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昭通市品牌創建和質量工作扶持辦法的通知
昭政辦規〔2023〕1號
昭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昭通市品牌創建和質量工作扶持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
《昭通市品牌創建和質量工作扶持辦法》已經第五屆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2023年1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昭通市品牌創建和質量工作扶持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實施品牌建設和質量強市戰略,鼓勵引導全市各類市場主體積極參與品牌創建和質量提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品牌創建扶持是指對注冊地在昭通市范圍內,獲得綠色有機產品認證并能夠持續運行、獲得云南省“10大名品”和綠色食品“10強企業”“20佳創新企業”、中國馳名商標以及地理標志產品的單位、協會、合作社、個體工商戶、企業等組織給予補助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質量工作扶持是指經過規范程序評定,對本轄區質量提升和質量基礎建設方面有突出成果的組織或個人給予補助資金。
第二章 品牌創建扶持
第四條品牌創建扶持范圍:
(一)首次申報并獲得綠色食品認證的組織;
(二)首次申報并獲得有機產品認證證書的組織;
(三)主導申報獲得地理標志產品的組織;
(四)入選云南省“10大名品”和綠色食品“10強企業”“20佳創新企業”的組織;
(五)獲得中國馳名商標的組織;
第五條對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組織,按以下條件和標準予以扶持:
(一)對首次申報并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組織,自2021年起,采取“一證一補”和分級補助的方式,對新申報并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企業給予5萬元補助資金,其中市級財政承擔1萬元,縣市區財政承擔4萬元。
(二)對獲得有機產品認證并且有機認證面積達到10000畝以上,且到2025年有機產品證書依然有效的組織,于2025年底前統一核實后給予一次性補助10萬元,其中市級財政承擔2萬元,縣市區財政承擔8萬元。
(三)對到2025年有機產品證書依舊有效且連續維持3年以上的組織,給予一次性補助6萬元,其中市級財政承擔1萬元,縣市區財政承擔5萬元。
第六條第五條所稱“首次申報并獲得”指某一項產品首次獲得有機產品認證證書;對省級實施專項獎補的有機產品,市、縣兩級財政不再納入扶持范圍;已取得第五條(二)項所列扶持的組織不再享受第五條(三)項目所列扶持項目。
第七條對在綠色食品發展方面取得突出成果的組織,按以下條件和標準予以扶持:
(一)對獲得綠色食品認證證書并且到2025年依然有效的組織,按每張證書5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其中市級財政承擔1萬元,縣市區財政承擔4萬元;
(二)對入選云南省綠色食品“10強企業”“20佳創新企業”的組織,由市級財政每戶給予一次性補助10萬元;
(三)對產品入選云南省“10大名品”的組織,由市級財政每戶給予一次性補助10萬元。
第八條對主導成功申報地理標志產品的組織,由市級財政按每個地理標志產品5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
第九條對獲得中國馳名商標認定的組織,由市級財政給予一次性補助20萬元。
第三章 質量工作扶持
第十條質量工作扶持范圍:
(一)依據《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19579),積極推廣科學的質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進質量管理創新,傳播先進質量理念的組織和個人;
(二)主導進行標準制修訂,并且成功公布的組織;
(三)市委、市政府后續確定的其他質量工作激勵類型。
第十一條鼓勵引導各類組織追求卓越績效,提高產品、服務和經營質量,增強競爭優勢,樹立典范并分享成功經驗,推動更多組織使用《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19579),實施卓越績效評價管理模式。對積極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質量管理成績突出的組織與在推廣卓越績效評價管理模式過程中作出貢獻的個人給予扶持:
(一)根據《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按照評審原則、評審依據、申報條件、評審標準及方法等,評價得分在全市前3名的組織,由市級財政每個組織給予一次性補助10萬元;在4—6名的組織,由市級財政每個組織給予一次性補助5萬元;
(二)根據評審原則、評審依據、個人參評條件等,每屆只評選1名,在積極推廣先進質量管理方法,實施卓越績效評價管理模式過程中作出貢獻的個人,由市級財政給予一次性補助2萬元。
第十二條 對主導進行標準制修訂,并且成功公布的組織,根據《云南省標準化財政資金管理辦法》給予以下扶持:
(一)完成一項國家標準,正式備案后由市級財政給予一次性補助20萬元;
(二)完成一項行業標準,正式備案后由市級財政給予一次性補助10萬元;
(三)完成一項云南省地方標準,正式備案后由市級財政給予一次性補助2萬元;
(四)完成一項昭通市地方標準,正式備案后由市級財政給予一次性補助2萬元;
(五)獲云南省標準創新貢獻獎的,由市級財政給予一次性補助5萬元。
第四章 申報及審定
第十三條每年12月前,由市市場監管局發布品牌創建和質量工作扶持對象征集通知,明確重點支持類型和申報要求;于12月底前,組織市直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進行扶持資格審核,經社會公示無異議(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并報領導小組審定批準后,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兌付補助資金。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報主體,不予扶持:
(一)不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或知識產權等存在爭議的;
(二)通過欺騙、剽竊、賄賂等不正當或非法手段獲得獎項的;
(三)正在進行重大訴訟或仲裁的;
(四)涉嫌違法行為正在被有關部門調查或依法被納入懲戒名單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扶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同一年度達到不同扶持標準的同一組織或個人可以獲得不同等級的補助,也可以獲得本辦法扶持范圍不同標準的補助。
第十六條因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之規定獲取認證或獎勵的,由有關部門和單位(機構)依法撤銷認證或獎勵,已獲得的補助款項由補助單位收回,并依法追求相關人員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由市市場監管局牽頭,市工信局、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林草局等部門配合,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23年2月8日施行,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