品種較多,且在經營管理過程中,缺乏對產品的查驗以及供貨商資質的審查,導致問題化妝品流入市場。案件中當事人雖無主觀故意,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但造成的危害較大。考慮上述因素,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過罰相當。綜上,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興化市監局向本院提交了證明原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以下證據、依據:1、案件來源登記表、檢察建議書,證明原告未構成犯罪,其行政違法行為尚未處置;2、原告工商登記資料、經營者身份證,證明被處罰主體適格;3、詢問(調查)筆錄2份,證明原告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冒用他人廠名產品的事實;4、立案決定書、營業執照、現場檢查筆錄、詢問(調查)筆錄、送貨憑證4份、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清單、化妝品抽樣記錄及憑證10份、鑒定報告、認定意見、函、函復2份,證明泰州市市場監管局調取移送公安機關的材料情況,證明原告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冒用他人廠名產品的事實。5、出院記錄,證明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化妝品產生實際危害后果的事實;6、立案審批表,證明被告因商標權人舉報啟動立案查處程序;7、案件審核表,證明被告依法審核行政處罰內容;8、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及送達回執,證明被告將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依法告知原告并送達;9、聽證要求書、聽證通知書、聽證筆錄、聽證報告,證明被告組織公開聽證,聽取原告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10、討論記錄2份、行政處罰決定審批表,證明被告作出行政處罰內部程序合法;11、行政處罰決定書及送達回執、財物清單3份,證明被告依法對原告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冒用他人廠名的化妝品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救濟途徑,并依法送達,程序合法。
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八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2、《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三條、第二十七條;3、《商標法》第二條、第六十條;4、《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興化市商務局等部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經庭審質證,被告提供的證據,原告對證據4中的檢驗報告有異議,認為印章是泰州市食品藥品檢驗所,但是所附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名稱是泰州市藥品檢驗院。
本院對上述證據認證如下:被告提交的證據,來源合法,與本案有關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關于證據形式的要求,依法均予以認定。
經審理查明,2019年8月1日興化市人民檢察院作出興檢訴建[2019]3號檢察建議書,其中第一條載明:被害人智XX在涉案單位“XXX中藥美容”店進行消費,購買使用了該店出售的美白神仙水、祛痘印霜、凈白無瑕煥顏霜等問題產品,從而導致汞中毒,出現紅腫、過敏等癥狀。經查,該店營業執照注冊登記名為“興化市戴窯鎮鳴鳳化妝品店”,案件發生后,除了扣押了相關產品以外,尚未對該美容店經營者韓明鳳作出相應的處理,因此建議你局進一步核實有關案件事實,考慮涉案人員及單位是否達到行政處罰標準,并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被告于2019年8月7日收到該檢察建議書后,根據檢察建議書所提及的原告涉嫌違法事實進行處罰的建議,制作案件來源登記表,于2019年8月12日經審批依法立案。此后,被告于2019年8月12日、2019年8月20日先后對原告經營者韓明鳳進行了詢問調查,并調取了原泰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立案查辦的“原告涉嫌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案”卷宗。原告明鳳化妝品于2017年5月24日領取營業執照,經營者韓明鳳,所屬行業為化妝品及衛生用品零售,經營范圍為化妝品零售,美容服務(不含醫療美容)。泰州市食品藥品檢驗所(2019年12月23日更名為泰州市藥品檢驗院)2018年3月14日的檢驗報告(編號TZ2018HS0002)載明,XXX凈白無暇煥顏霜一汞含量為2193mg/kg(標準規定為不得過1mg/kg),超出規定限度的2193倍。
原告所銷售的XXX控油祛痘潔面啫喱、XXX洋甘菊舒緩修復露、XXX玫瑰香滋養純露、XXX控油祛痘無印精華、XXX真皮斑專用煥顏霜、XXX透潤嫩肌保濕乳、XXX凈白無暇煥顏霜二、XXX薄荷褪敏修復冰晶等化妝品,標示廣州市維納化妝品有限公司生產,2018年3月26日標示生產廠家屬地監管部門廣州市花都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作出關于《關于請求核查“XXX控油祛痘潔面啫喱”等產品相關信息的函》的復函(花食藥監稽[2018]98號),明確:上述產品上所標示的生產許可證系冒用其公司的舊證件號,且該產品標示生產企業名稱與地址均與廣州市維納化妝品有限公司的相關信息不符。
原告所銷售的XXX凈白無暇煥顏霜一、XXX倍護防曬隔離乳、XXX深層滋養玻尿酸水、XXX葡萄袖控油祛痘水、XXX控油祛痘無印霜、XXX氨基酸凈白保濕潔面乳、XXX美白神仙水、XXX金尊彈力蛋白霜等化妝品,標示廣州九弘醫藥科技有限公司生產,2018年4月4日標示生產廠家屬地監管部門廣州市白云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作出《關于協助調查函的回復》(云食藥監復[2018]332號),明確:該公司聲稱從未加工生產銷售過“XXX”品牌系列化妝品,也從未委托其他公司加工生產銷售該系列產品。
另查,上述產品中,XXX凈白無暇煥顏霜一數量20盒,單價228元/盒,貨值金額4560元,已銷售16盒,銷售總金額為3648元;XXX倍護防曬隔離乳數量20盒,單價190元/盒,貨值金額3820元,已銷售13盒,銷售金額為2470元;XXX深層滋養玻尿酸水數量20盒,貨值金額4300元,單價215元/盒,已銷售16盒,銷售金額為3440元;XXX葡萄袖控油祛痘水數量10盒,單價188元/盒,貨值金額1880元,已銷售4盒,銷售金額為752元;XXX控油祛痘無印霜數量20盒,單價200元/盒,貨值金額4000元,已銷售14盒,銷售金額為2800元;XXX氨基酸凈白保濕潔面乳數量20盒,單價148元/盒,貨值金額2960元,已銷售16盒,銷售金額為2368元;XXX美白神仙水數量20盒,單價235元/盒,貨值金額4700元,已銷售15盒,銷售金額為3525元;XXX金尊彈力蛋白霜數量10盒,單價215元/盒,貨值金額2150元,已銷售7盒,銷售金額為1505元;XXX控油祛痘潔面啫喱數量20盒,單價148元/盒,貨值金額2960元,已銷售16盒,銷售金額為2368元;XXX洋甘菊舒緩修復露數量10盒,單價208元/盒,貨值金額2080元,已銷售4盒,銷售金額為832元;XXX玫瑰香滋養純露數量20盒,單價215元/盒,貨值金額4300元,已銷售12盒,銷售金額為2580元;XXX控油祛痘無印精華數量10盒,單價200元/盒,貨值金額2000元,已銷售4盒,銷售金額為800元;XXX真皮斑專用煥顏霜、XXX凈白無暇煥顏霜二合計數量10盒,單價228元/盒,貨值金額2280元,已銷售2盒,銷售金額為456元;XXX透潤嫩肌保濕乳數量20盒,單價215元/盒,貨值金額4300元,已銷售13盒,銷售金額為2795元;XXX薄荷褪敏修復冰晶尚未銷售,但顯示購進5盒,扣押數量8盒。上述產品的購進價為標價的3折。
基于上述調查的內容,被告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興市監處聽告字[2019]妝61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原告的經營者于同日簽收后,于2019年10月10日提出聽證申請,被告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聽證通知書,并于次日送達原告,于2019年10月28日組織聽證,并制作聽證筆錄及聽證報告。后經集體討論及內部審批程序,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興市監案字[2019]妝6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并于同日送達原告的經營者。原告不服,提起了本案訴訟,請求依法撤銷被告作出的興市監案字[2019]妝6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本院認為,國家為加強對化妝品的衛生監督,保證化妝品的衛生質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費者的人身健康,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化妝品衛生標準》《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對產品質量的監督、化妝品生產的衛生標準、審查批準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化妝品衛生質量和使用安全監督、對進口化妝品的審查批準、對經營化妝品的衛生監督、生產者和經營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等作了全面的規定,形成了比較完整的化妝品衛生質量監督管理制度。之所以對化妝品的生產和銷售實行如此嚴格的監督和管理,是因為這些化妝品都直接用于人體。如果產品的質量不符合衛生標準,不但起不到化妝品應有的作用,反而會影響或者損害人們的身心健康。生產和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不僅侵犯了國家對化妝品的衛生監督管理制度,而且侵犯了他人的健康權利,應依法予以查處?!吨腥A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痘瘖y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三條規定,國家實行化妝品衛生監督制度。國務院化妝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化妝品的衛生監督工作,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化妝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轄區內化妝品的衛生監督工作。據此,被告興化市監局作為市場監督管理行政部門,依法負責轄區內的化妝品衛生監督工作。
所謂化妝品,是指以涂擦、噴灑或者其他類似的方法,散布于人體表面任何部位,以達到清潔護膚、美容、修飾或消除瑕斑、異味目的的日用化學工業品。本案的案件來源于興化市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建議書,該建議書明確提出了建議處理的背景情況,強調了涉案行為存在的較大安全隱患。同時,根據被告調查的事實,經原泰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原告銷售的XXX凈白無暇煥顏霜一應屬祛斑類化妝品,為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且原泰州市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報告結果顯示,該產品汞含量超出標準規定的限度要求,故原告的行為構成銷售不符合《化妝品衛生標準》的化妝品行為。根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國家《化妝品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的,沒收產品及違法所得,并且可以處違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罰款。結合《衛生部法監司關于如何計算化妝品生產經營行為的違法所得請示的復函》(衛法監食發[2000]第16號)的規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所稱的違法所得,是指違反《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全部營業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潤)。本案中,上述產品購進數量為20盒,單價228元/盒,已銷售16盒,銷售總金額為3648元。故被告處罰沒收尚未銷售的產品,認定違法所得3648元,處違法所得4倍的罰款14592元,符合上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條規定,禁止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禁止偽造產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禁止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第三十七條規定,銷售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第五十三條規定,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本案中,原告銷售的XXX倍護防曬隔離乳、XXX深層滋養玻尿酸水、XXX葡萄袖控油祛痘水、XXX控油祛痘無印霜、XXX氨基酸凈白保濕潔面乳、XXX美白神仙水、XXX金尊彈力蛋白霜、XXX控油祛痘潔面啫喱、XXX洋甘菊舒緩修復露、XXX玫瑰香滋養純露、XXX控油祛痘無印精華、XXX真皮斑專用煥顏霜、XXX凈白無暇煥顏霜二、XXX透潤嫩肌保濕乳等14種化妝品,經標示生產廠家屬地監管部門調查及回復,已確認上述產品存在兩種情形,一是標示廣州市維納化妝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產品上所標示的生產許可證系冒用,且名稱與地址信息不符,產品不屬于標示生產廠家;二是標示廣州九弘醫藥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該公司明確從未加工生產銷售過“XXX”品牌系列化妝品,也從未委托其他公司加工生產銷售該系列產品。故被告認定本案中查處的原告銷售的上述涉案14種化妝品,存在偽造、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行為,并無不當。結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一條關于“貨值金額”和“違法所得”、“違法收入”的計算問題明確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貨值金額是指當事人違法生產、銷售產品的數量(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產品)與其單件產品標價的乘積。對生產的單件產品標價應當以銷售明示的單價計算;對銷售的單件產品標價應當以銷售者貨簽上標明的單價計算。生產者、銷售者沒有標價的,按照該產品被查處時該地區市場零售價的平均單價計算。本法所稱違法所得是指獲取的利潤。本案中,上述產品根據前述查明事實部分的統計,銷售總金額為26691元,基于產品的購進價為標價的3折,故被告認定違法所得為18683元,并無不當?!吨腥A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銷售者銷售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并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本案原告并無主觀故意,且在調查過程中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故被告對其處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罰款計7942元,符合上述規定。另外,因XXX薄荷褪敏修復冰晶經調查購進5盒,扣押數量8盒,即扣押數量超出當事人實際購進清單數量,且尚未銷售,故被告認為無法計算違法所得,對該項產品未納入處罰范圍,系有利于原告的計算方式,并無不當。
關于原告對處罰幅度提出的異議。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幅度以及行政裁量的基本標準,均為行政機關作出處罰決定設定了幅度,行政處罰法作為行政處罰領域的一般法,針對應當適用從輕、從重處罰的情形作了一般的規定,在某些領域的特別法中,也就應當從輕、從重處罰的情形作出了具體的規定。涉案處罰發生在2019年12月24日之前,根據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工商法字[2008]31號)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從輕行政處罰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在行政處罰的法定種類和法定幅度內適用較輕的種類或者選擇法定幅度中較低的部分予以處罰。從輕行政處罰主要包含兩種情形:一種是在該違法行為法定可以選擇的幾種行政處罰中選擇較輕的處罰種類進行處罰;另一種是在適用規定有處罰幅度的行政處罰時,選擇該幅度內較低部分予以處罰。一般地,在實施罰款這一行政處罰時,選擇最低限處罰,或者在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當中,選擇較低的30%部分處罰時,可視為從輕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在行政處罰的法定種類和法定幅度內適用較重的種類或者選擇法定幅度中較高的部分予以處罰。從重行政處罰主要包含兩種情形:一種是在該違法行為法定可以選擇的幾種行政處罰中選擇較重的處罰種類進行處罰;另一種是在適用規定有處罰幅度的行政處罰時,選擇該幅度內較高部分予以處罰。一般地,在實施罰款這一行政處罰時,選擇最高限處罰,或者在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當中,選擇較高的30%部分處罰時,可視為從重行政處罰。行使處罰裁量權的過程是行政機關從法律目的、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方面綜合裁量并作出決定的過程。行政機關通過對立法原意的探尋,可以明確法律針對相應行為作出的限制性或者禁止性規定所要保護的法益,以及規定背后的價值取向,在此基礎上,行政機關應當對于相關因素進行合理考量。
在本案中,根據前述分析,被告興化市監局對于原告的主觀過錯、危害后果等相關情節進行了考慮,最終在幅度內進行了處罰,可以認定被告興化市監局已經在合理的范圍內對于相關因素進行了考慮,其結果應當屬于行政機關自由裁量的范圍之內,不存在逾越或濫用的情況,司法裁判不宜過度干預。故被告興化市監局最終對原告作出:沒收尚未銷售的產品(具體品種詳見《物品清單》);沒收違法所得合計人民幣22331元;罰款合計人民幣44865元等行政處罰,法律適用正確。
被告興化市監局依法核查進行立案,并進行調查取證,依法進行告知,并組織聽證,經集體討論,最終作出涉案行政處罰決定,程序合法。綜上,對原告要求撤銷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興化市戴窯鎮明鳳化妝品店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興化市戴窯鎮明鳳化妝品店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50元(具體賬戶待遞交上訴狀后本院另行通知)。
審 判 長 王 瑋
人民陪審員 王鳳林
人民陪審員 梅紅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周玲云
書 記 員 竇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