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餐飲服務經營者在經營的菜品中添加使用花旗參定性問題的答復意見
(市監食藥函[2018]1223號)
陜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關于餐飲服務經營者在經營的菜品中添加使用花旗參如何定性的請示》(陜食藥監字[2018]35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餐飲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布。目前,國家衛生健康委經評估論證并廣泛征求意見,擬增補一批物質列入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擬增補的物質中包括西洋參。請你局綜合考慮以上情況,對餐飲服務經營者在菜品中添加使用花旗參(西洋參)的行為進行判定。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8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