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公開曝光藥品違法案件
一、上蔡縣和店健康人大藥房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案
2024年5月14日,我局接舉報稱:在上蔡縣和店健康人大藥房購買藥品丁苯酞軟膠囊130元,懷疑以上藥品來源不明。經查,上蔡縣和店健康人大藥房不能提供所銷售藥品丁苯酞軟膠囊的供貨方資質、發票、購進藥品驗收記錄,涉案藥品經查詢為合法藥品生產企業生產。
上蔡縣和店健康人大藥房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但是,購進未實施審批管理的中藥材除外”的規定。2024年6月26日,上蔡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給予上蔡縣和店健康人大藥房1、沒收違法所得130元,2、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二、上蔡縣同心醫藥有限公司第六十四零售部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案
2024年5月14日,我局接舉報稱:在上蔡縣同心醫藥有限公司第六十四零售部購買藥品藥品(丁苯酞軟膠囊、腦心通膠囊)700元,同一種藥品存在多個批號現象,懷疑以上藥品來源不明。經查,上蔡縣同心醫藥有限公司第六十四零售部通過網絡購進丁苯酞軟膠囊8盒,腦心通膠囊6盒,不能提供所銷售藥品的供貨方資質、發票、購進藥品驗收記錄,涉案藥品經查詢為合法藥品生產企業生產。
上蔡縣同心醫藥有限公司第六十四零售部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但是,購進未實施審批管理的中藥材除外”的規定。2024年6月13日,上蔡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給予上蔡縣和店健康人大藥房1、沒收違法所得700元,2、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三、上蔡縣樂康藥店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案
2024年4月15日,我局接舉報稱:2024年4月10日在上蔡縣樂康藥店購買藥品尼可地爾片:經天方藥業追溯碼查詢,該尼可地爾片已銷往河北省武強縣周窩鎮劉廠醫院。經查,上蔡縣樂康藥店通過網絡共購進尼可地爾片5盒,貨值金額150元;不能提供上述購進藥品供貨方資質、發票、購進藥品驗收記錄。
上蔡縣樂康藥店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但是,購進未實施審批管理的中藥材除外”的規定。2024年 6月5日,上蔡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給予上蔡縣樂康藥店1、沒收違法所得150元,2、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警示意義:藥品質量的安全直接關系著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藥品經營企業或者醫療機構違反法律規定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擾亂藥品市場秩序且帶來了藥品質量安全隱患。當前,仍有極個別的藥品經營企業為了一己私利或圖一時便利,枉顧群眾用藥安全,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從沒有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個人、單位購進藥品,不履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這種行為,不僅給非法套取醫保藥品的不法分子有機可乘,還可能給群眾用藥安全和身體健康帶來嚴重隱患,我局將不斷加大監管力度,依法嚴厲打擊危害藥品安全的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