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法》第第三十三條對應的處罰依據是什么
發布時間:2023-06-16 來源:香格里拉市市場監管局政策法規股 瀏覽量:
違反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得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特種設備未按照規定辦理使用登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