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工業松香脫毛有關問題的復函
食藥監辦食監二函﹝2016﹞476號
陜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工業松香脫毛有關問題的請示》(陜食藥監字〔2016〕32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標準(GB2760-2014)》和畜禽屠宰衛生檢疫規范(NY467-2001)》規定,松香甘油酯作為脫毛劑,可用于畜禽脫毛處理工藝,工業松香不可用于畜禽屠宰拔毛操作。
二、對于利用工業松香脫毛后的肉加工鹵肉的行為,應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進行處罰。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