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企業標準隨機抽查工作指引 (2024)》 的通知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企業標準隨機抽查工作指引 (2024)》 的通知
各省、 自治區、 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 (廳、 委):
為進一步落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和 《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 的有關規定, 規范企業標準隨機抽查工作, 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對 2019 年印發的 《企業標準隨機抽查工作指引》 進行修訂, 現將 《企業標準隨機抽查工作指引 (2024)》 印發給你們, 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2024 年 3 月 4 日
企業標準隨機抽查工作指引(2024)
本工作指引旨在指導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抽查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以下簡稱《標準化法》)和《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以下簡稱《促進辦法》)的要求,適用于《市場監管總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第一版)》所列企業標準抽查事項的網絡檢查、書面檢查、現場檢查。監督抽查企業名錄庫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http://www. gsxt. gov. cn/index. html)獲取。已有法律、行政法規對相關領域企業標準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抽查事項
(一)企業是否履行生產產品或者提供服務執行標準的自我聲明公開義務。
(二)生產產品或者提供服務執行標準信息的時效性是否符合規定。
(三)生產產品或者提供服務執行標準的編號和名稱是否規范。
(四)企業標準的技術要求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要求。
(五)企業標準的功能指標和性能指標及對應的試驗方法、檢驗方法或者評價方法是否符合規定。
二、檢查內容和方法
(一)企業執行標準自我聲明公開情況是否符合《標準化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促進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相關規定。
對于應公開執行標準的生產企業,食品、藥品生產企業除外,檢查企業是否在國家統一的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https://www. qybz. org. cn/)上進行自我聲明公開;在其他平臺公開的,是否在國家統一的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明示公開渠道,并確保自我聲明公開的信息可獲取、可追溯和防篡改,在企業自有網站公開或者其他商業性網站公開的無效;若存在委托加工生產產品或者提供服務,檢查公開主體是否是委托方,受托方公開的無效;在產品包裝、說明書上標注執行標準不屬于有效自我聲明公開。
(二)生產產品或者提供服務執行標準信息的時效性是否符合《促進辦法》第十五條相關規定。
企業標準已經實施自我聲明公開的,檢查公開時間是否在提供產品或者服務前,即公開的時間應早于產品生產日期或服務提供時間。
(三)標準編號和名稱是否符合《標準化法》第二十四條、《促進辦法》第十三條相關規定。
企業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服務業地方標準的,檢查標準編號和名稱是否與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中的對應信息一致;檢查執行標準是否被廢止或替代。
企業執行團體標準的,檢查該團體標準編號和名稱是否與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中的對應信息一致;是否經團體標準發布組織授權使用,并在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將該團體標準全文公開。
企業執行企業自行制定或者聯合制定企業標準的,檢查是否在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公開包括產品、服務的功能指標和產品的性能指標及對應的試驗方法、檢驗方法或者評價方法等內容的企業標準文本;標準編號是否依次由企業標準代號、企業代號、順序號、年份號組成,如下圖所示。
企業代號可用漢語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數字或兩者兼用組成。
(四)企業標準中的技術要求是否符合《標準化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促進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相關規定。
企業執行自行制定或者聯合制定企業標準的,檢查企業標準的技術指標要求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和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
(五)企業標準中的功能指標和性能指標及對應的試驗方法、檢驗方法或者評價方法是否符合《標準化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促進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相關規定。
企業執行自行制定或聯合制定企業標準的,檢查是否明確產品、服務的功能指標和產品的性能指標及對應的試驗方法、檢驗方法或者評價方法;明確的試驗方法、檢驗方法或者評價方法是否為引用相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際標準的對應方法;沒有相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際標準的,檢查企業自行制定的試驗方法、檢驗方法或者評價方法,是否科學合理、準確可靠;企業標準中的功能指標和性能指標項目少于或者技術要求低于推薦性標準的,檢查是否進行明示。
三、依法檢查與處罰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制定標準應當有利于科學合理利用資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增強產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換性,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四條。
標準應當按照編號規則進行編號。標準的編號規則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國家實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企業應當公開其執行的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的編號和名稱;企業執行自行制定的企業標準的,還應當公開產品、服務的功能指標和產品的性能指標。國家鼓勵團體標準、企業標準通過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三十八條。
企業未依照本法規定公開其執行的標準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示。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
社會團體、企業制定的標準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廢止相關標準,并在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示。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四十二條。
社會團體、企業未依照本法規定對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進行編號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撤銷相關標準編號,并在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示。
(八)《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二款。
制定企業標準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要求。
制定企業標準應當有利于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質量效益和生態效益,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
(九)《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第十二條。
企業制定的產品或者服務標準應當明確試驗方法、檢驗方法或者評價方法。
試驗方法、檢驗方法或者評價方法應當引用相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際標準。沒有相應標準的,企業可以自行制定試驗方法、檢驗方法或者評價方法。企業自行制定的試驗方法、檢驗方法或者評價方法,應當科學合理、準確可靠。
(十)《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第十三條。
企業提供產品或者服務所執行的企業標準應當按照統一的規則進行編號。企業標準的編號依次由企業標準代號、企業代號、順序號、年份號組成。
企業標準代號為“Q”,企業代號可以用漢語拼音字母或者阿拉伯數字或者兩者兼用組成。
與其他企業聯合制定的企業標準,以企業標準形式各自編號、發布。
(十一)《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國家實行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企業應當公開其提供產品或者服務所執行的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的編號和名稱。
企業執行自行制定或者聯合制定企業標準的,應當公開產品、服務的功能指標和產品的性能指標及對應的試驗方法、檢驗方法或者評價方法。法律、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對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另有規定的,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公開其采用的包裝標準。
企業公開的功能指標和性能指標項目少于或者低于推薦性標準的,應當在自我聲明公開時進行明示。
(十二)《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在提供產品或者服務前,完成執行標準信息的自我聲明公開。委托加工生產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由委托方完成執行標準信息的自我聲明公開。
企業執行標準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對自我聲明公開的內容進行更新。企業辦理注銷登記后,應當對有關企業標準予以廢止。
(十三)《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第十六條。
鼓勵企業通過國家統一的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進行自我聲明公開。
通過其他渠道進行自我聲明公開的,應當在國家統一的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明示公開渠道,并確保自我聲明公開的信息可獲取、可追溯和防篡改。
(十四)《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方式,依法對企業提供產品或者服務所執行的標準進行監督檢查。對于特殊重點領域可以開展專項監督檢查。
(十五)《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第二十九條。
企業在監督檢查中拒絕提供信息或者提供不實信息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通報或者公告。
(十六)《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第三十條。
企業未公開其提供產品和服務執行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示。
(十七)《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第三十一條。
企業制定的企業標準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廢止該企業標準,在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示。
(十八)《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第三十二條。
企業制定的企業標準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撤銷相關標準編號,并在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示。
(十九)《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第三十三條。
企業自我聲明公開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示。
(二十)《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第三十四條。
企業在開展標準制定、自我聲明公開等工作中存在本辦法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的,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過發送警示函、約談等方式,督促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示。
四、工作要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完善抽查工作細則,就抽取方法、檢查流程、審批權限、公示程序、歸檔方式等作出明確規定。
為保證抽查企業名錄庫的時效性,市場監管部門應在隨機抽查工作前,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分類獲取最新的相關企業信息。
鑒于企業標準技術性、專業性強,涵蓋領域廣,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可通過委托第三方機構或聘請專家的方式開展檢查工作。
委托第三方機構檢查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應選取與檢查工作要求匹配的第三方機構,通過簽訂合同、協議等方式建立正式委托關系,明確相應的職責和權限,并加強對受托第三方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聘請專家方式檢查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可選擇國家級標準化機構、省級標準化機構、檢驗檢測機構、科研院所、高等學校、行業協會等單位的標準化專家建立專家名錄庫,同時對專家業務專長進行分類標注。入庫專家應熟悉標準化工作,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保密意識,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自覺接受監督管理。聘請專家實施檢查時,可在相關領域專家中進行隨機抽取,提高工作效率。
委托第三方機構或聘請專家形成的檢查結論,可以作為市場監管部門監督處理的參考,檢查結果應由市場監管部門確定。
市場監管部門在處理相關違法違規行為時,應嚴格按照法規規定的程序實施,以指導企業限期改正為主,企業不配合、不改正的,依法廢止相關標準或在平臺上公開相關違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