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食品安全行政處罰案件貨值金額計算的意見
市監稽發〔2021〕7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
近年來,天津市、浙江省、山東省等多個市場監管部門咨詢如何計算食品安全行政處罰案件貨值金額。依照《食品安全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現就市場監管部門辦理食品安全行政處罰案件涉及的貨值金額計算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計算范圍
食品安全行政處罰案件貨值金額是當事人實施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所涉及食品的市場價格總金額。
未取得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計算范圍包括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取得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成品檢驗不合格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下簡稱不合格)的,貨值金額包括成品、不合格的半成品和原料;半成品或者原料不合格的,貨值金額包括不合格的半成品或者原料,以及成品。
已售出、已贈與、已抽樣、已使用、已召回以及未售出、未贈出、未使用等全部成品,計入成品貨值金額。未付款已到庫的涉案產品應當計入貨值金額。案件查處期間退貨的產品的貨值金額不得扣除。
二、計算方式
成品按照銷售價格計算貨值金額;半成品按照原料購進價款計算貨值金額;原料按照購進價款計算貨值金額。
銷售價格應當以銷售單、合同、價簽等明示的單價計算;沒有標價的,依據相關證據材料進行認定或者按照同類產品的市場價格或者平均價格計算,也可以委托法定價格認定機構確定。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2021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