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農產品違法行為查處疑惑
留言日期:2023-11-30
您好!
在食用農產品后處理案件辦理過程中,如果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市場監管部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對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免于行政處罰時是否應當沒收違法所得(所查處的食用農產品已全部銷售完畢)?如果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因為銷售者在購銷該批次食用農產品時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并不知道其所購銷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屬于非主觀意愿,那么是按照其銷售價×銷售數量的全額進行沒收,還是按照(銷售價格-購進價格)×銷售數量的差額進行沒收?
謝謝!
回復時間:2023-12-04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符合條件免于處罰,應當理解為不沒收違法所得、不罰款。但是,如果食品經營者還有未銷售的不合格食品,那么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積極控制食品安全風險,依法沒收不合格食品。沒收食品經營者的不合格食品應當立案,出具處罰決定,處罰決定應當寫明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免于處罰,但是沒收庫存不合格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