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向社會公開征求《昆明市學校食堂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全市學校食堂管理,保障師生身體健康和飲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中小學校財務制度》和《中小學校食品安全與膳食經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規和文件,我局牽頭起草了《昆明市學校食堂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建議,具體事項公告如下:
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4年11月21日—12月4日。歡迎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見、建議,修改意見、建議請于2024年12月4日前采用電子郵件形式反饋我局。
聯系人及電話:徐老師 63102384
電子郵箱:kmjyart@163.com
昆明市教育體育局
2024年11月21日
昆明市學校食堂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全市學校食堂管理,保障師生身體健康和飲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中小學校財務制度》和《中小學校食品安全與膳食經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學校食堂(含學校自主經營食堂、承包或委托經營食堂),是指學校為學生和教職工提供就餐服務,按要求具有相對獨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供應及就餐空間的場所。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實施學歷教育的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以下統稱學校)食堂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堅持公益便利、安全第一,按照“預防為主、全程監控、屬地管理、學校落實”的原則,健全學校食品安全風險防控體系,保障食品安全,促進營養健康。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市級教育部門統籌指導全市學校食堂管理工作,督促縣級教育部門履行管理職責;市級教育部門是市直屬學校食堂管理的行業監管責任主體,縣級教育部門是轄區內學校食堂管理的行業監管責任主體。
教育部門制定并完善招標采購、經營管理、考核評議、監督檢查、應急處置等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管理體制機制;組織協調所屬學校食堂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負責制定學校食堂建設發展規劃,統籌推進食堂建設,完善食堂設施設備條件;將學校食堂管理工作納入教育督導、責任督學體系,督促學校落實食品安全校(園)長負責制,履行食堂管理主體責任;對學校食堂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管,依法開展審計;指導學校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管理與營養健康制度,加強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教育,定期排查、化解風險隱患;配合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等部門做好學校食品安全監管及學生健康狀況監測等工作;協助財政、發改、公安等部門開展工作。
第六條公辦學校食堂管理實行校長負責制,校(園)長是第一責任人,對學校食堂管理工作負總責。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含實際控制人)應當保障學校食品安全投入并對食品安全負責,落實校長負責制,督促校(園)長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職責。校(園)長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確保學校食堂持證經營;
(二)保障學校食堂硬件條件,配備相應設施設備,推進學校食堂“互聯網+明廚亮灶”建設;
(三)明確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食品安全總監(原則上由分管副校(園)長擔任)、食品安全員和營養健康管理人員,并組織食品安全培訓、考核,確保其具備履職能力;
(四)建立健全并落實好食品安全相關管理制度,制定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每學期至少演練 1 次;
(五)每學期至少專題研究1次食品安全工作,至少在學校食堂召開1次現場辦公會;每月召開1次校園食品安全風險分析研判會;
(六)每年制定食品安全風險隱患自查計劃,定期組織學校相關部門、師生及家長代表開展檢查、自查;
(七)定期開展校內食品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和員工業務培訓,從業人員每年每人至少接受1次系統培訓并考核合格;
(八)加強對學生的食品安全意識教育,增強學生的食品安全責任感和自我保護意識;
(九)其他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公辦學校黨組織要加強對學校工作的全面領導,將學校食品安全工作納入黨組織議事決策范圍,每學期至少專題研究1次學校食品安全工作,壓實學校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責任和“一崗雙責”責任。
民辦學校黨組織要切實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和戰斗堡壘作用,黨組織書記按法定程序進入學校董(理)事會,推行黨組織與行政領導班子成員雙向進入、交叉任職。涉及學校食品安全等事關學校改革發展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黨組織要參與討論研究,董(理)事會在作出決策前,應征求學校黨組織意見,保證黨組織在重大事項決策中的地位。
第八條學校建立校(園)長、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財務部門負責人等組成的食堂管理領導小組,全面負責食堂管理,每學期至少研究部署1次學校食品安全工作,梳理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和風險防范。
第九條學校成立由學校領導、后勤部門負責人、專(兼)職營養指導員、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家委會代表等組成的膳食委員會(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和家委會代表比例不低于50%),負責確定學生伙食收費標準、配餐食譜和參與采購招標、日常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條學校應嚴格規范執行陪餐制度,按一定周期排定陪餐人員安排,確保每餐均有學校相關負責人與學生共同用餐。 有條件的中小學應建立家長陪餐制度。陪餐人員應隨同學生一起就餐,對食品的感官、口味、質量等進行評價,征求就餐學生的意見建議,做好陪餐記錄并由本人簽字。
第三章 自主經營食堂管理
第十一條具備條件的中小學食堂原則上采用自營方式供餐。學校食堂應以學校法人登記證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嚴格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規定經營項目從事食品制售,嚴禁超范圍經營或違規經營。
第十二條學校食堂新建、改建、停辦或變更經營模式,應先向屬地教育部門備案,并向屬地市場監管部門報告或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應充分發揮膳食委員會作用,制定滿足師生就餐需求的自主經營方案。
第十四條學校食堂供餐應當采用包餐制、點餐制等方式。采用點餐制的學校,可提供若干飯菜品種,由學生自主選購。學校應以保障食堂為主要供餐方式,風味特色檔口僅作為補充。風味特色檔口需具備與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場所及設備設施,與保障食堂一并納入學校統一管理。
第四章 承包或委托經營食堂管理
第十五條不具備自主經營條件的學校,經向屬地教育部門備案后,可采取承包或委托經營方式為學生及教職工提供供餐服務。由學校以招投標等方式公開選擇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能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社會信譽良好的餐飲服務單位或者符合條件的餐飲管理單位(以下簡稱“食堂委托經營企業”)。
第十六條食堂管理領導小組要組織充分論證,制訂招標要求和質量標準,充分聽取家長委員會、學生代表及教職工代表的意見,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批準。服務期限由學校結合實際確定,最長不得超過3年,合同每年一簽。學校食堂經營權不得分包或轉讓。
第十七條學校食堂委托經營企業需具備以下資質條件:
(一)取得與承包內容相適應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設有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總監;至少配有1名具備資質的營養專業人員;
(二)建立食品安全、安全生產、安全管理等制度;
(三)在中國政府采購、信用中國等網站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未被列為經營異常或者嚴重違法失信的,未被各級行業主管部門列入不良信用記錄的;
(四)具備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條件。
第十八條 學校與中標食堂經營企業須在合同中明確雙方在食堂管理服務、飯菜質量和價格以及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權利義務,對食品安全、餐食質量、價格利潤空間、退出評價機制、合同終止條件等載明實質性條款。
第十九條 學校作為食堂管理的責任主體,應加強對食堂委托經營企業的監管,配備管理人員對食堂委托經營企業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的監督和管理,包括食堂食材采購質量、索證索票臺賬記錄、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潔、食品留樣、售賣價格、餐食質量、服務質量、隊伍建設和安全生產等重點環節。嚴禁學校只包不管、以權謀私、暗箱操作、收受回扣、優親厚友等問題,確保學校食堂公益性質不受影響。
第二十條學校發現食堂委托經營企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學校應當立即上報屬地教育部門,按合同約定及時終止合同,同時啟動新一輪采購程序。在過渡期間,學校應當采取應急措施,提前制定供餐預案。
(一)企業存在轉包或分包行為的;
(二)每學年師生滿意率測評連續兩次未達到80%的;
(三)與學校存在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經營行為的;
(四)因企業自身原因導致經營狀況較差,不能正常經營或有效履約的;
(五)因雇傭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給學校造成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的;
(六)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受到相關食品安全行政處罰的;
(七)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被市場監管部門吊銷或注銷食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的;
(八)其他應終止合同的情形。
第五章 采購及貯存管理
第二十一條市縣兩級教育發展服務中心作為管理機構,實施所屬公辦學校大宗食材供應商公開招標入圍工作,形成供應商入圍清單、建立采購平臺,并將食材供應商名單通報屬地市場監管部門。公辦學校在平臺中選擇清單內供應商開展采購工作,由供應商負責統一配送。鼓勵民辦學校參照公辦學校執行。學校食堂小額零星采購,應按照學校內控制度規定,擇優確定供應商,實行定點采購。貨款須由學校賬戶直接支付給相應供應商。
大宗食材包括米、面、油、調味品、蔬菜、鮮肉和冷鮮肉、冷凍食品(半成品)、冷鮮禽類、豆制品、奶制品、鮮活農產品等。
第二十二條市縣兩級教育發展服務中心應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供應商評價考核和退出替補機制,負責對供應商違約行為進行核查,發現供應商違法違規行為及時通報至市場監管、公安等相關部門。
第二十三條偏遠地區學校或教學點原輔料采購可經縣級教育部門備案后通過比選質量、價格的辦法確定供貨對象。
第二十四條嚴格規范大宗食材進貨查驗,建立“雙人或多人聯檢” 查驗制度,查驗人員至少包含學校食品安全員和食堂管理人員,集體驗收,公開透明,有條件的學校應保留影像資料, 清晰詳實記錄進貨查驗情況。鼓勵學校組織家長參與驗收監督工作。驗收食材應在視頻監控下進行,應查驗食品外觀、供貨商資質、合格證明等,將到貨品目、數量質量、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信息錄入臺賬,由驗收雙方共同簽署并留存驗收證明,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保質期滿后6個月,無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其他各項記錄保存期限宜為2年。確保原料可靠、問題可查、源頭可溯。對質量不合格、超過保質期和有腐敗變質或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應拒絕驗收。
第二十五條 采購包裝食品時應嚴格查驗食品生產日期、保質期,嚴禁采購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摻假摻雜、超過保質期、感官性狀異常、手續不全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禁止生產和經營的食品。
第二十六條 學校食堂應當按照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建立健全食品采購、驗收、出入庫管理和登記制度,并有專人負責。食品出庫應做到先進先出。
第二十七條 食品貯存場所應符合食品安全相關要求,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個人生活物品等;食品庫房分開設置,并配置良好的通風、防潮、防鼠等設施,配備必要的食品冷藏冷凍設施。
第二十八條 食品貯存應當分類、分架、隔墻,離地、離墻 10厘米存放。采購的食品及待加工的食品應按照食品標簽要求進行保存,需冷藏冷凍的應及時進行冷藏冷凍貯存,溫度應分別符合相應的范圍要求,定期對冷凍冷藏設施進行清潔、維護和維修。冷凍貯存食品前宜分割食品,避免使用時反復解凍、冷凍。冷凍(藏)貯存食品時不宜堆積、擠壓食品。
第六章 加工制作與供餐管理
第二十九條 學校食堂應具備與供餐規模相匹配的使用面積、設施設備、區域布局等標準硬件條件,積極應用色標管理、6T法等先進現場管理方法,嚴格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GB31654-2021)、《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加工制作食品。
第三十條 學校食堂嚴禁違規加工制作四季豆、新鮮黃花菜、發芽土豆、霉變紅薯、野生菌、來歷不明的野菜等高風險食品。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托幼機構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葷類食品、生食類食品、裱花蛋糕食品等。
第三十一條學校食堂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GB31654-2021)、《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的相關要求設置專用的備餐間或者專用操作區,制定并在顯著位置公示人員操作規范;備餐操作時應當避免食品受到污染,確保分餐過程中餐食安全。食品烹飪后,應在2小時內售餐完畢,不得向學生出售隔夜、腐敗變質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等可能影響健康的食物。
第三十二條嚴格落實食品留樣制度。學校食堂應當配備專用留樣冰柜,在監控區域內由專人負責,實行“雙人雙鎖”管理。應對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種食品成品進行留樣,按品種分別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專用密閉容器內。每個品種留樣量不少于125克,在專用留樣冰柜冷藏(0℃至8℃)保存48小時以上,并記錄留樣食品名稱、留樣量、留樣時間、留樣人員等。
第三十三條食堂不能自行處理餐廚廢棄物,應交由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運輸單位或者餐廚垃圾處理單位處理。不具備條件的學校應在相關部門指導下處理餐廚廢棄物。應建立餐廚垃圾處置臺賬,詳細記錄餐廚垃圾的處置時間、種類、數量、收運者等信息。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條學校應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將食品安全作為學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內容,完善食品安全崗位責任制,細化制定《食品安全總監職責》《食品安全員守則》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
第三十五條學校應建立健全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要求,校(園)長每月至少1次、食品安全總監每周至少1次、食品安全員每天至少1次,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及時消除隱患。每學期至少向屬地教育部門書面報告1次食品安全工作。
第三十六條學校食堂應當采取嚴格的安全管理措施,操作區與用餐區之間設置物理分隔,實行上鎖管理或身份識別管理,未經允許和登記,禁止非食堂從業人員進入;應當設置合理、標準的安全通道,配備符合標準的應急疏散指示標識,消防設施設備器材應配置齊全到位并保持完好有效、運行正常;做好日常消防安全隱患排查并記錄,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制定、完善食堂消防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培訓和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第三十七條學校食堂應配備清洗、消毒、保潔設施,大容器消毒設置專用熱風消毒房或專用物理消毒設施,容量、數量滿足加工制作和供餐需要。餐飲具清洗消毒應嚴格按程序執行,采用蒸汽、紅外線等物理消毒方法,定期清潔、維護設施設備并做好記錄。
第三十八條學校應規范病媒生物防制,堅持環境整治為主、藥物防制為輔的原則,按要求配備防鼠、防蠅、防蟲設備設施,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定期檢查、評估、整改機制。鼓勵學校按照相關程序選擇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開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同步對校園內外環境、食堂等重點區域開展集中消殺。
第三十九條學校應根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昆明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要求,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建立生活飲用水(含二次供水)設施衛生管理制度,制定生活飲用水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預案,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
第八章 從業人員管理
第四十條學校應當加強食堂從業人員隊伍建設,建立從業人員管理檔案,制定聘用、培訓、考核等制度,建立科學合理的用人機制,促進食堂健康發展。
第四十一條學校食堂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GB31654-2021)、《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相關要求,建立健全各關鍵環節崗位責任制,落實崗位職責。采購、倉庫管理、財務崗位不得相互兼任。
第四十二條學校應根據學生就餐規模,結合本校實際,足額配齊食堂從業人員,寄宿制學校可適當增加食堂從業人員。對擬聘用人員應當提前開展人員背景審查,不得聘用有犯罪記錄的人員。
第四十三條學校食堂從業人員基本要求:
(一)食堂從業人員應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每年至少體檢1次。廚師應持有職業資格證書,并定期接受營養專業知識相關培訓,無食品安全事故記錄;
(二)嚴格落實崗前檢查制度,每天上崗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要對每名從業人員進行健康和衛生狀況檢查并做好記錄,不得帶病上崗;
(三)食堂從業人員應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處理食品及分餐前、處理食品原料及使用衛生間后,必須洗手消毒;食品處理區內從業人員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或化妝。工作時,佩戴的飾物不應外露;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加工食品前應進行手部消毒;專間和專用操作區內的從業人員操作時應佩戴清潔的口罩、手套、工作帽等;不得在食品加工和供應場所內吸煙;不得將私人物品帶入食品處理區。
(四)學校應當在相關部門的指導下,定期開展食品安全、營養配餐、消防、職業道德和法制等方面的教育培訓,不少于40學時;加強廚師、面點師等重點崗位人員專業技術培訓,促進食堂從業人員整體服務水平提升;
(五)其他應當遵守的行為規范。
第九章 智慧管理
第四十四條學校在校園安全信息化建設中,應當優先在食堂食品庫房、烹飪間、備餐間、專間、留樣間、餐飲具清洗消毒間等重點場所實現視頻監控全覆蓋。
第四十五條建立學校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平臺,強化對招投標、采購、驗收、財務管理等關鍵環節的數據分析、智能預警、核查督辦、整改問效,實現全鏈條無縫銜接、全方位集成管理、全流程有效監督。推動全市學校食堂100%完成“互聯網+明廚亮灶”建設工作,逐步建立校園食品安全可視化非現場監管機制,用好線上視頻巡查,實現食品加工制作等關鍵環節風險隱患的自動識別、預警、信息推送及整改。
第四十六條學校食堂應使用云南省市場監管“云智溯”平臺,建立電子食品原材料追溯體系。學校食堂宜用信息化手段,清晰掌握配送的食材及原料、半成品等相關情況,如品名、數量、合格證明、采購憑證和供應商資質、配送單位、配送車輛、配送時間等信息,實現全程追溯。
第十章 營養健康管理
第四十七條學校食堂應嚴格按照國家《學生餐營養指南》要求,根據學生營養健康需要,結合地方飲食習俗、食材供給等實際情況,科學制定營養均衡的每周帶量食譜并通過食堂公示欄、微信公眾號等方式提前公布,滿足學生成長基本營養需要,保障家長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四十八條學校食堂應配備專(兼)職營養指導員,營養指導員每年接受至少1次專業培訓且有相關證明,鼓勵參加云南省營養指導員考試并獲取相關證書。
第四十九條學校應當將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納入健康教育教學內容,在全國食品安全宣傳周、全民營養周、中國學生營養日等重要時間節點,開展相關科學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活動,提升學生食品安全防范意識和能力。
第五十條學校應當加強餐飲育人建設,將食堂作為學校德育、勞動教育的重要陣地,持續開展“光盤行動”,鼓勵推行小份菜、半份菜、套餐等,滿足學生對菜品的多樣化選擇,養成勤儉節約的良好習慣,努力打造綠色健康的飲食文化。
第十一章 財務管理
第五十一條 公辦學校自營食堂財務管理按照《中小學校食品安全與膳食經費管理工作指引》和《云南省教育廳 云南省財政廳 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規范和加強公辦中小學校食堂財務管理的指導意見》執行。有條件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可參照執行。
第五十二條學校食堂的固定資產維修改造、配置和更新,以及空調、電梯等大型配套服務設施的投入和運行費用由學校承擔。
第五十三條 采取承包(委托)經營方式的食堂,由經營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可采取預收或據實支付的方式支付學生餐費。采用預收方式的由學校按照代收費方式管理,同步建立退費機制,不得發生損害、侵占學生利益情況。
第五十四條 教職員工在學校食堂就餐應自主承擔餐費,具備條件的民辦學校可補貼教職員工餐費,嚴禁將餐費轉嫁給承包(委托)經營企業或學生承擔,嚴禁以任何形式擠占學生餐費。
第五十五條 學校收取伙食費應當開具合規票據。自主經營食堂財務支出要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據,并按單位內控制度要求辦理相應報銷手續。
第十二章 應急處置
第五十六條學校應當建立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制定完善應急預案,細化信息報告、人員救治、現場保護、證據保全、危害控制、事故調查、善后處理、輿情應對等具體措施,每學期組織開展演練。
第五十七條學校應當與屬地教育、市場監管、衛生健康部門建立點對點聯系方式,發生疑似食品安全事件或食源性疾病,按照就近、就地處置的原則快速處理,并按照有關規定報告;及時續報事態進展、處置措施、原因結果、善后處理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學校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時,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供餐活動,并向所在地教育行政、市場監管等部門報告;
(二)積極協助醫療機構救治病患;
(三)立即封存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設備設施和現場,并按照市場監管部門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四)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進行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按照要求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
(五)配合有關部門對共同進餐的學生進行排查;加強與學生家長聯系,通報情況,做好思想工作;根據相關部門要求,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六)發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學校應在 2 小時內報告當地市場監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不得遲報、瞞報、謊報,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第十三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九條學校應成立以黨組織書記為組長,紀委書記(紀檢委員)、教職工代表、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等為成員的監督工作組,負責對學校食品安全責任人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十條完善家長委員會監督制度,保障家委會成員代表定期入校抽查食品安全、食堂管理服務等。推動社會代表人士參與學校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引導新聞媒體真實、客觀報道學校食品安全狀況。
第六十一條學校食堂應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開制度,定期將食堂財務收支、食堂招標采購、食材來源和驗收、帶量食譜、飯菜價格、日常監督檢查及整改結果等情況予以公示,接受學校師生、家長和膳食委員會的監督。
第六十二條教育部門應將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納入學校綜合評價體系、校(園)長任前談話、任職培訓、年度述職內容。加強食堂財務審計,每年將食堂財務列為必審領域,對發現問題要督促及時整改并予以通報。
將民辦學校落實校園食品安全責任情況納入民辦學校年檢指標體系,探索民辦學校積分制管理,實現過程監管和結果監管相結合。校園食品安全方面發生重大失誤或風險責任事故造成不良影響的,視情節輕重,在表彰獎勵、政策支持、財政撥款、招生計劃等方面進行限制或調減。
第六十三條建立健全滿意率測評制度,每學期應面向師生和家長分別組織開展1次食品安全及滿意度測評,測評結果及問題整改情況及時向家長公開,向屬地教育部門報送,持續完善學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管理。
第六十四條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不履行管理責任或履行職責不到位的學校或相關人員進行約談或給予相應的處分;對違反規定、疏于管理、玩忽職守,導致學校發生食品安全事故(件)或隱瞞、緩報、濫用職權、挪用食堂款項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規依紀予以嚴肅問責追責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學校食堂從業人員,指食堂中從事食品采購、加工制作、供餐、餐飲具清洗消毒等與餐飲服務有關的工作人員。
(二)點餐制,指讓師生根據自己喜好和需求自主選擇菜品的就餐模式。
(三)包餐制,指師生按一定標準支付固定費用,在規定用餐時段內,可在食堂享用規定范圍內的飯菜,無需額外單點付費。
第六十六條供餐人數較少,難以建立食堂的學校,以及以簡單加工學生自帶食材或者以學生熱飯為主的小規模農村學校的食品安全,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實施管理。技工學校食堂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對提供用餐服務的教育培訓機構,可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六十七條校外供餐按照《關于加強昆明市中小學校校外供餐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監督管理的實施意見》(昆檢聯發〔2019〕3號)、《關于優化調整〈加強昆明市中小學校校外供餐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昆檢聯發〔2024〕3號)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市屬高校按照《云南省教育廳等九部門關于規范高等學校學生食堂運行的意見》(云教發〔2023〕49號)執行。
第六十九條本辦法由昆明市教育體育局、昆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昆明市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
第七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