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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檢查未發現被舉報的商品,也無法查明已銷售的事實,市監局不予立案,獲法院支持

發布時間:2024-06-18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瀏覽量:51811

  上訴人(一審原告):張志*,男,1974年8月20日生,漢族,浙江省開化縣人,住浙江省開化縣。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常州市天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竹林北路256號天寧科技促進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謝新*,該局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范繼*,江蘇禪律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張志*因舉報不予立案一案,不服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2020)蘇0402行初74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2020年8月3日,張志*向常州市天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天寧市監局)提交投訴舉報信,請求為:一、對投訴進行便民調解,責令依法退款賠償;二、對被投訴舉報人銷售的違法河豚問題予以認定查處,查處后給予獎勵;三、對本案受理、立案、處罰結果、獎勵等均予以書面回復告知。事實與理由:投訴舉報人于2020年5月28日在被投訴舉報人處吃飯消費付款2099元,其中含有12條菊黃河豚魚,經查詢發現菊黃河豚不是允許經營的品種,根據《農業部辦公廳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有條件放開養殖紅鰭東方鲀和養殖暗紋東方鲀加工經營的通知》規定禁止加工經營所有品種的野生河鲀,被投訴舉報人銷售菊黃河豚屬于違反食品安全法禁止經營的食品。2020年8月6日,天寧市監局進行了案件來源登記,處理意見為進一步調查處理。2020年8月7日,天寧市監局工作人員至青龍街道青龍苑三期*區**號店面房對常州市**酒家進行了現場檢查,并制作現場筆錄,經檢查在現場廚房間和活魚養殖區域未發現菊黃河豚、其他河豚魚及其他不允許經營的江鮮產品。同日,天寧市監局認為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常州市**酒家在預打賬單上將暗紋東方鲀虛假標示為菊黃河豚,涉嫌存在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故此予以登記并進一步調查處理。2020年8月10日,天寧市監局對常州市**酒家的經營者任明*進行詢問,并制作筆錄。2020年8月26日,天寧市監局經調查后認為對張志*的舉報的違法事實不成立,作出不予立案審批,并于同日作出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送達張志*。同日,天寧市監局對常州市**酒家涉嫌存在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據此,張志*依據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向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一、撤銷天寧市監局對舉報事項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二、判令天寧市監局對張志*舉報事項重新作出處理。三、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條、參照《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辦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天寧市監局作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轄區內的有關食品安全問題的舉報進行調查、處理是其法定職責。天寧市監局在接到投訴舉報信后,因其投訴舉報信中有投訴和舉報兩項內容,故予以分別處理。針對投訴的問題已另行按照調解流程處理,不在本案審查范圍。針對其舉報的內容,天寧市監局指派工作人員至現場進行檢查、調查詢問。經調查后,認為張志*舉報的常州市**酒家銷售菊黃河豚的違法事實不成立,故對其舉報不予立案,并將結果告知了張志*。上述程序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張志*于2020年5月28日在常州市**酒家用餐,于2020年8月3日提交舉報材料,時間間隔較長。天寧市監局于2020年8月6日進行登記后,次日即至現場進行檢查,根據現場檢查的情況未能確認常州市**酒家存在銷售菊黃河豚的違法行為,在無其他證據能夠證明常州市**酒家存在張志*舉報的違法行為的情況下,天寧市監局以其在現狀下能夠查清的事實予以判斷處理并無不當。綜上所述,張志*起訴要求撤銷常州市天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常天市監[2020]第KF082601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并重新作出處理的訴訟請求,該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張志*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張志*負擔。

  張志*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改判支持其一審訴請,并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根據其提供的照片以及視頻,2020年5月28日常州市**酒家向張志*銷售的是菊黃河豚魚,屬于國家明令銷售的,但針對該舉報,天寧市監局未能查明事發當天的銷售情況,原審判決沒有采納其證據是枉法裁判。

  天寧市監局未作書面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與一審判決書所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一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

  理由如下: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天寧市監局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是否合法。

  本案中,天寧市監局于2020年8月3日接到常州市**酒家2020年5月28日銷售菊黃河豚的舉報后進行線索登記,并于次日開展對常州市**酒家現場檢查、調查、詢問等。天寧市監局現場檢查未發現菊黃河豚等不允許經營的江鮮產品,同時由于距被舉報銷售時間間隔較長,也沒有發現2020年5月28日銷售菊黃河豚的違法行為。據此,天寧市監局于2020年8月26日以無證據證明常州市**酒家存在舉報的違法行為為由,向張志*作出涉案常天市監[2020]第KF082601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證據充分,事實清楚,程序并無不當。同時,天寧市監局也對投訴中發現的常州市**酒家2020年5月28日存在虛假宣傳銷售菊黃河豚的行為,進行另案處理。張志*提出常州市**酒家銷售菊黃河豚,但其提供的證據并不充分,事實依據不足,故其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認定基本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張志*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一審法院駁回張志*的訴訟主張,并無不當,本院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張志*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孫**

審判員 王**

審判員 劉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書記員 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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