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處置職業索賠職業舉報行為暫行規定》征求意見
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處置職業索賠職業舉報行為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和消費環境,依法處置職業索賠職業舉報行為,促進社會誠信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務院關于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指導意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規范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青島市關于建立應對職業索賠職業舉報行為優化法治營商環境協調機制的指導意見》等文件精神,結合青島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處置職業索賠職業舉報行為應當堅持依法行政,突出問題導向,實施分類指導。
第三條 對職業索賠職業舉報行為的認定考量,應當從是否以牟利為目的,是否知假買假,購買商品或服務的數量、頻次是否明顯超出合理消費需求,以及階段性投訴舉報數量、相關行政復議和訴訟的數量等進行綜合判斷、甄別。具體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購買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頻次明顯超出合理生活消費需要;
(二)明知商品存在質量、標簽、超保質期等問題,仍然購買或明知服務超出經營范圍仍然要求生產經營者提供服務,并以投訴舉報、打假維權、向媒體曝光等方式進行要挾要求經營者補償或賠償的。
(三)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獲得懲罰性賠償后,再次購買存在相同問題商品或接受存在相同問題服務又索取賠償的;
(四)短時間內向同一經營者或同行業經營者反復購買相同或相似的商品,并以相同或相似商品為標的物分別提起投訴舉報的;
(五)未因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損害其人身、財產合法權益,僅以其廣告宣傳、標簽標識、價格標注、說明等行為違反規定為由要求經營者賠償的;
(六)因不合理訴求未得到滿足,惡意制造經營者侵權的虛假事實或者虛構消費者權益爭議事實,同一投訴舉報人對同一經營者短期內大量投訴舉報,不同投訴舉報人通謀分別投訴舉報同一經營者的;
(七)通過夾帶、掉包、造假,或篡改商品生產日期、捏造事實等方式騙取經營者的賠償,或對經營者進行敲詐勒索的;
(八)受雇于他人進行投訴舉報或者冒用他人名義進行投訴舉報的;
(九)《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中所要求提供的投訴人基本信息為虛假的,如不同投訴人使用同一手機號碼、同一地址等有明顯組織策劃的;
(十)投訴舉報的數量、相關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數量有明顯異常的;
(十一)不配合執法部門核實驗證身份信息以及無法提供消費關系證明和其他相關證據材料的;
(十二)其他符合職業索賠職業舉報等特征的行為。
第四條 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建立職業索賠職業舉報異常名錄。異常名錄的主要內容包括:姓名、身份證號、聯系電話、聯系地址、投訴舉報數量、復議或者訴訟數量、主要反映問題、涉及領域或商品服務類別等內容。
采集和利用信息應當注意保護個人信息和隱私,不得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五條 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舉報熱線中心負責異常名錄的編制和動態更新工作。各區(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上述異常名錄主要內容,及時將本地受理的職業索賠職業舉報人信息上報市局異常名錄編制部門。
第六條 建立職業索賠職業舉報異常名錄信息定期通報制度。市、各區(市)市場監管部門要結合實際,將異常名錄每半年一次通報當地紀檢監察、法院、檢察院、公安、行政復議、信訪、熱線機構等部門單位,實現信息共享互通。
第七條 處理職業索賠職業舉報應當區分投訴與舉報,按照《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規定的程序分別進行處理。
第八條 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對于符合職業索賠職業舉報行為的判定情形,明顯不屬于“為生活消費需要”的投訴,可以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在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不予受理決定告知投訴人。
第九條 受理的投訴,應當堅持調解自愿原則,不得強迫一方當事人同意調解或者和解。發現應當不予受理的投訴已經受理的,可以終止調解。終止調解的,應當自作出終止調解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
第十條 對于投訴中反映的違法線索,屬于市場監管部門管轄的,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不得為促成調解而不予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 以投訴舉報形式進行咨詢、行政復議申請、信訪、檢舉控告等活動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依據相關規定依法處置。
第十二條 舉報事項應按照《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規定予以核查。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舉報人要求告知是否立案的,其應當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和有效聯系方式。
第十三條 查處違法行為應貫徹過罰相當原則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結合違法原因、違法情節、主觀過錯、危害程度以及改正情況等因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以及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輕微違法不予處罰清單等規定的情形,決定不予立案或者不予處罰,或者作出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處罰。
第十四條 進一步完善和落實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強化部門協作和信息共享。
在處置職業索賠職業舉報過程中發現有敲詐勒索等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提醒被投訴舉報人向公安機關報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處理投訴舉報過程中發現涉嫌“職業打假”惡意索賠涉黑涉惡線索的應當向公安機關移交。
第十五條 嚴格適用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對職業索賠職業舉報,除可能引發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涉嫌犯罪等有明確獎勵規定的以外,原則上不予獎勵。
第十六條 落實投訴舉報案件歸檔制度。處理結束時,應當將處理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及視音頻資料及時歸檔保存,做到一案一檔。
第十七條 對職業索賠職業舉報,要依法把好受理關口,強化程序意識,避免程序瑕疵。在處置職業索賠職業舉報過程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執法人員的嚴格管理,對發現的執法人員與投訴舉報人合謀謀取個人利益或借機打擊報復等濫用行政權力行為,應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第十八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將市場主體防范職業索賠職業舉報行為納入行政指導工作內容,指導市場主體規范經營行為,強化風險防范意識,履行進貨查驗等義務,注意人防、技防等措施,依法處理職業索賠職業舉報行為。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年……月……日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