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附全文)
2022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鄭學林、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劉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高燕竹出席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并回答記者提問。發布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李廣宇主持。
圖為發布會現場。孫琨程 攝
為正確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網絡經濟健康持續發展,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64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下稱《規定》),并將于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規定》制定的背景、原則及主要內容如下:
一、《規定》制定的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發展數字經濟,將其上升為國家戰略。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實施網絡強國戰略和國家大數據戰略。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提出,發展數字經濟,推進數字產業化和產業數字化,推動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就網絡治理、平臺經濟作出重要指示。2020年11月16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上指出,數字經濟、互聯網金融、人工智能、大數據、云計算等新技術新應用快速發展,催生一系列新業態新模式,但相關法律制度還存在時間差、空白區。2021年3月15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財經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上指出,要健全完善規則制度,加快健全平臺經濟法律法規,及時彌補規則空白和漏洞,推動平臺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2022年1月16日,習近平總書記發表《不斷做強做優做大我國數字經濟》一文,指出要結合我國發展需要和可能,做好我國數字經濟發展頂層設計和體制機制建設。
近年來,隨著我國數字經濟的蓬勃發展,網絡消費已經成為社會大眾的基本消費方式。據統計,自2013年起,我國已連續多年成為全球最大的網絡零售市場。伴隨網絡經濟的快速發展,網絡消費糾紛案件呈現出快速增長的特點,司法實踐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
正是在這一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經過深入調研,多次召開由專家學者、消費者代表、政府部門、企業以及法院系統等參加的座談會,并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反復研究論證的基礎上,制定本《規定》。
二、《規定》堅持的理念和原則
第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加大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力度。網絡消費問題關系到千家萬戶,關系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規定》制定過程中,始終堅持將人民群眾的利益放在首位,努力解決人民群眾普遍關切的問題,努力使互聯網發展成果惠及最廣大人民群眾,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的安全感、獲得感和幸福感。
第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促進網絡經濟健康持續發展。當前,數字經濟已經成為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支撐。推動網絡消費經濟健康持續發展,對于鞏固脫貧攻堅成果、推進鄉村振興戰略、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不斷實現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均具有重要意義。《規定》制定過程中,注意平衡保護,妥善處理好消費者、電商平臺、平臺內經營者等各方利益關系,為網絡經濟健康持續發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第三,遵循網絡消費特點,科學合理制定規則。網絡消費具有參與交易主體多樣化、交易環境虛擬化、交易空間跨地域性、合同格式化等特點,司法解釋制定過程中,注重把握規律,制定符合網絡消費特點的司法規則。
第四,立足現狀,預留未來創新空間。司法解釋堅持問題導向,對于實踐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作出明確,統一裁判尺度,回應審判實踐需要。同時,網絡經濟領域的發展日新月異,新模式新樣態不斷衍生。司法解釋既注重立足現狀,解決現實問題,也注意為市場未來創新留出空間。
三、《規定》的主要內容
《規定》主要對網絡消費合同權利義務、責任主體認定、直播營銷民事責任、外賣餐飲民事責任等方面作出規定,共20條。
一是堅持合法性審查,規范網絡消費格式條款。實踐中,存在電子商務經營者利用優勢地位,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況。《規定》第1條對于“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商品質量合格”“經營者享有單方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等實踐中常見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進行了列舉,并作兜底性規定,明確有上述內容的格式條款應當依法認定無效。
二是完善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加強消費者售后權益保障。消費者在實體商場購物,可以進行現場體驗,而網絡購物通常無法做到這一點。為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設置了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規定》對此進一步明確,規定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必要對商品進行拆封查驗且不影響商品完好,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同時明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是明確電商平臺自營誤導的法律后果,壓實平臺責任。《規定》第4條明確,電子商務平臺開展自營業務時,應當承擔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責任。即使電商平臺不是實際開展自營業務,但其所作標識等足以誤導消費者相信其系平臺自營的,電商平臺經營者也要承擔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責任。
四是明確平臺外支付的法律后果,壓實商家責任。實踐中,存在商家客服等工作人員引導消費者通過交易平臺以外的方式進行支付的情況,比如通過客服個人微信支付貨款。當商品出現質量等問題雙方產生糾紛后,商家又以未經過交易平臺支付為由主張其不承擔責任。《規定》第5條明確,平臺內經營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其工作人員引導消費者通過交易平臺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進行支付,消費者主張平臺內經營者承擔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責任,平臺內經營者以未經過交易平臺支付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是明確網絡店鋪轉讓未公示責任,保護消費者合理信賴。現實中,網絡經營賬號及店鋪轉讓的情況比較普遍,但有些經營者不依法進行信息變更公示,產生糾紛后,轉讓人與受讓人又推諉扯皮,使得消費者的權利保護處于不確定狀態。《規定》第6條明確,平臺內經營者將網絡賬號及店鋪轉讓給其他經營者,但未依法進行相關經營主體信息變更公示,實際經營者的經營活動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有權主張注冊經營者、實際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最大限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六是明確虛假刷單、刷評、刷流量合同無效,斬斷網絡消費市場“黑灰產”鏈條。網絡消費市場快速發展的同時,也伴生了一些不健康、不規范問題,比如出現了專門刷單、刷評、刷流量的應用程序、運營團隊等“黑灰產”,故意制造虛假記錄,侵害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擾亂市場秩序。司法解釋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者與他人簽訂的以虛構交易、虛構點擊量、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宣傳的合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無效,引導市場主體規范經營。
七是明確獎品、贈品、換購商品等造成損害的法律后果,規范網絡促銷行為。司法解釋第8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提供的獎品、贈品或者消費者換購的商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不得以獎品、贈品屬于免費提供或者商品屬于換購為由主張免責。
八是明確高于法定賠償標準的承諾應當遵守,強化經營者誠信經營意識。實踐中,有時候經營者會作出高于法定賠償標準的承諾,一旦產生糾紛,經營者又拒絕兌現承諾。《規定》第10條明確,平臺內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其向消費者承諾的賠償標準高于相關法定賠償標準,消費者主張平臺內經營者按照承諾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九是明確網絡直播營銷民事責任,引導新業態健康發展。近年來,網絡直播電商行業快速發展。如何引導新業態健康發展,保護好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確是司法實踐面臨的新課題。司法解釋對商業性網絡直播營銷做出了規定。第11條對平臺內經營者開設網絡直播間銷售商品的情形作出規定,明確平臺內經營者的工作人員作出虛假宣傳等,平臺內經營者要承擔賠償責任。第12條對于直播間運營者責任作出規定。針對實踐中消費者對于網絡直播營銷中實際銷售主體辨識不清的問題,該條明確,直播間運營者要能夠證明已經標明了其并非銷售者并標明實際銷售者,并且要達到足以使消費者辨別的程度,否則,消費者有權主張直播間運營者承擔商品銷售者責任。直播間運營者已經盡到標明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交易外觀、直播間運營者與經營者的約定、與經營者的合作模式、交易過程以及消費者認知等因素予以認定,通過較為彈性的規定,為個案裁量和未來發展留出空間。同時,司法解釋用了4個條款對直播營銷平臺責任作出規定,包括直播營銷平臺自營責任、無法提供直播間運營者真實信息時的先付責任、未盡食品經營資質審核義務的連帶責任以及明知或者應知不法行為情況下的連帶責任。
十是完善外賣餐飲民事責任制度,守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近年來,外賣餐飲廣受消費者青睞,特別是新冠疫情發生以來,外賣餐飲行業更是得到了長足發展。但是,由于外賣餐飲虛擬性、跨地域性等特點,使得消費者也面臨著食品安全隱患。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司法解釋第18條規定,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未依法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有權主張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與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第19條明確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以訂單系委托他人加工制作為由主張免責,加強食品安全司法保護力度。
下一步,人民法院將進一步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促進數字經濟健康持續發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已于2022年2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64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日
法釋〔2022〕8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
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64次會議通過,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網絡經濟健康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的格式條款有以下內容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無效:
(一)收貨人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商品質量符合約定;
(二)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一概由平臺內經營者承擔;
(三)電子商務經營者享有單方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投訴、舉報、請求調解、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權利;
(五)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電子商務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內容。
第二條電子商務經營者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四項除外商品做出七日內無理由退貨承諾,消費者主張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遵守其承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必要對商品進行拆封查驗且不影響商品完好,電子商務經營者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無理由退貨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以標記自營業務方式或者雖未標記自營但實際開展自營業務所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消費者主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承擔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雖非實際開展自營業務,但其所作標識等足以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相信系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自營,消費者主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承擔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條平臺內經營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其工作人員引導消費者通過交易平臺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進行支付,消費者主張平臺內經營者承擔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責任,平臺內經營者以未經過交易平臺支付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條 注冊網絡經營賬號開設網絡店鋪的平臺內經營者,通過協議等方式將網絡賬號及店鋪轉讓給其他經營者,但未依法進行相關經營主體信息變更公示,實際經營者的經營活動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主張注冊經營者、實際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消費者在二手商品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受到損害,人民法院綜合銷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質、來源、數量、價格、頻率、是否有其他銷售渠道、收入等情況,能夠認定銷售者系從事商業經營活動,消費者主張銷售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承擔經營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電子商務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提供的獎品、贈品或者消費者換購的商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主張電子商務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電子商務經營者以獎品、贈品屬于免費提供或者商品屬于換購為由主張免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條電子商務經營者與他人簽訂的以虛構交易、虛構點擊量、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宣傳的合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無效。
第十條平臺內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其向消費者承諾的賠償標準高于相關法定賠償標準,消費者主張平臺內經營者按照承諾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一條平臺內經營者開設網絡直播間銷售商品,其工作人員在網絡直播中因虛假宣傳等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主張平臺內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消費者因在網絡直播間點擊購買商品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直播間運營者不能證明已經以足以使消費者辨別的方式標明其并非銷售者并標明實際銷售者的,消費者主張直播間運營者承擔商品銷售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直播間運營者能夠證明已經盡到前款所列標明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交易外觀、直播間運營者與經營者的約定、與經營者的合作模式、交易過程以及消費者認知等因素予以認定。
第十三條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通過網絡直播方式開展自營業務銷售商品,消費者主張其承擔商品銷售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網絡直播間銷售商品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不能提供直播間運營者的真實姓名、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向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請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承擔責任后,向直播間運營者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五條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對依法需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網絡直播間的食品經營資質未盡到法定審核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等規定主張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與直播間運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六條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直播間銷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消費者依據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等規定主張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與直播間運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七條直播間運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經營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仍為其推廣,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等規定主張直播間運營者與提供該商品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八條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和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未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主張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與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九條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所經營食品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消費者主張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承擔經營者責任,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以訂單系委托他人加工制作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