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監總局辦公廳關于食品虛假宣傳案件法律適用有關問題的復函
市監競爭函﹝2020﹞463號
浙江省市場監管局:
《關于食品虛假宣傳違法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請示》(浙市監競爭〔2019〕16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當前,利用會議、講座、健康咨詢等方式對食品進行虛假宣傳違法行為,性質惡劣、危害嚴重。市場監管部門要貫徹落實食品安全監管“四個最嚴”要求,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嚴厲打擊此類違法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四條、第八條等規定,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對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查處。利用會議、講座、健康咨詢等各種方式,對食品的性能、功能、質量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等規定,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同時,對利用會議、講座、健康咨詢等方式對食品進行虛假宣傳的,市場監管部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進行處罰以外,還可視情節依據《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3條規定,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屬于單位違法的,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5條的規定,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罰。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