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對未明確保質期的食品進行復檢問題的復函
(食藥監辦食監三函〔2016〕981號)
陜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對未明確保質期的食品進行抽檢問題的請示》(陜食藥監字〔2016〕83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本次抽檢的鹵豬耳為無明確保質期的餐飲食品,不屬于《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1號)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所描述情形。鑒于鹵豬耳中萊克多巴胺的檢驗具有一定特殊性,可在確保樣品保存狀態良好且復檢樣品與初檢樣品為同一批次的情況下,按有關規定對本次抽樣產品進行復檢。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