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山東省公安廳 山東省司法廳 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印發《山東省藥物濫用監測管理辦法》的通知
山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山東省公安廳山東省司法廳 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印發《山東省藥物濫用監測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藥監規〔2024〕16號
各市市場監管局、公安局、司法局、衛生健康委,省戒毒管理局,省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藥物濫用監測工作,明確職責,規范管理,加強協作,形成合力,最大限度減少藥物濫用對社會的危害,推動我省藥物濫用監測工作高質量發展,現將《山東省藥物濫用監測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山東省公安廳 山東省司法廳 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4年12月9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山東省藥物濫用監測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全省藥物濫用監測工作,減少藥物濫用對公眾健康的危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戒毒條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山東省禁毒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安部、衛生部、司法部《關于加強藥物濫用監測工作的通知》(國藥監安〔2001〕438號),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山東省內開展藥物濫用監測相關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公安禁毒部門、強制隔離戒毒所、自愿戒毒機構、藥物維持治療門診以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醫療機構藥物濫用監測哨點等單位,應當報告所發現的藥物濫用信息。
第四條山東省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負責全省藥物濫用監測技術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開展全省藥物濫用監測信息的收集、分析、評價、報告工作;
(二)承擔藥物濫用監測方法研究和交流工作;
(三)對全省藥物濫用監測機構和單位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開展防范藥物濫用宣傳工作;
(四)編制全省年度藥物濫用監測報告。
第五條市、縣級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藥物濫用監測技術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開展本行政區域內藥物濫用信息的收集、核實和上報以及監測數據的質量控制工作;
(二)對本行政區域內藥物濫用監測報告單位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開展防范藥物濫用宣傳工作;
(三)完成上級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交辦的任務。
第六條藥物濫用監測報告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藥物濫用監測工作制度,指定專(兼)職人員開展藥物濫用監測工作,對發現的藥物濫用者進行登記并上報藥物濫用信息;
(二)按要求收集藥物濫用信息,填報《藥物濫用監測調查表》;
(三)配合藥物濫用監測管理部門和監測機構進行相關調查分析工作;
(四)配合相關部門開展防范藥物濫用宣傳工作;
(五)妥善保存《藥物濫用監測調查表》等相關資料,以供追溯,保存期限不少于兩年。
第七條開展藥物濫用監測信息收集報告工作的公安禁毒部門、強制隔離戒毒所、自愿戒毒機構、藥物維持治療門診、醫療機構藥物濫用監測哨點等發現藥物濫用者,應當填寫藥物濫用監測調查表格,經監測機構審核后,通過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系統藥物濫用監測平臺報告。
醫療機構藥物濫用監測哨點可通過電子病歷管理系統或醫院信息管理系統分析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及其他重點監測藥品處方情況,分析可能存在濫用的患者和藥物。
第八條藥物濫用監測信息內容應當真實、完整、準確。
第九條山東省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應當對省內藥物濫用監測數據進行分析評價,撰寫年度藥物濫用監測分析報告,并報送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山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山東省公安廳、山東省司法廳、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第十條市、縣級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應當對收到的藥物濫用監測數據進行統計,并將調查表數量向藥物濫用監測報告單位反饋。
第十一條各級藥品監督管理、公安、司法、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積極支持各地藥物濫用監測報告單位開展監測工作,加強藥物濫用數據共享和信息互通,提高數據綜合利用程度。
第十二條各級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各藥物濫用監測報告單位未經同級禁毒委員會辦公室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公開發布藥物濫用監測有關數據及信息。
第十三條各級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應當對收到的藥物濫用監測調查表格中涉及藥物濫用者的隱私信息保密。
第十四條藥物濫用監測工作是禁毒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報告的內容和統計資料是加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及其復方制劑監督管理,保障公眾合法、安全、合理用藥,防止藥物濫用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藥物濫用:指非醫療目的使用具有依賴特性的藥物(或物質),使用者對此類藥物產生依賴(癮癖),強迫和無止境地追求藥物的特殊精神效應,由此帶來嚴重的個人健康與公共衛生和社會問題。
(二)藥物濫用監測:應用流行病學的原理和基本方法,通過連續、系統的收集人群中濫用具有依賴特性的藥物(或物質)的資料或開展相關調查,發現和分析評價藥物濫用流行現狀、程度、基本分布情況和可能的發展趨勢。
藥物濫用監測的范圍包括列入《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1971年精神藥物公約》《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公約》的藥品和我國列入《麻醉藥品品種目錄》《精神藥品品種目錄》《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的藥品,以及使人形成癮癖的其他精神活性物質。
(三)醫療機構藥物濫用監測哨點: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承擔藥物濫用監測、評價以及主動監測等工作職責的醫療機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