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于中藥飲片標簽標識有關問題的復函
(藥監辦函〔2018〕200號)
湖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中藥飲片標簽標識有關問題的請示》(鄂食藥監文〔2018〕41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藥飲片標簽標識上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應當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規定。中藥飲片標簽標識超出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范圍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六)項規定的“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的”情形,應當按假藥論處。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1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