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關于《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的修改說明
發布時間:2021-09-08 來源:湖北省市場監管局 瀏覽量:
政策解讀——關于《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的修改說明
按照省司法廳《關于做好涉及行政處罰內容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專項清理工作的函》的安排部署,對照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省局對《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進行了相應修改?,F將修改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為規范全省市場監管系統行政處罰行為,省局于2020年8月出臺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2021年1月22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為與修訂后的行政處罰法保持一致,按照省司法廳的專項清理工作要求,我們將《規則》對照修訂后的行政處罰法進行了相應修改。
二、修改的主要內容
主要是根據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對《規則》的適用范圍和不予處罰、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進行了修改,對部分法律用語進行了規范。
(一)規范了法律用語。對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中個別用詞進行了修改,使其與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保持一致。
(二)調整了裁量情形。根據《行政處罰法》的修訂情況,增加了第十一條,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對不予處罰、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進行了增減。將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情形一起作出規定,與行政處罰法保持一致。
(三)明確了罰款上下限值。增加了第二十五條,對罰款上下限值是否包括本數予以明確。
(四)修改適用范圍。將適用范圍的表述進行調整,與國家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保持一致。
三、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
《規則(送審稿)》先后面向機關各處室、各市州局和社會各界征求意見,共收到7條反饋意見。
1、第十三條第(二)項:“主觀過錯程度較輕”不好界定,容易產生理解分歧,建議刪除;(已采納)
2、第十三條第(七)項:建議補充“從輕或者”;(已采納)
3、第十五條第(一)項:“減輕處罰的罰款在法定罰款下限值以下確定;”,《民法典》附則中“以下”、“以內”均包含本數,減輕處罰顯然不包括罰款下限值,使用“以下”的表述存在異議;第九條第(二)項同理;
建議修改為:“減輕處罰的罰款在不超過法定罰款下限值的數額內確定;”(已修改)
4、第十六條:“從輕處罰在法定罰款上限值的30%以下確定;”“一般處罰在法定罰款上限值的30%以上至……范圍內確定;”,法定罰款上限值的30%屬于從輕還是一般存在異議,70%的界限值同理,建議修改;(已修改)
5、第十八條:“從輕處罰不得減少處罰種類。”與“應當并處的,除符合減輕處罰情形外,不得選擇適用”表達意思相同,建議刪除;將“選擇較重的違法行為從重處罰”修改為“選擇較重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已采納)
6、第十九條:從輕減輕的情節較多,辦案機構不可能全面準確掌握當事人的信息,從輕減輕的證據應當由當事人提供,建議修改為“對于當事人提供的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的證據,辦案機構應當記錄在案”;(對表述進行調整后已采納)
7、建議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建議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市場監管局法規處就以上7條修改建議與反饋意見單位進行了溝通,除個別地方進行細節調整外,基本予以了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