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一中院:涉案豬肉存放于幼兒園廚房的冰柜內,不排除隨時被取出進行烹調的可能,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上訴人(一審原告)重慶市XX區XXXX幼兒園,住所地略。法定代表人石某某,該幼兒園園長。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重慶市XX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略。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該局局長。
上訴人重慶市XX區XXXX幼兒園(簡稱XX幼兒園)訴被上訴人重慶市XX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簡稱XX市場監管局)食品安全行政處罰一案,不服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法院(2019)渝0111行初8X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XX幼兒園于2016年10月24日辦理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并取得了《食品經營許可證》。
2018年9月13日下午,原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XX區分局(簡稱XX食藥監分局)執法人員和壁山區教委工作人員一同對位于重慶市壁山區及周邊食品安全專項檢查聯合檢查,發現XX幼兒園存放于上述場所廚房進門左側的食品冰柜內用塑料袋盛裝的冷凍食品中1袋豬肉腐敗變質,6袋豬肉有異味,共計13.3公斤;另還有鱈魚、雞胸肉、鴨等冷凍食品。并于同日采取了扣押措施,因時間較晚,XX食藥監分局執法人員將上述扣押物品張貼封條后,存放于XX幼兒園就近的XX區XXX火鍋館的凍庫內。9月14日上午,XX食藥監分局執法人員與壁山區教委工作人員,以及XX區XX街道辦、社區工作人員一起,將上述扣押物品從存放點搬至XX幼兒園,并通知其工作人員一同對扣押物品再次予以確認;經確認扣押的冷凍食品中:1袋豬肉腐敗變質,4袋豬肉感官性狀異常,另2袋豬肉感官性狀無異常,余下食品感官性狀無異常,但分別無標識、標簽和生產日期;當日XX食藥監分局對2袋感官性狀無異常的豬肉(稱重計3.8公斤)予以解除扣押。
XX食藥監分局在開展前期相應調查后,于2018年9月17日,對XX幼兒園涉嫌經營問題食品的行為予以立案查處。期間,因案情復雜,將余下扣押物品予以延期扣押,后分別予以解除扣押。經調查后,XX食藥監分局于2018年11月7日向XX幼兒園送達了(XX)食罰告[2018]14X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和(XX)食聽告[2018]14X號《聽證告知書》,告知了擬對其做出的處罰決定及其享有陳述、申辯、聽證的權利。11月9日,XX幼兒園提出了書面聽證申請,XX食藥監分局于11月27日組織實施了聽證,并于11月29日作出了《聽證意見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簡稱《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XX食藥監分局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XX)食罰(2018)14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簡稱《行政處罰決定書》),并于同日留置送達給XX幼兒園;同時對涉案的1袋腐敗變質的豬肉,4袋感官性狀異常的豬肉(稱重共計9.5公斤,貨值金額按進價計算,計209元)予以沒收。XX幼兒園對該處罰決定不服,于2019年6月25日重慶市XX區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書》。
另,本案庭審后,XX區XXX火鍋館的工作人員向一審法院作出情況說明,說明了2018年9月13日代為保管XX市場監管局扣押的冷凍食品情況及保存地點及條件。
又查明,經一審法院核實,XX市場監管局對本案進行了集體討論。同時查明,2019年,XX區因政府機構改革,原XX區工商局、質監局、XX食藥監分局合并為XX市場監管局,并承接原XX食藥監分局行政管理職能。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縣(區)、市(地、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職權管轄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原XX食藥監分局具有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法定職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六款“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是XX市場監管局。”之規定,XX市場監管局系本案的適格被告。
本案爭執的焦點是:被訴處罰決定是否合法,處罰幅度是否恰當。《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38號)第三十四條規定:“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行政處罰適用一般程序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確需通過檢驗、檢測、鑒定等技術手段調查取證和依法組織聽證的,所需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辦案期限。”本案XX市場監管局向XX幼兒園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告知了XX幼兒園享有陳述、申辯及聽證的權利,并依XX幼兒園申請依法舉行了聽證,在扣除聽證所需時間后,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結本案;同時XX市場監管局在扣押物品、調查取證、送達時,在XX幼兒園拒絕簽字的情況下,邀請基層組織相關人員等作為在場人簽名,并有視聽資料為證,符合法律規定;本案程序合法。
關于XX幼兒園的廚房內冰柜里是否存在有腐敗變質和感官性狀異常的豬肉問題,從XX市場監管局提交的證據來看,足以顯示憑肉眼就能感知冷凍食品中有1袋腐敗變質和4袋感官性狀異常的豬肉,且XX幼兒園的證人李某也證實,與XX市場監管局的執法人員一同進入廚房,并未見執法人員從提包內拿出物品;雖然,XX市場監管局將扣押物品于第二日從存放處搬至XX幼兒園處再次確認,但XX區XXX火鍋館的工作人員也說明了存放地點為凍庫,保存條件為-18°,從冰凍食品的取出、展示到再次冷凍、再次取出確認的時間段來看,不可能出現大的變化,故XX幼兒園訴稱無事實依據的理由,與庭審查明的事實不符,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的問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XX幼兒園認為涉案豬肉從未也不可能投入經營使用,退一萬步說,即便涉案豬肉來自XX幼兒園,豬肉尚在儲藏區,僅系未按規定及時清理變質食品,XX市場監管局也應適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處罰,因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按要求進行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該條款針對的是食品的貯存、運輸和裝卸,而非食品生產經營,涉案豬肉存放于XX幼兒園廚房的冰柜內,而不是貯存在庫房內,且也沒見任何禁止使用的提示標注,涉案豬肉不排除隨時被取出進行烹調的可能,且《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并未規定要達到已被使用的后果,故XX幼兒園的行為已經違反了前條款的規定,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已經對經營腐敗變質或者感官性狀異常食品的違法行為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不適用一百三十二條規定進行處罰,并無不當。
關于處罰幅度是否適當的問題,《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第十四條規定“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罰款的最低倍數(數額)用A表示,最高倍數(數額)用B表示。適用行政罰款的,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和從重處罰的裁量幅度依照以下標準確定:…(三)一般處罰裁量幅度:'A+(B-A)30%'至'A+(B-A)70%'以下;”。食品安全關系到國計民生大事,本案XX幼兒園作為幼兒學前辦學機構,同時也作為食品經營許可單位,其食品經營服務對象為廣大幼兒等,每一個幼兒身后基本都有數個大人,若一旦出現問題,必將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XX幼兒園更應將食品安全時刻保持高度警惕,不應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更不能以未使用作為理由,故XX市場監管局適用一般處罰情節進行處罰,未適用減輕或從輕情節,并無不當;按上述條款規定,并結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計算為:“5+(10-5)30%”至“5+(10-5)70%”,即應在6.5萬元至8.5萬之間處罰,XX市場監管局給予XX幼兒園罰款8.5萬元處罰在規定幅度范圍內,XX幼兒園訴稱涉案豬肉價值僅209元,處罰過重的理由,與法律和相關規定不符,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XX市場監管局作出的本案被訴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處罰適當。XX幼兒園認為該處罰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程序及法律錯誤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駁回XX幼兒園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XX幼兒園承擔。
上訴人XX幼兒園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審判決既認為是“冰凍豬肉”,根據常識,冰凍豬肉在未化的狀態下不可能有異味,且上訴人舉示的證人已當庭否認豬肉腐敗,被上訴人舉示的查封扣押決定書上載明的保存地點與事實不符,被上訴人舉示的證據不能證明上訴人在2018年9月13日存在腐敗豬肉的事實。上訴人的證據能夠證明被上訴人在2018年9月13日下午6點許將涉案豬肉放入上訴人的冰柜中。一審法院庭審后采信火鍋店作出的情況說明,程序違法,其作出的一審判決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并改判,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被上訴人XX市場監管局在二審中未作書面答辯。
被上訴人XX市場監管局在一審中舉示的證據、依據如下:略
上訴人XX幼兒園在一審中舉示的證據如下:略
上述證據經一審法院庭審質證,一審法院認證如下:對XX幼兒園舉示的證據1、2的真實性予以認可,教委與XX幼兒園之間的訴訟,不能否認作為一名國家公務人員依法作證的責任與義務,且也未提交個人與XX幼兒園之間有利害關系的證據,對其證明目的不予采信;對證據3-6系執行罰方面的事宜,待本案被訴處罰決定是否發生效力才能作具體評判;證據7-8僅系部分圖片、圖像,不具有完整性,結合XX幼兒園申請的證人李某證言(檢查人員和我一同進去是提了包的,但某他們手提包里面拿出東西)以及本案其他證據,對其擬證明系XX市場監管局將物品放置入冰柜的目的,不予采信;對證人證言因與XX市場監管局提交的調查筆錄出現部分矛盾,結合本案其他證據予以綜合認定,對XX市場監管局檢查過程有XX幼兒園員工一起的事實予以確認。
對XX市場監管局舉示的證據1、3,XX市場監管局已告知其申請回避的權利,法律并未規定該類筆錄需告知陳述、申辯權,程序合法;現場檢查僅系初步判斷,出現問題的肉類尚未作出最終認定;見證人的身份問題在前文已評析;對于調查筆錄,沒有證據證明系XX市場監管局采取非法手段強迫制作,結合證據14的視聽資料,能過客觀真實反映檢查的過程,對該組證據予以采信。對證據2系行政強制行為,是另一法律關系,對其合法性不作評述,僅對查封、扣押、解除的事實予以確認。對證據4能過證明見證人的身份情況,予以采信。對證據6有異議的照片,有基層組織的人員簽名,符合程序,與證據14能相互印證,予以采信。對證據15,僅系XX幼兒園感官認為,無相反證據提交,對該證據予以采信。對證據26系本案爭執的焦點,在后文予以評析。對證據27、28,XX市場監管局當庭補充提交了審批材料,予以采信。XX市場監管局提供的法律依據有效,本案應予適用、參照、參考。其余無爭議的證據予以采信。
二審中,上述證據隨案移送本院。經審查,本院對證據的確認與一審法院相同。根據已認定的證據以及一審庭審筆錄,本院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被上訴人XX市場監管局負責其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并具有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法定職權。
本案中,被上訴人舉示的《詢問調查筆錄》、照片、視聽資料等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并證明被上訴人的執法人員于2018年9月13日下午進行檢查時,發現上訴人的冰柜內存放有腐敗變質的豬肉的事實。上訴人雖否認該事實,但其在一審中舉示的視頻資料和證人證言并不能佐證其主張,故上訴人提出案涉豬肉系被上訴人的工作人員放入上訴人的冰柜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又根據被上訴人舉示的行政執法程序方面的證據,能夠證明被上訴人在行政程序過程中,依法向上訴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告知了上訴人享有陳述、申辯及聽證的權利,并組織聽證,在依法扣除組織聽證的時間外,被上訴人從立案到作出處罰決定的期限符合《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38號)第三十四條中關于“行政處罰適用一般程序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的規定,程序合法。因上訴人開辦的是幼兒園,取得了《食品經營許可證》,但存在經營腐敗變質的食品的違法事實,故被上訴人適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和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被訴的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處罰幅度亦在《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第十四條規定的一般處罰裁量幅度內,處罰幅度適當。
另外,對于上訴人提出被上訴人作出的查封扣押決定書上載明的保存地點與事實不符的上訴理由,因查封扣押決定系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行為,與本案被訴的行政處罰決定系不同的行政行為,故本案對于查封扣押決定的合法性問題不作審查和評判。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審判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法予以維持。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重慶市XX區XXXX幼兒園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