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臺州市市場監管領域“認罰擇輕”制度實施辦法》的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上提出,強調嚴格執法,讓違法者敬法畏法,但絕不是暴力執法、過激執法,要讓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增加了“首違不罰”“無過錯不處罰”“從舊兼從輕”等規定,強調了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過罰相當原則。
近年來,受國際形勢、疫情的雙重影響,各類市場主體面臨較大的發展壓力,而部分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起罰點較高,由此引發的行政爭議時有發生,市場監管部門被法院以“過罰不當”為由判定違法的情況也間或出現。
在此背景下,制定“認罰擇輕”制度符合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法治政府建設的部署要求,是市場監管部門貫徹執行新修訂《行政處罰法》的具體舉措,是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防范履職風險的現實需要,也是深入推進柔性執法、優化營商環境的有益探索。有利于提高社會對行政處罰的認可度,也有利于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二、制定依據
《行政處罰法》《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浙江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的指導意見》《關于在市場監管領域實施輕微違法行為告知承諾制的意見》《浙江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和減輕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等。
三、制定過程
2021年,臺州市市場監管局在黃巖區開展“認罰擇輕”試行工作。2022年3月,該局在總結前期試點經驗的基礎上,起草了《臺州市市場監管領域“認罰擇輕”制度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經開展專題研究討論,并向全市市場監管系統干部及社會公眾征求意見后完成擬稿。
四、主要內容
《臺州市市場監管領域“認罰擇輕”制度實施辦法》明確了制定目的,“認罰擇輕”制度的內涵和原則。規定了認罰擇輕制度的適用范圍、不宜適用的情形,與省局相關規定的銜接處理要求。規定了“認罰擇輕”幅度把握的原則和具體裁量情形,劃定“無法定從輕、減輕或從重+認罰”“法定從輕+認罰”“法定減輕+認罰”“法定從重+認罰”等情形的裁量幅度。規定了適用“認罰擇輕”制度的案件辦理具體程序。
五、施行日期
《臺州市市場監管領域“認罰擇輕”制度實施辦法》自2022年9月18日起施行。
六、解讀機關
解讀機關:臺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