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行業標準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進一步規范行業標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相關規定,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對《行業標準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起草了《行業標準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各有關單位或個人提出修改意見,并于2023年6月18日前反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登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網址:http://www.samr.gov.cn),通過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征集調查”提出意見。
2.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lixiaodong@samr.gov.cn,郵件主題請注明“《行業標準管理辦法》反饋意見”字樣。
3.通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安定門外大街56號,市場監管總局標準創新司,郵編100011。請在信封注明“《行業標準管理辦法》反饋意見”字樣。
市場監管總局
2023年5月18日
附件下載:
行業標準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docx
行業標準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行業標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行業標準的制定、組織實施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行業標準定位及范圍)行業標準是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其行政管理職責,對沒有國家標準、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
行業標準重點制定本行業領域的重要產品、工程技術、服務和行業管理標準。
下列情況不應當制定行業標準:
(一)已有國家標準的;
(二)一般性產品和服務的技術要求;
(三)跨部門、跨行業的技術要求;
(四)用于約束行政主管部門系統內部的工作要求、管理規范等。
第四條(行業標準效力)行業標準是推薦性標準。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強制性標準的制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基本要求)制定行業標準應當在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和社會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保證行業標準的科學性、規范性、時效性,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
第六條(技術要求)行業標準的技術和管理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要求,應當與有關標準協調配套。
禁止在行業標準中規定資質資格、許可認證、審批登記、評比達標、監管主體和職責等要求,利用行業標準實施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增加市場主體義務,增加政府部門法律法規規定之外權力的行為。
禁止通過制定產品質量及其檢驗方法行業標準,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
第七條(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指導、協調、監督行業標準的制定及相關管理工作。建立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服務行業標準工作管理和信息公開。
第八條(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承擔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行業標準制定、實施、復審等管理工作,及時將行業標準制定情況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協調機制)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之間在行業標準制定、實施過程中出現爭議的,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協商;協商不成的報請國務院標準化協調機制解決。
第十條(行標代號及范圍)行業標準代號及范圍,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申請及其職責,審查批準并公布。
行業標準應當在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公布的代號及范圍內制定。未經批準公布的行業標準代號不得使用。
第二章 行業標準的制定
第十一條(一般程序)制定行業標準的一般程序包括:立項、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編號發布、出版、備案。
第十二條(立項)行業標準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行業標準立項前應當進行核查,已有國家標準或國家標準立項計劃的不應當立項。鼓勵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將行業標準立項計劃在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開征求意見。
第十三條(編寫)編制行業標準應當與已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協調,避免交叉、重復和矛盾。
行業標準征求意見稿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在部門門戶網站或部門標準化工作網站公開,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參與行業標準制定工作。
第十四條(技術委員會)制定行業標準應當發揮相關領域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作用。已有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能夠滿足行業需求的,不再新增專業領域的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必要時,可以組建專家組或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承擔行業標準起草和技術審查工作。
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和專家組應當具有專業性、獨立性和廣泛代表性。標準起草人員不得承擔同一標準的技術審查工作。
第十五條(標準涉及專利)行業標準一般不涉及專利。行業標準中涉及的專利應當是實施該標準必不可少的專利,其管理參照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需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行業標準制定時,要求參編單位披露其擁有和知悉的標準必要專利信息,并明確參編單位對其真實性、準確性承擔相關責任。
(二)行業標準發布前,應當獲得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作出的免費或依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實施許可的聲明。
(三)行業標準發布后,發現標準涉及專利,但沒有專利實施許可聲明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獲得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作出的專利實施許可聲明。未能在規定時間內獲得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作出專利實施許可聲明的,可視情況暫停實施該標準。
第十六條(采標)行業標準一般不采用國際標準。確需采用的,應當符合國際標準組織的版權政策,并獲得國際標準組織國家成員體同意。以國外標準為基礎起草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國外標準發布機構的版權政策。
第十七條(編號)行業標準編號由行業標準代號加“/T”、順序號及年份號三部分構成。順序號為自然數。
第十八條(發布)行業標準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布。行業標準的發布實行公告制度。
第十九條(出版)行業標準發布后,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至少在標準實施日期前七日,委托具有相關出版資質的單位完成標準文本出版工作。行業標準不出版的,應當明確并出具刊定的標準文本。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享有行業標準版權。
第二十條(備案和公開)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行業標準批準發布后六十日內,且在該標準實施日前,通過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備案材料并公開標準文本。備案材料應當包括行業標準發布公告和出版發行或刊定的標準文本。
第三章 行業標準的實施與復審
第二十一條(標準替代轉換)行業標準的發布與實施之間應當留出合理的過渡期。
行業標準發布后實施前,可以選擇執行原行業標準或者新行業標準。
新修訂的行業標準實施后,被代替的行業標準同時廢止。
相同標準化對象和內容的國家標準實施后,行業標準應當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十二個月內主動完成廢止。
第二十二條(組織實施)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行業標準的宣貫工作,并結合本部門法定職責開展行業標準的推廣實施。
第二十三條(標準解釋)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行業標準的解釋。行業標準的解釋與標準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解釋發布后,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發布之日起二十日內在部門門戶網站或部門標準化工作網站公開解釋文本,并在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公開。
對行業標準實施過程中有關具體技術問題的咨詢,相關答復應當按照國家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進行公開。
第二十四條(反饋評估)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行業標準實施信息反饋和評估機制,根據反饋意見和評估情況對行業標準進行復審。
第二十五條(復審)行業標準每五年至少復審一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復審:
(一)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關鍵技術、適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其他需及時復審的情形。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告復審結論。復審結論分為繼續有效、修訂、廢止三種情形。復審結論為修訂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行業標準制定程序執行。復審結論為廢止的,應當在公告廢止前公開征求意見。廢止公告應當在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公開。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部門自我監督)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其發布的行業標準開展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行業標準違反強制性國家標準,與國家標準、其他行業標準重復交叉或不銜接配套,超范圍制定以及編號編寫不合規等問題。
第二十七條(監督抽查)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組織對行業標準開展監督抽查,通報結果。
第二十八條(與國家標準重復交叉或不協調配套)發現行業標準與國家標準、其他行業標準之間重復交叉或者不銜接配套的,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整合、修訂、廢止行業標準的意見,并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處理。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未處理的,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協商,協商不成的,報請國務院標準化協調機制解決。
第二十九條(違規制定)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第六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以及行業標準制定主體、編號、備案或復審等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其說明情況,并限期改正。未按期改正的,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廢止相關標準。
第三十條(影響市場競爭)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社會監督)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行業標準投訴舉報處置制度,暢通投訴舉報渠道,接受社會監督,及時處理投訴問題并告知結果。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解釋權)本辦法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生效時間)本辦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1990年8月24日原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11號公布的《行業標準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