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領域中投訴舉報的認定與區分!看復議機關如何認定這起舉報不屬于投訴!
行政復議決定書
三府復決字〔2022〕39號
申請人:鄭某某,男,漢族,2001年8月2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寧縣正豐九嶺x棟xxx室。
被申請人:三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海南省三亞市迎賓路368號。
負責人:文開平。
申請人鄭某某對被申請人三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未處理其于2021年12月29日通過掛號信方式投訴(三亞某某餐館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部門組織調解)的行為不服,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受理該行政復議申請,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行政復議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未告知申請人受理投訴決定違法;2.責令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投訴作出決定。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1年12月29日通過掛號信方式向被申請人投訴“三亞某某餐館”銷售的食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部門組織調解,至2022年1月19日申請人都未收到被申請人的回復是否受理,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在七個工作日內未能告知申請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程序違法,希望復議機關確認。
被申請人答復稱:2021年12月27日,申請人通過中國郵政掛號信(郵件號:XA2328936xxx)投訴舉報三亞某某餐館銷售的食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顯示,該郵件于2021年12月29日15:14已簽收。實際被申請人于2022年1月4日收文。經兩次現場核實,均未發現所舉報的標簽不合格預包裝食品。被申請人將以快遞的方式告知申請人處理結果。
一、舉報基本情況
2021年12月27日,申請人投訴舉報稱于2021年12月19日在“三亞某某餐館”處購買了海藻6包,涉案產品的生產日期為2021年11月20日,其生產廠家名稱為“海南某某有限公司”,經查詢該廠在2021年5月24日已被注銷,故生產廠家不存在,因此所購買到的6包海藻為三無的假冒產品,另外,發現包裝商品貼印了QS標志,屬于法律禁止銷售的食品。據此請求:1.對被投訴舉報人銷售三無食品及使用廢止的QS食品作出行政處罰,并對舉報人的舉報有功行為作出舉報獎勵,辦理結果請求書面告知鄭某某;2.投訴受理請求告知,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請求制作終止調解決定書,并郵寄給投訴舉報人。
被申請人認為,雖然申請人郵寄的信件名稱為“投訴舉報信”,但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條之規定,結合申請人陳述的事實,認定申請人通過郵寄掛號信向市場監管部門反映經營者涉嫌違反市場監管法律、法規、規章線索的行為,屬于舉報情形。
二、本案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一)事實認定清楚
由于申請人“投訴舉報”內容屬于舉報情形,被申請人根據其提供的線索,分別于2022年1月28日、2022年2月15日對被舉報人“三亞某某餐館”進行了兩次核查,均未找到舉報所稱的海南某某有限公司生產的海藻產品。被申請人將以快遞的方式向申請人進行告知。因此,被申請人認定為舉報情形并處理的事實清楚。
(二)適用法律正確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投訴,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請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解決該爭議的行為。本辦法所稱的舉報,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反映經營者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線索的行為。”申請人通過郵寄掛號信方式進行“投訴舉報”的行為,符合該條款所稱的舉報情形。《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之規定所針對的涉及投訴方面,因此不適用該條款規定作為處理舉報的依據。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1.根據被申請人收集的材料顯示,申請人在2021年12月底,分別向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三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三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吉陽分局、三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天涯分局郵寄投訴舉報信27封。自2021年12月16日至12月24日期間,申請人在三亞市吉陽區、天涯區、海棠區“購買了問題商品”并自行制作“消費者投訴舉報撤銷確認函”“和解函”的方式向商家索取賠償。目前已有3個商家向申請人進行了賠償,賠償金分別為350元、400元、6180元。
2.關于掛號信的簽收問題,我局收發室在迎賓路市場監督管理局x號樓市局辦公室,由于郵政人員并未將掛號信送到我局收發室簽收,致使被申請人未在第一時間進行文件的收發處理。
3.申請人為達到一定目的,采取非正常維權手段,造成行政資源空轉,成倍增加行政成本,甚至影響合法企業正常經營,其行為損害了三亞市良好營商環境。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對申請人舉報三亞某某餐館銷售的食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處理”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法律適用正確,程序合法,建議予以維持。
經審理查明:2021年12月27日,申請人通過中國郵政掛號信(郵件號:XA2328936xxx)投訴舉報三亞某某餐館銷售的食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該郵件于2021年12月29日15:14已簽收,但是因為被申請人的收發室是位于三亞市吉陽區迎賓路x號的市場監督管理局x號樓市局辦公室,而申請人郵寄地址寫為三亞市迎賓路x號,致使被申請人未能在第一時間進行文件的收發處理,所以被申請人實際收文時間為2022年1月4日。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不在規定時間內對申請人投訴舉報內容進行處理的行為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通過掛號信的方式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2年1月24日收到該復議申請。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投訴舉報信》掛號信(郵件號:XA2328936xxx)及物流情況;2.“海藻”包裝及收據圖片1張;3.《三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筆錄》;4.《三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文呈批表》(編號:202200xx)。
本機關認為:關于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信”是屬于投訴的情形還是屬于舉報的情形的問題。雖然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的信件名為“投訴舉報信”,但是從“投訴舉報信”的內容中可看出申請人并非是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請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解決該爭議的行為,而是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反映經營者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線索的行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條之規定,本機關認為申請人郵寄的信件實際上是屬于舉報而不屬于投訴。《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之規定所針對的是投訴方面,該條款規定并不適用作為處理舉報的依據。因此,申請人所稱“被申請人在七個工作日內未能告知申請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程序違法”的主張本機關不予認可。綜上所述,由于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的“投訴舉報信”實際上是屬于舉報的情形。對于舉報內容,被申請人并無在七個工作日之內告知舉報人是否受理的法定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海口海事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或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2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