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油站計量作弊案作違法所得認定和計算問題的答復意見的函
關于加油站計量作弊案作違法所得認定和計算問題的答復意見的函
質檢法函[2010]34號
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關于加油站計量作弊案件違法所得認定和計算的請示》(魯質監稽發[2009]250號)收悉。經研究,現提出如下答復意見:
違法所得是指違法獲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全部經營額認定為違法所得:
(一)當事人故意違法的;
(二)生產、銷售、進口產品屬于劣質品,即危及人體健康、生命財產安全或者主要性能指標達不到標準規定要求,失去原有使用價值等情況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產品應當予以沒收或者監督銷毀的。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