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市場監管總局73、74號令-特種設備主體責任的16個問答
(一)《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市場監管總局73號令)和《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落實使用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市場監管總局74號令)什么時候發布實施?
答:市場監管總局73、74號令自2023年5月5日起施行。
(二)市場監管總局73、74號令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答:主要是通過明確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等人職責,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的工作制度機制,推動安全主體責任落實到人。
(三)“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的具體內容是什么?
答:日管控:由安全員每日根據安全風險管控清單進行檢查,形成每日安全檢查記錄,對發現的安全風險隱患,應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時上報。未發現問題的,也應當予以記錄,實行零風險報告。
周排查:由安全總監每周至少組織一次風險隱患排查,分析研判安全管理情況,研究解決日管控中發現的問題,形成每周安全排查治理報告。
月調度:由單位主要負責人每月至少聽取一次工作情況匯報,對當月日常安全管理、風險隱患排查治理等情況進行總結,對下月工作調度安排,形成每月安全調度會議紀要。
(四)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分別是什么人員?
答:主要負責人是指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實際控制人。
質量安全總監是指本單位管理層中負責質量保證系統安全運轉的管理人員;安全總監是指本單位管理層中負責特種設備使用安全的管理人員。
質量安全員是指本單位具體負責質量過程控制的檢查人員;安全員是指本單位具體負責特種設備使用安全的檢查人員。
(五)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如何設置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
答:應根據本單位實際,結合質量保證體系設置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質量安全總監一般由質量保證工程師擔任,質量安全員一般由相關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擔任。
(六)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質量安全總監是否可以由主要負責人擔任?
答:可以,但應當具備質量安全總監所需的相關專業知識和質量安全管理能力。
(七)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安全總監及安全員是否需要持證?
答:安全總監一般由《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的安全管理負責人擔任,安全員一般由《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的安全管理員擔任。相關人員持證要求仍按照《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執行。
(八)充裝單位如何設置安全總監和安全員?
答:充裝單位的安全總監一般由《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的安全管理負責人或者《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規定的技術負責人擔任,安全員一般由《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規定的安全管理員擔任。
(九)(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是否可以兼任?
答:質量安全總監不得兼任質量安全員,質量安全員最多只能擔任兩個不相關的質量控制崗位。除上述要求外,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和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安全總監、安全員根據本單位實際可以兼任。
(十)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配置多少安全總監和安全員?
答: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特種設備的數量、用途、使用環境等情況,配備安全總監和足夠數量的安全員,并逐臺(條)明確負責的安全員。
(十一)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安全總監、安全員應當具備哪些安全管理能力?
答:1.熟悉特種設備使用相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和本單位特種設備安全使用要求。
2.具備識別和防控特種設備使用安全風險的專業知識。
3.具備按照相關要求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
4.符合特種設備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其他要求。
(十二)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應當具備哪些質量安全管理能力?
答:1. 熟悉特種設備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和本單位特種設備安全使用要求。
2. 質量安全總監不得兼任質量安全員,質量安全員最多只能擔任兩個不相關的質量控制崗位。
3. 具備識別和防控特種設備質量安全風險的專業知識。
4. 熟悉本單位特種設備質量安全相關的設施設備、工藝流程、操作規程等生產過程控制要求。
5. 具有與所負責工作相關的專業教育背景和工作經驗,熟悉任職崗位的工作任務和要求。
6. 符合特種設備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其他要求。
(十三)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如何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機制?
答: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落實自查要求,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機制,已經建立類似工作制度的,可以將原有的工作制度與“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機制相結合繼續執行。
(十四)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停產的,特種設備辦理停用、臨時停用的,如何執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
答: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停產的,可暫不執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機制。特種設備辦理停用手續的,使用單位可暫不執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機制;特種設備臨時停用的,使用單位可調整“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內容,并如實記錄、存檔備查。
(十五)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如何開展培訓、考核?
答: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應當自行組織或委托有關機構對安全總監、安全員進行培訓、考核,并做好記錄、存檔備查。
(十六)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未按規定建立特種設備(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給予什么處罰?
答:由市場監管部門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將處罰情況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供稿:特設局 胡發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