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促進我市校外培訓廣告合規守法的提示
全市各新聞媒體、廣告經營發布單位、新媒體、公共場所管理者、網絡平臺、教育培訓機構: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以下簡稱《“雙減”意見》)規定“做好培訓廣告管控。中央有關部門、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加強校外培訓廣告管理,確保主流媒體、新媒體、公共場所、居民區各類廣告牌和網絡平臺等不刊登、不播發校外培訓廣告。”為深入貫徹落實《“雙減”意見》,進一步規范校外培訓廣告發布,切實保護少年兒童健康成長,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制作、發布校外培訓廣告作如下提示:
一、不得制作、發布未取得《辦學許可證》及《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營業執照》等相關主管機關許可或者審批的校外培訓機構的廣告以及超出其許可業務范圍的廣告。
二、不得在主流媒體、新媒體、公共場所、居民區各類廣告牌和網絡平臺等媒介刊登、播發學科類校外培訓廣告。
三、不得制作、刊登、播放、張貼或者散發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廣告;不得在學校、幼兒園播放、張貼或者散發商業廣告;不得利用中小學生和幼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商業廣告。
四、不得制作、發布含有各種超標超前培訓、夸大培訓效果、誤導公眾教育觀念、制造家長焦慮的校外培訓廣告。
五、不得制作、發布利用假扮名師、專家、教授、學者、受益者等名義、形象的廣告。
六、不得制作、發布含有虛構原價、虛假折扣等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推銷校外培訓業務的廣告。
七、不得制作、發布含有對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學位學歷或合格證書,或者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保證性承諾的廣告。
八、不得制作、發布明示或者暗示有相關考試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參與教育、培訓的廣告。
九、不得制作、發布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的的廣告。
十、不得制作、發布面向3至6歲學齡前兒童的線上培訓廣告,含有對學齡前兒童進行小學課程教育的培訓廣告,以學前班、幼小銜接班、思維訓練班等名義面向學齡前兒童的線下學科類(含外語)培訓廣告。
十一、不得制作、發布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以及妨礙社會公共秩序、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校外培訓廣告。
十二、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的在線教育網絡產品和服務,不得插入網絡游戲鏈接,不得推送廣告等與教學無關的信息。
十三、不得制作、發布含有提供和傳播“拍照搜題”等惰化學生思維能力、影響學生獨立思考、違背教育教學規律的不良學習方法的廣告。
十四、不得制作、發布含有提供境外教育課程的校外培訓廣告或者聘請在境外的外籍人員開展培訓活動的廣告。
十五、不得制作、發布含有誘導過度消費、舉債消費等金融借貸營銷廣告。
溫州市市場監管局敦促全市各新聞媒體、廣告經營發布單位、新媒體、公共場所管理者、網絡平臺擁有者、教育培訓機構要認真對照《“雙減”意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規定做好校外培訓廣告的合規審查,自覺審查清理尚在發布中的校外培訓廣告,及時下刊、撤除不符合規定的廣告。同時也呼吁、歡迎社會各界加強對校外培訓廣告的監督,踴躍舉報違法違規校外培訓廣告,舉報電話:12345。
溫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