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一)| 燃氣經營者違規儲存液化石油氣鋼瓶處罰案例
違規儲存液化石油氣鋼瓶處罰案例
01、基本案情
新吳區住建局執法人員經現場檢查后發現,新吳區鴻山街道占橋附近存在違規儲存液化石油氣鋼瓶現象,在一房屋門前一輛大電動三輪車篷布覆蓋下違規儲存有液化石油氣實瓶27只,在一輛封閉的快遞車廂內違規儲存有液化石油氣實瓶9只,型號均為15KG/只,另外在后面一間廢棄房屋內還發現過期液化石油氣空瓶34只,后經調查核實,確認上述液化石油氣鋼瓶是由某公司所儲存,該公司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瓶裝燃氣。
違規儲存液化石油氣鋼瓶現場
02、法律依據
該行為違反了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燃氣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的規定,依據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五項:“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的;”的規定予以處罰。
03、處罰決定
依據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根據《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0版)編號0202222000規定“按照要求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鑒于該單位經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已經改正,無錫市新吳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對該公司作出處人民幣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04、案件啟示
燃氣經營者不顧安全,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違規存儲瓶裝燃氣,安全隱患突出,嚴重威脅著社會公共安全,一旦發生火災事故,后果將不堪設想。燃氣經營者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管理的相關規定,確保安全無事故。切不可為了節省成本、圖方便等抱僥幸心理、違規操作,謹記生命至上、安全生產無小事,依法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