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梳理!廣告違法行為+處罰條款(常見257種)!
一、禁止或許可事項 | |||
序號 | 禁止或許可事項 | 禁止或許可準入措施描述 | 設定依據 |
1 | 未獲得許可不得從事廣告發布業務 |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從事廣告發布業務的,要辦理廣告發布登記。 | 《廣告法》第29條、《廣告發布登記管理規定》第2條 |
2 | 未獲得許可不得發布廣告 | 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農藥、獸藥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在發布廣告前要對內容進行審查。 | 《廣告法》第46條、《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審查暫行辦法》)第2條 |
二、商品或服務廣告禁止內容或情形 | |||
序號 | 商品或服務類別 | 禁止的具體內容或情形 | 設定依據 |
1 | 所有類別廣告 | 不得違反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等或者對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允諾等有表示的應當準確、清楚、明白的規定; | 《廣告法》第8條 |
2 | 不得違反廣告中表明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附帶贈送的,應當明示所附帶贈送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的規定; | 《廣告法》第8條 | |
3 | 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廣告中應當明示的內容顯著、清晰表示的規定; | 《廣告法》第8條 | |
4 | 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 | 《廣告法》第9條 | |
5 | 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 | 《廣告法》第9條 | |
6 | 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 《廣告法》第9條 | |
7 | 不得損害國家的尊嚴或者利益,泄露國家秘密; | 《廣告法》第9條 | |
8 | 不得妨礙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 《廣告法》第9條 | |
9 | 不得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泄露個人隱私; | 《廣告法》第9條 | |
10 | 不得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 《廣告法》第9條 | |
11 | 不得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 | 《廣告法》第9條 | |
12 | 不得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 《廣告法》第9條 | |
13 | 不得妨礙環境、自然資源或者文化遺產保護; | 《廣告法》第9條 | |
14 | 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 | 《廣告法》第10條 | |
15 | 不得違反廣告內容涉及的事項需要取得行政許可,應當與許可的內容相符合的規定; | 《廣告法》第11條 | |
16 | 不得違反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的規定;不得違反引證內容有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的規定; | 《廣告法》第11條 | |
17 | 不得違反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規定; | 《廣告法》第12條 | |
18 | 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 | 《廣告法》第12條 | |
19 | 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作廣告; | 《廣告法》第12條 | |
20 | 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 《廣告法》第13條 | |
21 | 不得違反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的規定; | 《廣告法》第14條 | |
22 | 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外不得在廣告中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 《廣告法》第17條 | |
23 | 不得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構成虛假廣告; | 《廣告法》第28條 | |
24 | 不得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以及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 | 《廣告法》第37條 | |
25 | 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小學生和幼兒的教材、教輔資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廣告,公益廣告除外; | 《廣告法》第39條 | |
26 | 針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不得含有勸誘其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者服務的內容;不得含有可能引發其模仿不安全行為的內容; | 《廣告法》第40條 | |
27 | “馳名商標”字樣不得用于廣告宣傳; | 《商標法》第14條 | |
28 | 以抽獎式有獎銷售方式推銷商品或服務的,最高獎的金額不得超過5萬元; |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 | |
29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或情形。 | 相關法律法規 | |
1 | 醫療廣告 | 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廣告審查或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醫療廣告審查批準; | 《廣告法》第65條 |
2 | 不得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批準文件; | 《廣告法》第48條 | |
3 | 醫療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與其他醫療機構比較;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 《廣告法》第16條 | |
4 |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廣告;禁止利用新聞、醫療資訊服務類專題節(欄)目發布或者變相發布醫療廣告; | 《廣告法》第19條、《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16條 | |
5 | 不得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發布廣告; | 《廣告法》第40條 | |
6 | 醫療廣告的表現形式不得含有下列情形:涉及醫療技術、診療方法、疾病名稱、藥物的;保證治愈或者隱含保證治愈的;宣傳治愈率、有效率等診療效果的;淫穢、迷信、荒誕的;貶低他人的;利用患者、衛生技術人員、醫學教育科研機構及人員以及其他社會社團、組織的名義、形象作證明的;使用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名義的; | 《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7條 | |
7 | 不得違反發布醫療廣告應當標注醫療機構第一名稱和《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文號的規定; | 《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14條 | |
8 | 有關醫療機構的人物專訪、專題報道等宣傳內容不得出現有關醫療機構的地址、聯系方式等醫療廣告內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時間或者版面發布該醫療機構的廣告; | 《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16條 | |
9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或情形。 | 相關法律法規 | |
1 | 藥品廣告(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適用藥品廣告管理規定,《食品安全法》第80條) | 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廣告審查或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藥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批準; | 《廣告法》第65條、《審查暫行辦法》第30條 |
2 | 不得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批準文件; | 《廣告法》第48條 | |
3 |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以及戒毒治療的藥品不得作廣告;上述規定之外的處方藥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不得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之外發布廣告; | 《廣告法》第15條、《審查暫行辦法》第21條、第22條 | |
4 | 藥品廣告、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與其他藥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較;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 《廣告法》第16條 | |
5 | 藥品廣告的內容不得與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不一致; | 《廣告法》第16條 | |
6 | 不得違反藥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禁忌、不良反應的規定,如處方藥廣告未顯著標明“本廣告僅供醫學藥學專業人士閱讀”;非處方藥廣告未顯著標明非處方藥標識(OTC)和“請按藥品說明書或者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 《廣告法》第16條、《審查暫行辦法》第5條、第10條 | |
7 |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廣告; | 《廣告法》第19條 | |
8 | 不得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發布廣告; | 《廣告法》第40條 | |
9 | 不得違反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應當顯著標明適用人群、“不適用于非目標人群使用”“請在醫生或者臨床營養師指導下使用”的規定; | 《審查暫行辦法》 第8條、第1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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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不得違反藥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批準文號的規定; | 《審查暫行辦法》 第9條、第10條、第2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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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隊單位或者軍隊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或者利用軍隊裝備、設施等從事廣告宣傳; | 《審查暫行辦法》第11條 | |
12 | 不得使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家、學者、醫師、藥師、臨床營養師、患者等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 ||
13 | 不得含有違反科學規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療所有疾病、適應所有癥狀、適應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療病癥所必需等內容; | ||
14 | 不得含有引起公眾對所處健康狀況和所患疾病產生不必要的擔憂和恐懼,或者使公眾誤解不使用該產品會患某種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內容; | ||
15 | 不得含有“安全”“安全無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證等內容; | ||
16 | 不得含有“熱銷、搶購、試用”“家庭必備、免費治療、免費贈送”等誘導性內容,“評比、排序、推薦、指定、選用、獲獎”等綜合性評價內容,“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等保證性內容,慫恿消費者任意、過量使用藥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內容; | ||
17 | 不得含有醫療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診療項目、診療方法以及有關義診、醫療咨詢電話、開設特約門診等醫療服務的內容; | ||
18 | 藥品廣告、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批準文號超過有效期不得繼續發布廣告; | 《審查暫行辦法》 第18條、第2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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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主體資格證照被吊銷、撤銷、注銷的,產品注冊證明文件、備案憑證或者生產許可文件被撤銷、注銷的申請人不得繼續發布審查批準的廣告; | 《審查暫行辦法》第19條 | |
20 | 不得發布未審查通過的內容,不得剪輯、拼接、修改廣告審查內容; | 《審查暫行辦法》第20條 | |
21 | 軍隊特需藥品、軍隊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以及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依法停止或者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的藥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不得發布廣告; | 《審查暫行辦法》第21條 | |
22 | 不得利用處方藥或者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的名稱為各種活動冠名進行廣告宣傳; | 《審查暫行辦法》第22條 | |
23 | 不得使用與處方藥名稱或者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名稱相同的商標、企業字號在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以外的媒介變相發布廣告,也不得利用該商標、企業字號為各種活動冠名進行廣告宣傳; | ||
24 | 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廣告不得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布廣告; | ||
25 | 處方藥不得利用互聯網發布廣告; | 《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 第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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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或情形。 | 相關法律法規 | |
1 | 醫療器械廣告 | 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廣告審查或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醫療器械廣告審查批準; | 《廣告法》第65條、《審查暫行辦法》第30條 |
2 | 不得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批準文件; | 《廣告法》第48條 | |
3 | 戒毒治療的醫療器械不得作廣告; | 《廣告法》第15條、《審查暫行辦法》第21條 | |
4 | 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與其他藥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較;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 《廣告法》第16條 | |
5 | 不得違反推薦給個人自用的醫療器械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或者在醫務人員的指導下購買和使用”的規定;不得違反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明文件中有禁忌內容、注意事項的,廣告中應當顯著標明“禁忌內容或者注意事項詳見說明書”的規定; | 《廣告法》第16條 | |
6 |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廣告; | 《廣告法》第19條 | |
7 | 不得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發布廣告; | 《廣告法》第40條 | |
8 | 不得違反醫療器械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批準文號的規定; | 《審查暫行辦法》第9條、第10條、第25條 | |
9 | 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隊單位或者軍隊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或者利用軍隊裝備、設施等從事廣告宣傳; | 《審查暫行辦法》第11 條 | |
10 | 不得使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家、學者、醫師、藥師、臨床營養師、患者等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 ||
11 | 不得含有違反科學規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療所有疾病、適應所有癥狀、適應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療病癥所必需等內容; | ||
12 | 不得含有引起公眾對所處健康狀況和所患疾病產生不必要的擔憂和恐懼,或者使公眾誤解不使用該產品會患某種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內容; | ||
13 | 不得含有“安全”“安全無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證等內容; | ||
14 | 不得含有“熱銷、搶購、試用”“家庭必備、免費治療、免費贈送”等誘導性內容,“評比、排序、推薦、指定、選用、獲獎”等綜合性評價內容,“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等保證性內容,慫恿消費者任意、過量使用藥品、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內容; | ||
15 | 不得含有醫療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診療項目、診療方法以及有關義診、醫療咨詢電話、開設特約門診等醫療服務的內容; | ||
16 | 醫療器械廣告批準文號超過有效期不得繼續發布廣告; | 《審查暫行辦法》第18 條 | |
17 | 主體資格證照被吊銷、撤銷、注銷的,產品注冊證明文件、備案憑證或者生產許可文件被撤銷、注銷的申請人不得繼續發布審查批準的廣告; | 《審查暫行辦法》第19條 | |
18 | 不得發布未審查通過的內容,不得剪輯、拼接、修改廣告審查內容; | 《審查暫行辦法》第20條 | |
19 | 依法停止或者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的醫療器械不得發布廣告; | 《審查暫行辦法》第21 條 | |
20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或情形。 | 相關法律法規 | |
1 | 保健食品廣告 | 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廣告審查或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保健食品廣告審查批準; | 《廣告法》第65條、《審查暫行辦法》第30條 |
2 | 不得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批準文件; | 《廣告法》第48條 | |
3 | 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 《廣告法》第18條 | |
4 | 不得違反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替代藥物”的規定;不得違反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保健食品標志、適宜人群和不適宜人群的規定; | 《廣告法》第18條、《審查暫行辦法》第7條 | |
5 |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保健食品廣告; | 《廣告法》第19條 | |
6 | 不得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發布廣告; | 《廣告法》第40條 | |
7 | 不得違反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批準文號的規定; | 《審查暫行辦法》第9條、第10條、第25條 | |
8 | 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隊單位或者軍隊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或者利用軍隊裝備、設施等從事廣告宣傳; | 《審查暫行辦法》11條 | |
9 | 不得使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家、學者、醫師、藥師、臨床營養師、患者等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 ||
10 | 不得含有違反科學規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療所有疾病、適應所有癥狀、適應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療病癥所必需等內容; | ||
11 | 不得含有引起公眾對所處健康狀況和所患疾病產生不必要的擔憂和恐懼,或者使公眾誤解不使用該產品會患某種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內容; | ||
12 | 不得含有“安全”“安全無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證等內容; | ||
13 | 不得含有“熱銷、搶購、試用”“家庭必備、免費治療、免費贈送”等誘導性內容,“評比、排序、推薦、指定、選用、獲獎”等綜合性評價內容,“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等保證性內容,慫恿消費者任意、過量使用保健食品的內容; | ||
14 | 不得含有醫療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診療項目、診療方法以及有關義診、醫療咨詢電話、開設特約門診等醫療服務的內容; | ||
15 | 保健食品廣告批準文號超過有效期不得繼續發布廣告; | 《審查暫行辦法》第18 條 | |
16 | 主體資格證照被吊銷、撤銷、注銷的,產品注冊證明文件、備案憑證或者生產許可文件被撤銷、注銷的申請人不得繼續發布審查批準的廣告; | 《審查暫行辦法》第19條 | |
17 | 不得發布未審查通過的內容,不得剪輯、拼接、修改廣告審查內容; | 《審查暫行辦法》第20條 | |
18 | 依法停止或者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的保健食品不得發布廣告; | 《審查暫行辦法》第21 條 | |
19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或情形。 | 相關法律法規 | |
1 | 房地產廣告 | 不得違反房地產廣告的房源信息應當真實,面積應當表明為建筑面積或者套內建筑面積的規定; | 《廣告法》第26條 |
2 | 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距離;違反國家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 | 《廣告法》第26條 | |
3 | 下列情況的房地產不得發布廣告:在未經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開發建設的;在未經國家征用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設的;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預售房地產,但未取得該項目預售許可證的;權屬有爭議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的;不符合工程質量標準,經驗收不合格的; | 《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5條 | |
4 | 不得違反房地產預售、銷售廣告必須載明開發企業名稱,代理銷售的中介機構名稱、預售或者銷售許可證號的規定,廣告中僅介紹房地產項目名稱的例外; | 《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7條 | |
5 | 不得含有風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內容,對項目情況進行的說明、渲染,不得有悖社會良好風尚; | 《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8條 | |
6 | 不得違反房地產廣告中涉及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單位應當是有實際意義的完整的生產、生活空間的規定; | 《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9條 | |
7 | 不得違反房地產廣告價格的標識應當清楚表示為實際銷售價格并明示價格的有效期限的規定; | 《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10條 | |
8 | 不得違反房地產廣告中的項目位置示意圖應當準確、清楚以及比例恰當的規定; | 《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11條 | |
9 | 不得違反房地產廣告中涉及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及其他市政條件等,如在規劃或者建設中,應當在廣告中注明的規定; | 《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12條 | |
10 | 不得違反房地產廣告涉及內部結構、裝修裝飾的應當真實、準確的規定; | 《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13條 | |
11 | 不得利用其他項目的形象、環境作為本項目的效果; | 《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14條 | |
12 | 不得違反房地產廣告中使用建筑設計效果圖或者模型照片的,應當在廣告中注明的規定; | 《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15條 | |
13 | 不得出現融資或變相融資的內容; | 《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16條 | |
14 | 不得違反房地產廣告中涉及貸款服務的,應當載明提供貸款的銀行名稱及貸款額度、年期的規定; | 《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17條 | |
15 | 不得含有廣告主能夠為入住者辦理戶口、就業、升學等事項的承諾; | 《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18條 | |
16 | 不得違反房地產廣告中涉及物業管理內容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涉及尚未實現的物業管理內容,應當在廣告中注明的規定; | 《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19條 | |
17 | 不得違反房地產廣告中涉及房地產價格評估的,應當表明評估單位、估價師和評估時間的規定;使用其他數據、統計資料、文摘、引用語的,應當真實、準確,表明出處的規定; | 《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20條 | |
18 | 不得在廣告宣傳中含有返本銷售或變相返本銷售的內容; |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1條 | |
19 | 不得在廣告宣傳中含有售后包租或變相售后包租的內容;不得發布含有或涉及產權式商鋪的售后包租、返租銷售活動內容的廣告; |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1條、《國家工商總局、中國銀監會、國家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關于處置非法集資活動中加強廣告審查和監管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 |
20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或情形。 | 相關法律法規 | |
1 | 教育培訓廣告 | 不得含有對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學位學歷或者合格證書,或者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 | 《廣告法》第24條 |
2 |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關考試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參與教育、培訓; | ||
3 | 不得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 ||
4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或情形。 | 相關法律法規 | |
1 | 煙草廣告 | 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煙草廣告; | 《廣告法》第22條 |
2 | 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 | ||
3 |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宣傳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 ||
4 | 煙草制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發布的遷址、更名、招聘等啟事中,不得含有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 ||
5 | 禁止利用互聯網發布煙草廣告; | 《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 第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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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或情形。 | 相關法律法規 | |
1 | 酒類廣告 | 不得誘導慫恿飲酒或者宣傳無節制飲酒; | 《廣告法》第23條 |
2 | 不得出現飲酒的動作; | ||
3 | 不得出現駕駛車、船、飛機等活動; | ||
4 | 不得明示或暗示飲酒有消除緊張和焦慮、增加體力等功效; | ||
5 | 不得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發布廣告; | 《廣告法》第40條 | |
6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或情形。 | 相關法律法規 | |
1 | 化妝品廣告 | 不得宣傳醫療作用、疾病治療功能,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 《廣告法》第17條 |
2 | 不得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發布廣告; | 《廣告法》第40條 | |
3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或情形。 | 相關法律法規 | |
1 | 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 | 不得違反應當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承擔合理提示或者警示的規定; | 《廣告法》第25條 |
2 | 不得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 《廣告法》第25條 | |
3 | 不得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 ||
4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或情形。 | 相關法律法規 | |
1 | 農藥廣告 | 不得含有下列內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說明有效率;含有違反安全使用規程的文字、語言或者畫面; | 《廣告法》第21條、《農藥廣告審查發布標準》第5條 |
2 | 未經國家批準登記的農藥不得發布廣告; | 《農藥廣告審查發布標準》 第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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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農藥廣告內容不得與《農藥登記證》和《農藥登記公告》的內容不符,不得任意擴大范圍; | 《農藥廣告審查發布標準》 第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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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不得貶低同類產品,不得與其他農藥進行功效和安全性對比; | 《農藥廣告審查發布標準》 第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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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不得含有評比、排序、推薦、指定、選用、獲獎等綜合性評價內容; | 《農藥廣告審查發布標準》 第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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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不得使用直接或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兩可、言過其實的用語,使人在產品的安全性、適用性或者政府批準等方面產生誤解; | 《農藥廣告審查發布標準》 第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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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不得濫用未經國家認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學的詞句、術語; | 《農藥廣告審查發布標準》 第9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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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不得含有“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等承諾; | 《農藥廣告審查發布標準》 第1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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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不得違反農藥廣告的批準文號應當列為廣告內容同時發布的規定; | 《農藥廣告審查發布標準》 第1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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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或情形。 | 相關法律法規 | |
1 | 獸藥廣告 | 不得含有下列內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說明有效率;含有違反安全使用規程的文字、語言或者畫面; | 《廣告法》第21條 |
2 | 下列獸藥不得發布廣告:獸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以及獸醫醫療單位配制的獸藥制劑;所含成分的種類、含量、名稱與獸藥國家標準不符的獸藥;臨床應用發現超出規定毒副作用的獸藥;國務院農牧行政管理部門命令禁止使用的,未取得獸藥產品批準文號或者未取得《進口獸藥注冊證書》的獸藥; | 《獸藥廣告審查發布標準》 第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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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得貶低同類產品,不得與其他獸藥進行功效和安全性對比; | 《獸藥廣告審查發布標準》 第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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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不得含有“最高技術”、“最高科學”、“最進步制法”、“包治百病”等絕對化的表示; | 《獸藥廣告審查發布標準》 第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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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不得含有評比、排序、推薦、指定、選用、獲獎等綜合性評價內容 | 《獸藥廣告審查發布標準》 第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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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不得含有直接顯示疾病癥狀和病理的畫面; | 《獸藥廣告審查發布標準》 第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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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不得含有“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等承諾; | ||
8 | 廣告中獸藥的使用范圍不得超出國家獸藥標準的規定; | 《獸藥廣告審查發布標準》 第9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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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不得違反獸藥廣告的批準文號應當列為廣告內容同時發布的規定; | 《獸藥廣告審查發布標準》 第1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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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或情形。 | 相關法律法規 | |
1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廣告 | 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 《廣告法》第21條 |
2 | 不得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 ||
3 | 不得說明有效率; | ||
4 | 不得含有違反安全使用規程的文字、語言或者畫面; | ||
5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或情形。 | 相關法律法規 | |
1 | 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種養殖廣告 | 不得作科學上無法驗證的斷言; | 《廣告法》第27條 |
2 | 不得含有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 | ||
3 | 不得對經濟效益進行分析、預測或者作保證性承諾; | ||
4 | 不得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 ||
5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或情形。 | 相關法律法規 | |
1 |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廣告 | 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 《食品安全法》第73條 |
2 | 不得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食品檢驗機構、食品行業協會名義發布廣告; | ||
3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或情形。 | 相關法律法規 | |
1 | 野生動物及制品廣告 | 禁止為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發布廣告; |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31條 |
2 | 禁止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制品發布廣告; | ||
3 | 不得發布含有宣傳、誘導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內容的廣告; |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動物的決定》 | |
4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或情形。 | 相關法律法規 | |
1 | 集資廣告 | 禁止發布含有或涉及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非金融單位和個人以支付或變相支付利息、紅利或者給予定期分配實物等融資活動內容的廣告; | 《國家工商總局、中國銀監會、國家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關于處置非法集資活動中加強廣告審查和監管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
2 | 禁止發布含有或涉及內部職工股、原始股、投資基金以及其他未經過證監委核準,公開或變相公開發布證券的活動內容的廣告; | ||
3 | 禁止發布含有或涉及未經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的活動內容的廣告; | ||
4 | 禁止發布含有或涉及地方政府直接向公眾發行債券的活動內容的廣告; | ||
5 | 禁止發布含有或涉及除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發行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之外的彩票發行活動內容的廣告; | ||
6 | 禁止發布含有或涉及以購買商品或者發展會員為名義獲利的活動內容的廣告; | ||
7 | 其他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社會集資活動內容的廣告; | ||
8 | 商品營銷、生產經營活動的廣告不得出現保本、保證無風險等內容; | ||
9 | 房地產銷售、造林、種養殖、加工承攬、項目開發等招商廣告,不得涉及投資回報、收益、集資或者變相集資等內容 | ||
10 | 涉及集資內容的廣告不得使用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包括在職的和已離職的,健在的和已去世的中央、地方黨政領導人的題詞、照片等; | ||
11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或情形。 | 相關法律法規 | |
1 | 互聯網金融廣告 | 不得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 | 《國家工商總局等十七部門關于印發互聯網金融及以投資理財名義從事金融活動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
2 | 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傳金融服務或金融產品,在未提供客觀證據的情況下,對過往業績作虛假或夸大表述; | ||
3 | 不得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 ||
4 | 不得對投資理財類產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況進行虛假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 ||
5 | 未經有關部門許可,不得以投資理財、投資咨詢、貸款中介、信用擔保、典當等名義發布吸收存款、信用貸款內容的廣告或與許可內容不相符; | ||
6 | 不得引用不真實、不準確數據和資料; | ||
7 | 不得宣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明令禁止的違法活動內容; | ||
8 | 不得宣傳提供突破住房信貸政策的金融產品,加大購房杠桿; | ||
9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或情形。 | 相關法律法規 | |
1 | 集郵票品廣告 | 不得在廣告中發布有關集郵品以及郵票價格升值預測和投資回報承諾內容; | 國家工商總局、國家郵政局《關于加強集郵票品廣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2 | 不得使用“經國家郵政局審批”、“經國家郵政部門批準”、“國家郵政主管部門限量發行”等國家機關名義; | ||
3 | 不得違反集郵品廣告中有關集郵品的發行(或聯合發行)單位名稱、發行時間、生產單位名稱、售價、鑒定機構等內容,應當真實、清楚、明白規定; | ||
4 | 禁止發布偽造、變造的郵資憑證廣告; | ||
5 | 禁止發布國家禁止流通的集郵票品廣告; | ||
6 | 禁止發布1949年10月1日以后發行的帶有“中華民國”字樣的集郵票品廣告; | ||
7 | 禁止發布未經國家郵政主管部門審批的仿印仿制郵票圖案制品廣告; | ||
8 | 禁止發布屬于走私進口的其他國家(地區)發行的郵票及其制品廣告; | ||
9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或情形。 | 相關法律法規 | |
1 | 紀念章(品)以及人民幣相關廣告 | 禁止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廣告中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禁止發布偽造、變造的人民幣廣告; | 《人民幣管理條例》第27條、《國家工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紀念章(品)以及人民幣相關廣告管理的通知》 |
2 | 非法定貨幣發行機構發行的各類貴金屬紀念章、紀念品以及經許可使用人民幣圖樣的商品不得在廣告中稱為人民幣和紀念幣; | 《國家工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紀念章(品)以及人民幣相關廣告管理的通知》 | |
3 | 不得在廣告中發布有關升值預測和投資回報承諾內容,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廣告; | ||
4 | 不得使用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名義做宣傳; | ||
5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或情形。 | 相關法律法規 | |
1 | 裝飾裝修廣告 | 裝飾裝修企業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不得發布廣告; |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22條 |
2 | 裝飾裝修廣告內容不得超出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 | ||
3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或情形。 | 相關法律法規 | |
1 | 商業理財廣告 |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廣告不得宣傳預期收益率,不得宣傳或承諾保本或保收益,不得誤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財產品; | 《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26條 |
2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或情形。 | 相關法律法規 | |
1 | 網絡借貸廣告 |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不得自行或委托、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10條 |
2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或情形。 | 相關法律法規 | |
三、特定媒體發布廣告禁止內容或情形 | |||
序號 | 媒體類別 | 禁止內容或情形 | 設定依據 |
1 | 戶外 | 廣告內容不得違背社會公德和良好風尚;廣告內容不得驚擾社會公眾;廣告內容不得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 《重慶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 第21條 |
2 | 禁止在車站、碼頭、機場候機樓、商圈等窗口地區,城市建成區的主干道、公共交通設施、公共交通工具發布煙草制品、性用品、喪葬服務、喪葬用品以及其他可能產生不良影響的廣告; | 《重慶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 第2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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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或情形。 | 相關法律法規 | |
1 | 互聯網 | 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 | 《廣告法》第19條 |
2 | 利用互聯網發布、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不得違反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規定,確保一鍵關閉; | 《廣告法》第44條、《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8條 | |
3 | 互聯網廣告不得違反應當具有可識別性,顯著標明“廣告”的規定,使消費者能夠辨明其為廣告; | 《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 第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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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不得以欺騙形式誘使用戶點擊廣告內容; | 《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 第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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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經允許不得在用戶發送的電子郵件中附加廣告或者廣告鏈接; | ||
6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或情形。 | 相關法律法規 | |
1 | 新聞媒體 | 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布廣告; | 《廣告法》第14條 |
2 | 不得違反發布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規定; | ||
3 | 不得發布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制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 | 《廣告法》第20條 | |
4 | 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 | 《廣告法》第19條 | |
5 | 在針對未成年人的新聞媒體上不得發布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游戲廣告; | 《廣告法》第40條 | |
6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或情形。 | 相關法律法規 | |
四、廣告代言禁止情形 | |||
1 | 廣告代言 | 廣告代言人不得為其未使用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 | 《廣告法》第38條 |
2 | 不得利用未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 | ||
3 | 廣告代言人不得在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代言的廣告中作推薦、證明; | 《廣告法》第16條、第18條、第38條以及《審查暫行辦法》第11條 | |
4 | 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利用其作為廣告代言人; | 《廣告法》第38條 | |
5 | 不得對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的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 | 《廣告法》第38條、《廣告法》第62條 | |
6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代言的其他內容或情形。 | 相關法律法規 | |
五、其他禁止內容或情形 | |||
1 | 不得在公共場所發布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制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 | 《廣告法》第20條 | |
2 |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得違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的規定;不得違反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規定;對內容不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制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 《廣告法》第34條 | |
3 |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得違反公布其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的規定; | 《廣告法》第35條 | |
4 |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也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 | 《廣告法》第43條 | |
5 | 不得違反以電子信息方式發送廣告的,應當明示發送者的真實身份和聯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的規定; | ||
6 | 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者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對其明知或者應知的利用其場所或者信息傳輸、發布平臺發送、發布違法廣告的行為不予以制止; | 《廣告法》第45條 | |
7 | 廣告發布單位不得違反報送《廣告業統計報表》的規定; | 《廣告發布登記管理規定》 第1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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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不得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廣告發布登記; | 《廣告發布登記管理規定》 第1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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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不得違反發布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應當辦理變更登記的規定; | ||
10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或情形。 | 相關法律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