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燃油加油機采用強制檢定合格標志管理的通知
關于對燃油加油機采用強制檢定合格標志管理的通知
國質檢量函〔2003〕1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為強化在用燃油加油機(以下簡稱加油機)強制檢定及其監督管理,根據(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局長令35號)的有關規定,現就對加油機采用強制檢定合格標志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7月1日起,用于成品油銷售的加油機經強制檢定合格后(含安裝和修理后的檢定以及周期檢定),除頒發檢定證書外,還須在加油機上加貼全國統一的強制檢定合格標志(強制檢定合格標志的式樣及具體使用規定見附件)。加貼強制檢定合格標志不得向被檢定單位另外收取費用。
二、強制檢定合格標志式樣由總局統一規定,強制檢定合格標志的印制、發放、使用及管理由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統一組織實施,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仿制和盜用。
三、有關地方根據當地規定,在本通知發布前對加油機檢定合格后加貼的檢定合格標志,可延續使用到2003年6月30日。2003年7月1日后,實施檢定的加油機一律按本通知規定,實施全國統一的強制檢定合格標志管理。
四、請各地切實加強對加油機強制檢定合格標志的印制、發放、使用和管理,對違規印制、發放和使用強制檢定合格標志的單位和個人予以嚴肅查處。
五、各地在實施過程中如遇到問題,請及時報總局計量司。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二〇〇三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