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州發布特種設備違法典型案例
特種設備安全,關系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關系公共安全、城市基礎設施安全和產業鏈供應鏈安全,是國家安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我市市場監管部門聚焦特種設備重點場所、重點設備、重點風險隱患,強化監管執法,依法查處未經使用登記違規使用、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已報廢特種設備、無證上崗作業等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保障特種設備安全平穩運行。為強化警示教育作用,現集中公布十大特種設備違法典型案例,希望全市特種設備生產和使用單位,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市場監管總局73號令《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和74號令《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落實使用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等“兩個規定”的精神,以案為鑒、汲取教訓,全面落實特種設備生產和使用單位安全主體責任,主動防范化解安全風險隱患。
椒江
義烏市某琦文化傳媒有限公司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規定案
2022年12月12日,椒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在對位于椒江區市府大道金地中城廣場的廟會活動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經營的特種設備(海盜船)無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未經檢驗合格。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12月11日開始經營海盜船項目,單次收費價格20元至30元不等,共收費75筆,共計2920元。該海盜船安裝固定在貨車上,經測量,貨車車廂離地高度為130厘米,靜止狀態下海盜船座椅離車廂距離為150厘米;啟動時,海盜船開始搖擺,消費者可以到達的高度超過2米。該海盜船已符合特種設備中“大型游樂設施”的定義。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椒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責令當事人停止使用未經檢驗的海盜船,并處罰款40000元的行政處罰。
黃巖
牟某輝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規定案
2023年4月24日,黃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開設在臺州市黃巖區北城街道錦川路15號的臺州市黃巖牟某輝機械模具加工廠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使用的起重機械未經檢驗。經查,該臺起重機械是當事人于2021年12月安裝的,當事人自安裝后使用至案發,未對該臺起重機械進行檢驗。該臺起重機械橫梁上未標注信息,吊鉤上標注“15t”,電動葫蘆和吊鉤之間由六條鐵鏈連接,實際起重量為16t,符合《特種設備目錄》關于起重機械的定義,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黃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責令當事人停止使用未經檢驗的起重機械,并處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路橋
臺州市某達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簡易升降機案
2022年11月9日,路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移送線索對當事人生產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廠房內有一臺無設備信息銘牌、處于通電狀態、按動升降按鈕可以正常工作的簡易升降機。經查,為方便開展經營活動,當事人花費五萬元找散工制作一臺簡易升降機。該簡易升降機無整機出廠合格證明、生產廠家特種設備生產許可及有效的檢驗合格報告,電動葫蘆起重量為2t,屬于列入特種設備目錄的特種設備。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路橋區局責令當事人拆除該簡易升降機,并處罰款32000元
臨海
浙江三某姆電器有限公司使用重大修理未經監督檢驗鍋爐案
2022年3月31日,臨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當事人鍋爐使用的燃料與資料不一致,經查,該鍋爐設計以油或者氣作為燃料,但當事人為了節約成本,在未經監督檢驗的情況下,擅自找人拆除了出廠原有的燃油燃燒器,并安裝了生物質顆粒燃燒器。根據TSG11-2020《鍋爐安全技術規程》7.4.1規定,液(氣)體燃燒器的更換屬于重大修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鍋爐的重大修理過程應進行監督檢驗。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臨海市局作出責令當事人停止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并處罰款40000元的行政處罰。
溫嶺
浙江金某朵針織股份有限公司升降機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案
2022年10月26日,溫嶺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位于本市新河鎮城北工業區的浙江金某朵針織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檢查,在三號廠房東面發現一臺通電狀態的升降機,該升降機內存放著貨物;另執法人員在三號廠房西面發現另一臺通電狀態的升降機。當事人當場無法提供上述兩臺升降機的檢驗合格證明資料。經查:上述兩臺升降機在未經檢驗的情況下,安裝好后就投入使用。在實施查封期限內,當事人未經批準擅自動用尚未解除行政強制措施的三號廠房東面和西面兩臺簡易升降機。綜上,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行為,處罰款50000元。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對當事人擅自動用被查封的特種設備行為,處罰款50000元。以上兩項合并,決定對當事人罰款100000元。
玉環
某北家具五金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的簡易升降機案
2023年4月26日,玉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對玉環市某北家具五金股份有限公司監督檢查中,在其廠區進門第一幢廠房發現一臺土制升降機,當事人當場無法提供該設備的特種設備登記證、定期檢驗報告,該局當場對該升降機實施查封的行政強制措施,于當日對其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于2016年聘請設備安裝工、電焊工安裝涉案升降機,安裝完成即投入使用。至2023年4月6日檢查當日,該升降機未辦理特種設備登記,未經檢驗合格,該升降機轎廂面積4.9平方米,提升高度10米。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相關規定,該局責令停止使用上述升降機,處罰款50000元。
天臺
臺州某安交通設施有限公司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案
2023年3月6日,天臺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的行為,于2023年3月8日依法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當事人于2022年6月份購進一臺叉車,放在臺州某金交通設施有限公司廠內搬運貨物。于2023年3月1日開始使用直到本局現場檢查時停止使用。期間當事人未對該臺叉車申請檢驗、未辦理使用登記證及牌照等,使用該臺叉車的經營額及獲利無法計算。該叉車于2023年3月24日經檢驗合格,當事人于2023年4月4日辦理了使用登記證。叉車在投入使用前,應依規定申請首次檢驗。當事人使用未經檢驗的叉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屬于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的行為。鑒于當事人及時對叉車申請檢驗并辦理使用登記證,綜合考慮案件情況,本著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五項規定,予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處罰30000元。
仙居
仙居縣某蓓酒店使用未經檢驗的電梯案
2022年10月13日,仙居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經營場所檢查發現其廚房內入口處發現一部送餐電梯,該餐梯為通電狀態,同時電梯門上寫有“送菜專用,閑人勿動”的字樣,執法人員進入廚房時當事人工作人員正在使用該餐梯送餐。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該電梯檢驗報告。經查,為方便開展經營活動,當事人于2008年當事人自2009年安裝該電梯后未經過檢驗機構檢測進行及時檢驗并且此后連續9年都未經過定期檢驗。該電梯無整機出廠合格證明、生產廠家特種設備生產許可及有效的檢驗合格報告。案發之后當事人積極拆除電梯重新尋找有資質安裝方安裝。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仙居縣局作出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門
臺州某創模鋼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起重機械案
三門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生產經營場所進行了現場檢查。在當事人廠內發現一臺電動單梁起重機正在使用。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該臺設備的相關資料及有效檢驗合格證明。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三門縣市場監管局對臺州隆創模鋼有限公司作出罰款35000元的行政處罰。
臺州灣新區
臺州市某州燈業有限公司叉車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案
2022年12月7日,臺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位于臺州市椒江區三甲街道濱海路190-1號的臺州市某州燈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現場發現1輛出廠編號為511105、型號為FD35、發動機編號為12011243的內燃平衡重式叉車,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上述叉車的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定期檢驗報告、叉車作業人員證等資料。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四條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查實當事人除本次違法行為外,以前沒有其他受過行政處罰等違法行為。綜上,建議對當事人從輕處罰,1.對使用特種設備未按照規定辦理使用登記的行為責令改正;2.對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特種設備作業的行為責令改正;3.對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的行為,責令停止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并處以400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