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咨詢問題:自由裁量指導意見條款項在文書中應如何表述留言日期:2021-06-10
你好,總局自由裁量指導意見在處罰文書中以條款項進行表述,各地市表述都不一致,請問是以一為條,還是以(一)為條進行表述,如從輕減輕處罰按照條款項的書寫方式應如何書寫?望回復,謝謝!
回復部門: 法規司回復時間:2021-06-15
您好,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法〔2019〕244號)第二條第五款的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以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本意見及按照本意見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可以作為行政處罰決定說理的內容,不得直接作為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在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法律文書中引用的依據應當為法律、法規、規章。 對確需引用的文書,建議按照文件結構和順序合理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