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咨詢問題:市場監管部門是否具有移送相應告知義務?留言日期:2020-03-30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
《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具備處理權限的,應當告知舉報人直接向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所查處的案件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而第十六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所查處的案件屬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依法移送其他有關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
經查,最高院2014年發布的行政不作為十大案例之四-鐘華訴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履行法定職責案裁判主旨指出,針對發現的被舉報人存在的其他違法行為,工商機關具有積極移送和告知舉報人的法定職責,現《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卻表述為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具備處理權限的,應當告知舉報人直接向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是否意味著可以直接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而代替《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規定的移送職責和移送后的告知義務?希望貴局盡快回復并向社會公布!
回復部門: 法規司回復時間:2020-04-02
舉報是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的途徑之一?!妒袌霰O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是對不具備舉報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管部門的履職規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十三條是對不具有案件管轄權的市場監管部門的履職規定,二者之間不相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