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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公開征求《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4-07-25    來源: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瀏覽量:

  為進一步深化電子計價秤市場秩序綜合整治,加強對集貿市場的計量監督管理,有力打擊利用電子秤作弊、“缺斤短兩”等計量違法行為,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市場監管總局組織起草了《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4年8月24日。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登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網址:http://www.samr.gov.cn),通過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征集調查”提出意見。

  2.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jlsfzc@samr.gov.cn,郵件主題請注明“《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反饋意見”字樣。

  3.信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區馬甸東路9號,市場監管總局計量司,郵編100088。請在信封注明“《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反饋意見”字樣。

  附件:1.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關于《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市場監管總局

2024年7月25日

  附件1

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了加強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維護集貿市場經營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國集貿市場經營活動中的計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計量管理、計量行為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集貿市場(以下簡稱集市)是指由法人單位或者自然人(以下簡稱集市主辦者)主辦的,向入場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提供場地進行商品交易的固定場所。

  第三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集市計量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集市計量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集市的計量活動應當遵循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保證計量器具和商品量的準確,正確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第五條集市主辦者責任:

  (一)建立經營管理制度,如實記錄經營者名稱或者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并核驗、更新、公示經營者的相關信息,供消費者查詢。

  (二)積極宣傳計量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集市計量管理及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制度,并組織實施。

  (三)在與經營者簽訂的入場經營協議中,明確雙方有關計量活動的權利義務,要求經營者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計量器具以及其他不合格計量器具,并約定相應的違約責任。

  (四)根據集市經營情況配備專(兼)職計量管理人員,負責集市內的計量管理工作,集市的計量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計量業務知識的培訓。

  (五)對集市使用的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相關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做好強制檢定工作。

  (六)國家明令淘汰的計量器具禁止使用;國家限制使用的計量器具,應當遵守有關規定;未申請檢定、超過檢定周期或者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得使用。

  (七)合理設置用于公平復核的計量器具,擺放在顯著、便捷位置,并予以標識;對用于公平復核的計量器具負責保管、維護和監督檢查,定期送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所屬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定。

  (八)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做好集市定量包裝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量的計量監督管理工作。

  (九)鼓勵集市主辦者統一為經營者配置經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具備統一配置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配備和使用符合國家規定,與其經營項目相適應的計量器具,并督促檢查。

  (十)對集市在用計量器具實施統一管理,一經發現經營者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計量器具或者其他不合格計量器具的,應當及時制止。

  (十一)建立健全誠信計量管理體系,組織經營者開展誠信計量自我承諾;鼓勵集市主辦者建立違法失信經營者紅黃牌警示制度,對計量失準拒不整改或者計量失準仍強買強賣造成負面影響的經營者,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追究違約責任直至清退出集市。

  (十二)鼓勵集市主辦者對集市進行數字化升級改造,推廣使用具有智能網聯功能的計量器具。

  (十三)消費者和經營者因商品量計量結果產生糾紛的,集市主辦者應當及時進行處理,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做好計量調解。

  第六條經營者責任:

  (一)遵守計量法律、法規及集市主辦者關于計量活動的有關規定。

  (二)正確、規范使用計量器具和法定計量單位,對使用的計量器具進行維護和管理,定期接受相關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對計量器具的強制檢定。

  (三)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計量器具或者其他不合格計量器具,不得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或者偽造數據,不得破壞鉛(簽)封,不得使用鉛(簽)封已損壞的計量器具。

  (四)以商品量的量值作為結算依據的,應當使用計量器具進行測量;計量偏差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結算值與實際值相符。除不具備計量條件或者經交易當事人同意外,不得估量計費。

  (五)現場交易時,應當明示計量單位、計量過程和計量器具顯示的量值。如有異議的,應當重新操作計量過程和顯示量值。

  (六)銷售定量包裝商品應當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

  (七)開展誠信計量自我承諾,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集市主辦者不得與經營者串通,從事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計量違法行為。

  第八條計量檢定機構實施強制檢定,應當執行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定,確保量值傳遞準確。

  第九條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職責:

  (一)宣傳計量法律、法規,對集市主辦者、計量管理人員進行計量方面的培訓。

  (二)督促集市主辦者按照計量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要求,落實集市的計量管理工作。

  (三)對集市的計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計量管理和計量行為,進行計量監督和執法檢查。

  (四)積極受理計量糾紛,負責計量調解和仲裁檢定。

  (五)強化信用監管,建立集市誠信計量管理制度和評價標準,定期公開評價結果,對集市實施分級分類監管。

  第十條集市主辦者或者經營者申請計量器具檢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費用。

  第十一條消費者所購商品,在保持原狀的情況下,經復核,短秤缺量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集市主辦者要求賠償。集市主辦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經營者利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計量器具向消費者提供商品屬于欺詐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集市主辦者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有關規定,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集市主辦者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集市主辦者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項規定的,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沒收淘汰的計量器具,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集市主辦者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的,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應當使用計量器具進行測量而未使用計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經營者銷售商品的結算值與實際值不相符的,按照《商品量計量違法行為處罰規定》有關規定處罰。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六項規定的,按照《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四條集市主辦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經營者從事計量違法行為而不制止,或者與經營者串通,從事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計量違法行為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從事集市計量監督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徇私舞弊,應當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第十七條本辦法所稱具有作弊功能的計量器具,是指可以通過偽造、變造、篡改計量數據導致數值顯示與實際量值不一致的計量器具。

  本辦法所稱用于公平復核的計量器具,是指對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因商品量測量結果發生的糾紛具有裁決作用的計量器具。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2002年4月19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7號公布的《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2

  關于《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為進一步深化電子計價秤市場秩序綜合整治,加強對集貿市場的計量監督管理,市場監管總局組織修訂了《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就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修訂的必要性

  民生計量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與人民群眾的生活密切相關。做好民生計量工作,保障計量量值準確,是確保市場公平、實現放心消費的重要防線,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去年以來,部分自媒體、網紅博主曝光一些不法商家“缺斤短兩”“計量作弊”等問題,引發廣泛關注,也讓老百姓對市場貿易結算的“公平”“誠信”產生質疑。近期江蘇連云港“鬼秤”等輿情頻發,市場監管總局對此高度重視,全力推進電子計價秤市場秩序綜合整治。集貿市場是電子計價秤使用的主要場所之一,亟需通過修訂《辦法》,進一步壓實集市主辦者責任,規范經營者行為,有效打擊市場內使用作弊秤、“缺斤短兩”等違法行為。

  二、修訂過程

  2024年6月中旬,市場監管總局啟動《辦法》修訂工作,廣泛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法學專家、基層執法人員、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市場主辦方和經營者意見。在綜合各方意見基礎上,市場監管總局對《辦法》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壓實集市主辦者主體責任。一是要求集市主辦者建立經營管理制度,如實記錄經營者名稱或者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并核驗、更新、公示經營者的相關信息,供消費者查詢。二是進一步明確集市主辦者與經營者簽訂的入場經營協議內容,要求經營者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計量器具以及其他不合格計量器具,并約定相應的違約責任。三是將公平秤擴展為用于公平復核的計量器具,并要求集市主辦者合理設置用于公平復核的計量器具,擺放在顯著、便捷位置。四是增加集市主辦者對經營者的管理責任,要求集市主辦者對集市在用計量器具實施統一管理,一經發現經營者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計量器具或者其他不合格計量器具的,應當及時制止。五是增加集市主辦者誠信計量管理責任,建立健全誠信計量管理體系,組織經營者開展誠信計量自我承諾,同時鼓勵集市主辦者建立違法失信經營者紅黃牌警示制度,對計量失準拒不整改或計量失準仍強買強賣造成負面影響的經營者,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追究違約責任直至清退出集市。六是明確規定集市主辦者不得與經營者串通,從事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計量違法行為。七是鼓勵集市主辦者對集市進行數字化升級改造,推廣使用具有智能網聯功能的計量器具。八是明確集市主辦者糾紛調解責任,消費者和經營者因商品量計量結果產生糾紛的,集市主辦者應當及時進行處理,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做好計量調解。

  (二)進一步規范經營者行為。一是增加經營者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計量器具、不得使用鉛(簽)封已損壞的計量器具的規定,對應當前電子計價秤監管面臨的最大問題,指向性更加明確。二是增加經營者正確、規范使用計量器具和法定計量單位的要求。三是增加經營者誠信計量義務,要求經營者開展誠信計量自我承諾,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四是增加了經營者利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計量器具向消費者提供商品行為性質的認定,明確屬于欺詐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加強對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一是針對新增的征求意見稿第五條第一項要求,集市主辦者違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有關規定處罰。二是增加對集市主辦者違反征求意見稿第五條第二、三、四項(對應現行《辦法》第五條第一、二、三項)的處罰,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三是提高對集市主辦者違反征求意見稿第五條第五、六、七項(對應現行《辦法》第五條第四、五、六項)的處罰力度,最高處罰額度分別由一千元、一千元、一千元調整為一萬元、一萬元、五萬元。四是對經營者違反征求意見稿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不再列明具體罰則,而是改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五是對經營者違反征求意見稿第六條第四項,應當使用計量器具進行測量而未使用計量器具的,最高處罰額度由一千元調整為一萬元。六是對集市主辦者的惡意行為增設處罰條款,并設置較重的處罰額度,集市主辦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經營者從事計量違法行為而不制止,或者與經營者串通,從事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計量違法行為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其他修改。一是加強市場監管部門信用監管手段。要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強化信用監管,加強集市誠信計量體系建設,建立集市誠信計量管理制度和評價標準,通過定期公開評價結果、實施分級分類監管等方式,進一步壓實集市計量管理主體責任。二是對于檢定收費問題,刪去了按照物價部門核準的項目和收費標準進行收費的規定,由于目前強制檢定收費處于停征狀態,但又未完全取消,因此修改為“集市主辦者或經營者申請計量器具檢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費用”,便于貼合政策要求。三是刪去了現行《辦法》中的解釋條款。四是增加了具有作弊功能的計量器具和用于公平復核的計量器具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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