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市場監管局發布查處涉電動自行車及其電池質量違法行為典型案例
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廣州市市場監管局持續組織依法查辦生產、銷售電動自行車質量違法行為,現公布一批涉電動自行車及其電池典型案例。
一、廣州市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某電動自行車店銷售非法改裝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3年,廣州市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發現當事人擅自對電動自行車進行加裝外設蓄電池托架并銷售。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廣州市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42000元、沒收21輛非法加裝的電動自行車的行政處罰。
二、海珠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電動車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鋰離子電池案
2023年,當事人銷售的電動自行車鋰離子電池經抽樣檢驗結論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海珠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不合格電池2個、罰款6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增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電動車有限公司銷售非法改裝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3年,增城區市場監管局發現當事人因顧客要求擅自對涉案待售的電動自行車的鞍座進行了更換、非法改裝。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增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000元、沒收1輛非法改裝的電動自行車的行政處罰。
四、白云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廣州市某有限公司銷售非法改裝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3年,白云區市場監管局發現當事人擅自對電動自行車加裝改裝后再進行銷售。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白云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17輛、罰款34000元的行政處罰。
五、荔灣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廣州市某商行強制性認證違法行為、銷售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案
2023年,荔灣區市場監管局發現當事人銷售改裝蓄電池的電動自行車、不配蓄電池的電動自行車。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五十條和《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十九條規定。荔灣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五十條、《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三條和《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4450元、罰款74000元的行政處罰。
六、番禺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廣州市番禺區市橋某助力自行車維修經營部銷售未按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變更及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3年,番禺區市場監管局發現當事人銷售未按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變更的電動自行車和經抽樣檢驗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和《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番禺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和《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電動自行車1輛、罰款7060元的行政處罰。
七、花都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智能科技(廣州)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和獲證產品的關鍵元器件發生變更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變更案
2022年,花都區市場監管局發現當事人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抽樣檢驗不合格,且發現當事人獲證產品的關鍵元器件發生變更但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變更,并擅自將涉案電動自行車出廠銷售。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和《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ǘ紖^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和《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25元、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八、天河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廣州市天河區某電動車行銷售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2年,天河區市場監管局發現當事人銷售經抽樣檢驗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天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不合格電動自行車3輛、罰款19320元的行政處罰。
九、黃埔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廣州市黃埔區某自行車店經營不合格的鋰離子電池案
2022年,黃埔區市場監管局發現當事人銷售經抽樣檢驗不合格鋰電池。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黃埔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不合格鋰離子電池1個、罰款4020元的行政處罰。
十、從化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廣州某電動車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案
2023年,從化區市場監管局發現當事人銷售經抽樣檢驗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規定,從化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不合格電動自行車6輛、罰款15000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