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咨詢問題:保健食品廣告審查申請人及審查機關問題留言日期:2020-03-11
根據3月1號實施的《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內容,我們理解是:保健食品廣告申請人可以是批件持有人、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三者中任何一方,保健食品廣告審查機關必須是生產企業所在地審查。
我們是保健食品批件持有人(同時也是經營企業),持有人所在地為海南省,而我們產品屬于委外加工,生產企業為安徽省內某一公司。
那么現在問題是:
我們這個產品廣告送審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被退回,要求我們按照3月1號新實施廣告法規,送生產企業所在地安徽廣告審查機關審核。我們聯系安徽省審查機關,回復我們屬地管理原則,要求我們在批件持有人所在地送審。
1.批件持有人所在地與生產所在地屬于不同省份,那么批件持有人是否可以作為保健食品廣告申請人?
2.我司作為批件持有人(所在地海南)是否可以向生產企業所在地(安徽)廣告審查機關提出廣告審查申請?
盼給予明確以上兩個問題,非常感謝!
回復部門: 廣告監督管理司回復時間:2020-03-13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條、《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保健食品注冊證明文件或者備案憑證持有人及其授權同意的生產、經營企業都可以作為廣告申請人申請廣告審查;保健食品廣告審查申請應當依法向生產企業或者進口代理人所在地廣告審查機關提出。您企業的保健食品廣告應當向生產企業所在地——安徽省廣告審查機關提出廣告審查申請。 具體廣告審查事項請向生產企業所在地廣告審查機關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