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品牌與防偽雜志/中國品牌質量網訊 為進一步規范民生計量領域市場經營秩序,堅決遏制“短斤缺兩”等計量違法行為,提升全社會對民生計量的重視程度,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涼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持續開展電子計價秤市場秩序綜合整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對“短斤缺兩”及電子計價秤未經檢定使用的計量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處理,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導經營者加強自律,依法誠信經營,現公布5起計量違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4年3月19日,涼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位于涼州區公園路市場內的武威市涼州區**調味品店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店使用的電子計價秤存在“短斤缺兩”現象,隨即執法人員對該店在用的電子計價秤進行封存并立案調查。經檢定,該計量器具存在作弊功能,判定為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構成了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的行為。涼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沒收不合格電子計價秤一臺、沒收違法所得1200元,罰款2000元。
案例二 2024年3月20日,涼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位于涼州區祁連大道1738號璟潤瓜果蔬菜市場院內的武威市涼州區**水產店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店經營場所用于稱重的電子計價秤存在“短斤缺兩”現象,隨即執法人員對該店在用的電子計價秤進行封存并立案調查,經檢定,該計量器具存在作弊功能,判定為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構成了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的行為。涼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沒收不合格電子計價秤一臺、沒收違法所得420元,罰款2000元。
案例三 2024年4月28日,涼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麻辣燙店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店在用的1臺電子計價秤未經檢定使用。當事人使用未經檢定計量器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涼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四 2024年5月14日,涼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調味商行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店在用的1臺電子計價秤未經檢定使用。當事人使用未經檢定計量器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涼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五 2024年6月20日,涼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中壩鎮流動攤點進行檢查時,發現魏** 在用的1臺電子計價秤未經檢定使用。當事人使用未經檢定計量器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涼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