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標價方式監制問題的答復
發改價檢(2004)1098號
一、《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國家計委第8號令)第六條規定“明碼標價的標價方式由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統一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對標價方式進行監制。未經監制的,任何單位和個少人不得擅言印制和銷售。”中所稱監制是指:由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監督檢查機構根據不同行業的經營要求以及商品或者服務的自然特點,按照保證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知情權的原則,對標價方式即標價簽、價目表等應當包含的標價內容,包括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收費范圍、收費條件等做出具體規定。
二、對標價方式進行監制是價格主管部門的行政職能,不得與印制、銷售標價方式等經營行為相混淆。經營者應當按照監制規定內容標示商品價格或者服務價格。對監制后的標價方式,經營者可以自主決定式樣,可以自行印制使用,也可以自行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