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市場監管局發布2024年第一批違法廣告典型案例
當事人在其開發運營的網頁發布“全國首家突破技術瓶頸實現多渠道智能抓取”“支持全自動抓取任何人微信朋友圈圖文到自己店鋪”“一鍵采集各大電商平臺商品生成微商城或轉發朋友圈銷售”等廣告。當事人無法提供任何材料對“全國首家”予以佐證,且該軟件獲取、轉發圖文信息在微信朋友圈時需要雙方通過驗證,在天貓淘寶等電商平臺也需要該平臺的注冊用戶附條件使用。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白云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罰款35萬元。
案例二 中恩某鼎(廣東)大健康產業開發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白云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罰款21萬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黃埔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四)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沒收廣告費用1900元,并處罰款2500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黃埔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罰款13萬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番禺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十四)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廣告,并處罰款8.7萬元。
案例六廣州市番禺區某寶立房產實業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九條第(八)項,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番禺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廣告,并處罰款16萬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第(四)項的規定,花都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罰款2.9萬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六條、《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越秀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四)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罰款6.1萬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的規定。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罰款5萬元。
案例十廣州某姬堂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和第(三)項、第十七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增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十四)項,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罰款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