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單位違法發布處方藥廣告,被罰款20萬元!
當事人:桂林善芝堂商貿有限責任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50304MA5Q8URR8X 住所: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象山區安家洲民航大廈
法定代表人:秦軍強
2023年4月11日,我局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監督檢查。經查,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墻上發現懸掛有廣告宣傳牌,宣傳內容如下:1.“廣譽遠® 安宮牛黃丸:清熱解毒,鎮驚開竅,預防大于治療!安宮牛黃丸為涼開之劑,對于日常體內多痰濕、濕熱、瘀血之人,可以在上述四個節氣時服用安宮牛黃丸,蕩滌體內痰濕癌血,重整人體陰陽綱領,防患于未然”等字樣的廣告;2.“廣譽遠® 龜齡集:強身補腦,固腎補氣,滋養五臟,久服延年,皇家御用,養生瑰寶;皇家御用,尊貴品質,服用方法,精品選材,神秘炮制,組方機理,適應人群”等字樣的廣告。
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墻上懸掛的兩款藥品廣告宣傳牌,藥品分別為廣譽遠® 安宮牛黃丸和廣譽遠® 龜齡集,以上兩種藥品均為處方藥。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屬于違法發布處方藥廣告的行為。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提供《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和法定代表人秦軍強的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
2、《授權委托書》和受委托人秦博的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
3、《現場筆錄》《詢問筆錄》《詢問通知書》(桂林市市監詢〔2023〕04111號)各一份,《送達回證》一份;
4、《山西廣譽遠國藥有限公司出庫單》《山西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山西廣譽遠國藥有限公司成品檢驗報告單》各一份;
5、現場提取的《證據復制、提取單》;
6、桂林善芝堂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與疊彩區桂河廣告經營部簽訂的合同(制作廣告宣傳品)一份;
7、《桂林善芝堂藥品廣告整改報告》一份;
8、山西廣譽遠國藥有限公司與桂林善芝堂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山西廣譽遠國藥有限公司2022年度一級商協議書》;
9、《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試行)》和《非處方藥專有標識管理規定(暫行)》;
以上證據和筆錄分別有提供人簽名蓋章認可。
2023年5月29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桂林市)市監罰告〔2023〕348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于2023年6月2日向我局遞交了《行政處罰聽證申請書》,我局于2023年6月6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桂市)市監〔2023〕4號)并于2023年6月16日召開了聽證會。在聽證會上,爭議焦點為兩方面,包括本案當事人所作的宣傳是否構成廣告和本案處罰裁量是否過重。廣告方面,當事人認為在本案中當事人所作的宣傳不構成廣告以及適用法律應當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我局認為:1.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墻上懸掛展牌,展示其銷售的“安宮牛黃丸”、“龜齡集”等藥品,構成廣告法所稱的廣告。并且,廣告是宣傳的手段之一,當事人辯稱“無法律規定經營者不得在經營場所宣傳產品,其行為并不違法”的觀點,我局不予采納。2.廣告是商業宣傳的手段之一,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屬于發布虛假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因此,當事人認為“經營者在其經營場所內對其銷售的產品進行說明,應當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而不是《廣告法》”的觀點,我局不予采納。處罰裁量方面,當事人認為我局作出的處罰裁量過重。我局認為:當事人構成違法發布處方藥廣告的違法行為,根據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本案處罰20萬元是法定最低幅度,已充分考慮當事人及時下架上述兩款處方藥廣告的情節。
經聽證,本局認為:當事人違法發布處方藥廣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五條第二款“前款規定以外的處方藥,只能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品專業刊物上作廣告”的規定,構成違法發布處方藥廣告。對當事人違法發布處方藥廣告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二)違反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發布處方藥廣告、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廣告、戒毒治療的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廣告的”的規定處理。
鑒于當事人及時下架了上述兩款處方藥廣告,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定(試行)》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輕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進行從輕行政處罰處理。
綜上,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五條第二款“前款規定以外的處方藥,只能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品專業刊物上作廣告”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二)違反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發布處方藥廣告、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廣告、戒毒治療的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廣告的”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行為,并作如下處罰:
罰款人民幣貳拾萬元整(200000元)。
當事人應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廣西壯族自治區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憑繳款編碼(或二維碼)將罰款繳到桂林市財政專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四)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臨桂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桂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