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制度
第一條 依據《江蘇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施辦法》,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執法人員在辦理生產、銷售假藥案,生產、銷售劣藥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非法經營案等案件時,對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必須依照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向公安機關移送,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
第三條 局稽查科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指定2名以上執法人員組成專案組負責,核實情況后向科室負責人及分管領導提出移送涉嫌違法犯罪案件的書面報告,報經局主要負責人審批。決定移送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公安機關移送;決定不移送的,應當將理由記錄在案。
第四條 執法人員移送涉嫌違法犯罪案件時,應當附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涉嫌犯罪案件情況的調查報告、涉案物品清單、有關檢驗報告或者鑒定結論,或行政處罰決定書和罰沒款收繳收據,以及其他有關涉嫌犯罪材料。
第五條 對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案件,執法人員應當自接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將涉案物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機關,并辦結交接手續。
第六條 局稽查科對公安機關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提出是否向公安機關提請復議或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的建議。
第七條 對公安機關作出的不予立案無異議的,局稽查科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 遇有重大涉藥違法案件可能涉嫌犯罪的,可以邀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
第九條 局稽查科應加強與司法部門的溝通銜接,建立情況通報機制,按季度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通報上一季度查處、移送案件的情況和數據。
第十條 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的,將依照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附 件:《涉嫌違法犯罪案件移送標準》。
附件:
涉嫌違法犯罪案件移送標準
1、生產、銷售假藥案移送標準:
違法行為人明知是假藥而生產、銷售的,以生產、銷售假藥罪移送。
2、生產、銷售劣藥案移送標準:
生產、銷售的劣藥被使用后,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特別嚴重危害的,以生產、銷售劣藥罪移送。
3、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移送標準:
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特別嚴重危害的,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移送。
4、非法經營案移送標準:
違法行為人未取得相關證照而經營藥品、醫療器械,擾亂市場管理秩序,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涉嫌非法經營罪移送: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二)法人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嫌藥品犯罪案件,應當立即移送公安機關:
(一)利用生產、經營藥品的合法形式從事制售毒品犯罪、從事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或者從事走私犯罪活動的;
(二)其他依法應當立即移送的涉嫌藥品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