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議案例!食品包裝袋上引用蘇軾詩句,構成虛假宣傳嗎?
申請人:謝某。
被申請人:某局。
第三人:永安市某食品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對其提出的舉報事項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不服,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24年1月17日收到申請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依法聽取當事人意見,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答復;責令被申請人限期重新作出答復。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3年10月通過書面寄信的形式向被申請人舉報第三人永安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產的“原汁煙筍”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2023年11月25日收到被申請人作出的答復稱:違法事實不成立,不予立案。申請人不服,遂復議。申請人認為涉案產品在包裝上宣稱“寧可食無肉,不可居無竹”并無科學依據,屬于標簽含有虛假內容,涉嫌虛假宣傳,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71條的相關規定,被申請人認定事實不清楚。其次被申請人并未依法告知是否立案,程序違反法律規定。被申請人未告知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該行為屬于程序違法,應予確認。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在處理申請人的舉報過程中,已全面充分履行法定職責,作出的不予立案處理結果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申請人在《行政復議申請書》的申請理由不成立,懇請復議機關駁回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第三人永安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在行政復議期間未按本機關《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通知書》通知提交有關復議請求答復意見、證據及有關材料。
經審理查明:2023年10月5日,申請人在“某超市購物廣場”支付6元購買煙筍1包,該產品包裝載明受委托方為第三人永安市某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11月9日,被申請人收到三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轉送的申請人投訴舉報第三人涉嫌銷售違反食品安全商品的材料。2023年11月14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事項予以案源登記。2023年11月16日,被申請人對第三人位于永安市某鎮某村XX**號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向第三人調取了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案涉產品包裝袋,包裝袋正面商標下方標有“寧可食無肉,不可居無竹”。2023年11月20日,被申請人以第三人的行為未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為由,對申請人提出的舉報事項作出不予立案決定。2023年11月22日,被申請人通過郵寄的方式將舉報不予立案的結果反饋給申請人。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申請書、被申請人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反饋、投訴舉報函、案涉產品圖片、購物小票復印件等;被申請人提供的被申請人答復書、現場筆錄、案件來源登記表、不予立案審批表、郵件軌跡截圖、《投訴、舉報轉辦通知書》、《文件閱示、辦理單》、被舉報人提供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及案涉產品包裝復印件等。
本機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本案中,案涉產品包裝引用我國宋代文學家蘇軾《於潛僧綠筠軒》中的詩句“寧可食無肉,不可居無竹”作為宣傳語,表達商品的傳統文化內涵,意在強調對美好生活的追求和對自然環境的熱愛,而非對產品的吹噓或夸大,不存在做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不存在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情形,未違反法律規定。被申請人經核實未發現第三人違反法律規定,于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人提出的舉報事實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向申請人告知不予立案的處理結果,并無不當,本機關予以支持。關于申請人提出的被申請人未告知申請人具體行政復議的權利問題,在本案中申請人已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相關救濟權利已得到保障,申請人未因被申請人在反饋時未告知救濟途徑而遭受權利受損事實的發生,故對被申請人未在答復中向申請人告知救濟途徑的程序瑕疵,本機關在此予以指正。
綜上,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提出的舉報事項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本機關作出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提出的舉報事項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