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寶粉類等保健食品的案子如何定性?
留言日期:2023-07-21
尊敬的領導:
您好!本人是一名基層執法人員,近日,收到許多類似四寶粉、四寶片、XX丸類產品的投訴舉報,此類產品的共性問題為原料中含有《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衛法監發【2002】51號的規定中僅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如三七、丹參),而涉案產品并無保健品標識。舉報人舉報涉案產品為三無產品(標簽僅有重量,無生產廠家、保質期等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使用非食品原料、非法添加中藥材等,而商家定義為初級農產品,并在其網銷店鋪作了一些申明(代客磨粉、代客壓片等)。在查辦此類案件時,深感難以定性。此類產品應定性為食用農產品還是預包裝食品??如定性為預包裝食品,應以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查處還是標簽不符合規范?還是非法添加?通過市場監管文書網找到了相關類似案例,各地定性也不一,有認定為預包裝食品以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進行處罰,但此類處理方式是否回避了三七、丹參僅可以用于保健食品這一問題?是否可行?求賜教!感激不盡!!
回復時間:2023-07-28
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二條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條規定,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和農業投入品已經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換句話說,初級農產品可以食用的,就是食用農產品,此類產品一旦進入流通環節,就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二、2017年,原食藥總局曾經發文《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非藥品經營單位銷售中藥材有關問題的復函》(食藥監辦稽函〔2017〕47號)規定“未進入藥用渠道的中藥材,鑒于各地有不同食用傳統,不宜強調其藥品屬性,經營者無需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但經營此類中藥材不得宣稱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相關內容。” 三、鑒于以上規定,進入流通環節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四、針對你的問題,“四寶粉”等等的名稱不重要,關鍵在于具體行為的判斷,一是銷售者是否宣稱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二是是否符合預包裝食品的定義。以上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